国有工程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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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工程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股份公司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各项目。 第三条 施工现场是指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活动场所。第四条 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等相关责任
2、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章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本企业或下属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分管生产、安全的企业负责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八条 公司及的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的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3、(附件1),并在所在带班检查的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十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公司相关人员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程项目的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第三章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安全总监及分部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安全总监。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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