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微信银行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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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微信银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微信银行管理,规范基于微信公众平台开展的营销推广、金融交易及客户服务等宣传服务行为,提升全行在社交金融领域的服务品质,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及xx银行品牌及对外新闻宣传管理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信银行是指名为“xx银行”的、依托腾讯微信的公众服务平台,为广大客户提供品牌与业务的营销宣传、支付结算的金融交易、直接交互的客户关怀等多样化服务平台。本办法暂不适用于xx银行其他公众服务号。第三条 微信银行按照“规范管理”、“明确定位”、“协同推动”的原则统一管理,微信银行须在总行网络金融部的统一规划
2、下开展。第四条 微信银行整体形象应遵循我行品牌整体形象规划,符合企业传播规范。微信银行形象识别包括头像、名称、服务页面UI设计,需与xx银行其他推广渠道(媒体广告等)内容保持风格一致。第二章 职责管理第五条 总行办公室是微信银行新闻类信息和品牌形象(VI)的管理部室,负责审核总行本部微信银行(服务号)的新闻类信息及形象设计。第六条 总行网络金融部是微信银行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制定全行微信银行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二) 负责“xx银行”微信银行的框架设计、功能布局及日常维护等。(三) 负责“xx银行”微信银行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发布等。(四) 负责开展基于“xx银行”微信银行
3、的营销宣传、金融交易及客户服务。第七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是微信银行的技术支持部门。(一)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统筹微信银行各项技术工作,建立微信银行统一的技术规范与技术框架,包括技术互联相关测试账号申请、接口申请等工作。(二)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总行微信银行的技术开发和维护工作。第三章 金融交易管理第八条 微信银行提供的金融交易服务类型为客户最常用且适合手机端办理的业务,服务流程以安全、快捷为指导理念,以打造良好的客户体验为根本目标。第九条 借记卡及准贷记卡金融交易业务办理采用页面跳转模式,不得通过微信对话框等可能泄露客户关键信息的模式办理。第十条 账户关联规定:(一) “xx银行”微信银行服务号
4、允许开通账户绑定、动帐通知提醒功能;(二) 微信服务号仅可绑定xx银行卡账户,包括:借记卡、准贷记卡及贷记卡。(三) 不限制绑定银行卡的数量。(四) 绑定账户需填写账号及相关验证信息,解绑账户不需要验证信息。第十一条 微信银行金融交易功能原则上只在“xx银行”上基于页面跳转模式开发建设。第四章 特色业务管理第十二条 微信银行特色业务(以下简称“特色业务”)是指各分行及营业管理部在总行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根据当地市场或客户需求提出创意,向当地客户提供的金融交易、增值服务等。第十三条 分行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总行网络金融部提出建设特色业务系统的申请,经由总行网络金融部审批后,向总行信息
5、技术部提出系统建设申请,由总行信息技术部和网络金融部、分行三方共同确认系统开发需求后,方可在总行微信银行平台上做入口营销推广服务,界面设计遵守总行相关规范。第十四条 分行网络金融业务管理部门及科技人员负责提交完整的需求创意并参与业务验收测试,完成测试报告并向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第五章 营销宣传管理第十五条 微信银行营销活动和信息发布统一出口为总行网络金融部。第十六条 微信银行所发布的内容应维护我行声誉,严禁发布损害我行形象的言论和信息。微信银行应以发布官方信息、营销活动信息、产品信息等内容为主,建立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渠道并保持良好互动。第十七条 微信银行所发布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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