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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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对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机构事前准入、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管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行代销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监管机构相关行政法规和我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是指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并委托我行代理销售其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
2、,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第三条 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对合作机构管理,我行遵循“名单制管理、严格准入、动态考核、合理退出”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名单管理根据职能归口,总行/产品管理分行使用准入和退出打分表对合作机构进行评分,私募投资基金审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组办公室”)作为管理合作机构的日常职能单位依照评分结果对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进行归口管理。未达到准入标准的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合作。第五条 动态考核根据职能归口,总行/产品管理分行应持
3、续对已签订代销协议的合作机构进行跟踪评价,掌握合作机构的最新动态。第六条 合理退出根据动态考核结果,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其他不符合我行合作标准的机构,采取动态退出(临时个案评价)方式,经渠道代销委员会审批同意予以退出。未发生动态退出的合作机构,定期进行年度例行准入重检评价,对于未达重检准入标准的合作机构,经渠道代销委员会审批同意予以退出。第二章 合作机构的准入,监控及评价管理第七条 对合作机构管理,我行采取“事前准入、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全流程管控方式。第一节 事前准入第八条 总行/产品管理分行根据各类合作机构类型划分,使用相应版本银行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XX公司准入/重检打分
4、表(以下简称“打分表”,详见附件1-5)进行评价。打分表根据各类合作机构特点设置,评价维度主要包括监管评级、资产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业务能力、综合贡献度。第九条 达到准入分数的新增合作机构,由小组办公室复核后报送私募投资基金审批小组或信托小组审议。私募投资基金审批小组或信托小组2/3委员同意后方可视为审议通过。对拟新增合作机构,由小组办公室将名单及打分表、小组审核决议等材料报备渠道代销委员会后执行。第十条 获准进入我行合作机构名单的机构在首次发行产品前,须根据类型划分与总行签署相应证券股份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推广合作框架协议、XXX,光大银行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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