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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4第三章术语与定义5第四章工作程序5第五章检查与监督9第六章统计分析与改进10第七章附则10附件:10附件1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11附件2.询证函1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在不同状态下及操作过程中的管理、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达到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的减少资产损失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不良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的管理。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三条 对本行已出现不良资产的界定、上划及操作过程中的管理、处置等,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别为:(一) 总行信贷业
2、务风险处置会议负责研究、下达不良资产上划指令(会议纪要);(二)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对不良资产上划后的日常管理、处置工作,不良资产核销资料收集、完善及不良资产核销后的管理工作,不良资产的统计分析工作;(三) 各分、支行(含总行相关部室,以下简称上划行)负责对符合上划条件不良资产的移交准备及未上划不良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四)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本行资产五级分类的审定;(五) 总行计财部负责非信贷资产上划的监督,拟核销资产的策划及上报备案工作;(六)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不良资产在上划及处置后会计核算方面的指导工作。第三章 术语与定义第四条 不良资产,系指依照信贷(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认定为次级、
3、可疑、损失类的资产。第五条 不良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资产的移交、日常管理、处置及责任认定、划分等。第六条 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通过对不良资产盘活(重组贷款、借新还旧)、以物抵债、收(变)现等使资产风险降低的行为。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七条 本工作程序涉及的工作流程详见xx银行不良资产移交、清收操作规程。第八条 上划不良资产的确定及准备。(一)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信贷业务风险处置会议召开前的准备工作;(二) 总行信贷业务风险处置会议根据本行资产五级分类情况或视个别贷款实际情况,下达不良资产上划指令(会议纪要);(三) 上划行接到指令(会议纪要)后应及时对符合上划条件的不良资产进行逐笔整理,包括资产档案
4、、撰写不良资产上划请示、填制不良资产交接表(附件1)等上划资料;(四) 应与不良资产一并上划的相关资产:1 信贷类不良资产应收未收表内、表外利息;2 相关法律费用;3 与不良资产相关联的其他资料。(五) 不良资产上划请示应包含如下内容:不良资产的基本情况、形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债务人及抵(质)押资产的状况、已采取何种措施及进展情况等;(六) 不良资产交接表应一式三份,各部门签章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部门各留存一份。电子表格应一并移交,存档;(七) 总行法律事务部应对上划行上报的不良资产交接表等进行审核,确保账据、账表(等)相符,对内容失实、表格填写不完善的应要求其改正。第九条 不良资产接收。(一
5、) 总行法律事务部应指定资产接收人,负责不良资产的接收、登记、档案归档及日后管理等工作;(二) 资产接收人应依据不良资产上划请示对上划的不良资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无误后予以接收,确保账实相符。1 对未诉的信贷类资产应向债务人(包括借款人、保证人等,下同)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附件2)或资产确认询证函(附件3),由对方签章后入档保存;2 非信贷资产应向债务人送达催款通知书,由对方签章后入档保存;3 设置抵(质)押物的,应到相应登记机关核实;4 实物资产应实地核实资产质量、数量、存放地点;5 对已诉讼(未判决)的上划资产,原代理人应将案件诉讼完毕。上划后发生上诉、申诉的案件,按xx银行不良资产诉
6、讼管理办法执行。对已进入执行的上划资产,原代理人应陪同资产接收人与主办法官接洽,更换授权委托书。(三) 资产接收人应及时将接收过程中产生的资料与上划档案资料,按照xx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建档、归卷;(四) 上划行账务核算岗依据不良资产上划指令(会议纪要)、不良资产上划请示、签章完毕的不良资产交接表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后,将原始借据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移交总行法律事务部,由专人统一保管;(五) 资产接收人与资产管理人不为同一人的,应办理内部交接手续,以明晰责任。 第十条 不良资产日常管理。(一) 不良资产的日常管理应根据不同类型予以分类管理:1 信贷类资产日常管理按照xx
7、银行贷后管理办法、xx银行对公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xx银行小企业和个人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2 非信贷类资产日常管理按照xx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3 不良资产各类费用列支按照xx银行费用管理办法执行;4 不良资产档案管理按照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二) 不良贷款的重组、盘活转贷比照xx银行授信业务基本制度、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重组、盘活转贷贷款标准:1 借款企业主营业务经营正常,已经清偿全部欠息,且可以连续支付六期贷款利息;2 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0%以上;3 借款企业提供足额且符合本行要求的抵(质)押物;4 增加或替换有偿还能力
8、的担保企业;5 其他经本行认为可以进行重组盘活转贷的条件。(三) 对不具备盘活贷款条件的不良贷款的管理,资产管理人应做到:确保不良贷款的时效性,防止贷款因超诉讼时效而导致丧失追偿权。凡是不具备盘活条件的未诉不良贷款,资产管理人要及时向债务人发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由债务人签字盖章后取得回执并及时入档,确保诉讼、担保时效的延续;(四) 贷后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借款人经营场所调查了解情况并催促其偿还贷款本息,每季度撰写一份贷后检查报告并及时入档。对已确认无营业场所、无资产、负责人无下落的“三无”资产每半年撰写一次资产调查报告。第十一条 不良资产的诉讼、执行、以物(债权)抵债、破产申请的处置(一)
9、 到期未归还或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又不能再次盘活的贷款,应按照xx银行不良资产诉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提起民事诉讼;(二) 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资产进行核销,按照xx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执行;(三) 对不良资产管理过程中接受的抵债资产及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账务处理等程序,按照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财产申报:(一) 总行法律事务部、各分、支行接到不良资产企业破产裁定(通知)后,应及时准备下述档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1 借款合同;2 抵押合同(保证合同);3 借款凭证;4 抵押登记手续;5 借款付息凭证及情况说明;6 其他相关证据资料。(二) 总行法律事务
10、部应在接到不良资产破产裁定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不良资产破产申报表,属支行填制的应报总行法律事务部备案;(三) 总行法律事务部、各分、支行应将破产企业各类法律文书及时归档保管;(四) 在破产过程中产生的破产分配财产抵债的,按照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五) 破产终结的企业贷款,应及时整理档案资料准备核销,按照xx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收回不良资产的账务处理 除特别约定外,收回不良资产的账务处理依下列顺序进行:资产变现费用;法律费用;本金;利息;营业外收入。第十四条 对经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调解、裁定或执行和解后仍无法收回的不良资产,报经总部信贷业务风险处置会议研究批准后,
11、比照资产核销处理。 对因通过资产转让、资产重组以及盘活转贷后形成的无法收回的不良资产,报经总部信贷业务风险处置会议研究批准,并经行长签批同意后,比照资产核销处理。第十五条 各分、支行未上划不良资产管理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第十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可采取抽查或全面检查的方式,检查全行不良资产下降的真实情况。检查内容:(一) 不良资产清收金额及不良资产绝对额下降情况;(二) 不良资产检查报告撰写及归档情况;(三) 按照统计情况及实际检查结果的差异,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四) 其他应检查事项。第六章 统计分析与改进第十七条 依照xx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报表。第十八条 对照年度工作安排对未完成的工作予以调整,改进。第十九条 对破产案件进行统计汇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2.询证函附件1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附件2.询证函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