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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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业务需求,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授信业务(以下简称“银票质押”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申请,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在规定条件下,由本行按照质押票面金额一定比例,为授信业务申请人办理表内外融资的对公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原票”是指授信业务申请人合法持有且作为本行质押用途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本办
2、法定义的低风险银票质押授信业务是指:1、原票系由本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本行每年度年初授权定义与解释中列明的“总行认定名单内的其他商业银行” 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除此以外的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需按敞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要求办理;2、原票先于授信业务到期的作为低风险业务,原票迟于授信业务到期的仍需按敞口授信业务管理要求办理。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负责非小企业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小企业银票质押授信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授
3、权范围内小企业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 第七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真伪审验、保管、托收、解付业务中柜面操作流程的培训与辅导;负责银行商业汇票管理系统中票据质押功能模块的需求设计、业务测试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同业授信额度的系统管理和控制;负责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九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授权范围内非小企业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 第十条 总行放款中心负责权限范围内的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放款审核。 第十一条 各经办机构负责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票据查询查复和真伪审验、质押票据登记保管、合同签订、授信后管理、票据托收
4、等职责,并负责权限范围内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和放款审核。 第三章 银票质票授信业务办理原则 第十二条 银票质押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经依法注册登记、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二) 在本行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三) 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且在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 (四) 持有有效贷款卡。 第十三条 办理银票质押授信业务,其原票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且交易合同中应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第十四条 原票上不得记载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或标记。 第十五条 原票在质押后,应在原票上标注“质押”字样,完成质押背
5、书手续。 第十六条 原票的最高质押率不得高于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原票先于授信业务到期的,由本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其托收款项按照票面金额转入对应授信业务的保证金专户,作为对应授信业务的担保资金。原票晚于授信业务到期的,授信业务申请人须在归还对应授信业务或经我行同意变更担保方式后,方能办理原票的质押解除手续。 第十八条 当授信业务申请人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的,原票经本行托收后取得的资金将用于偿还其对应授信业务本息,剩余款项划入申请人结算账户。 第四章 银票质押授信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九条 银票质押授信业务办理流程 (一) 客户申请 客户申请办理银票质押授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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