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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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尽职调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拟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等规则指引,以及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
2、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作为主承销方(指担任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下同)主承销的债务融资工具业务(含尚在存续期内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尽职调查工作,是指尽职调查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五条 尽职调查工作应为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结论的完整工作过程,尽职调查人员须保证尽职调查报告包含发行人完整的必要信息,且尽职调查报告所提及的事
3、项有充分依据支撑。 第二章 尽职调查的内容 第六条 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合法合规性、营运情况、财务状况、信息披露能力等。 第七条 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的调查,应确认其用途是否正当、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为其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一) 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经营和投资的产品、项目; (二) 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或规定; (三) 生产经营和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四) 超越其经营范围; (五) 其它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第八条 对发行人主体合法合规性的调查,是对发行人发行资格的基础性调查,目的是确认发行人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和发行债务融
4、资工具的主体资格,调查的必要内容包括: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调查企业的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设立(工商注册)日期、工商登记号、住所及其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经营范围等。 (二) 发行人主体资格证明、合法合规性要素。 1调查企业的章程、股东股权结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法律证明文件; 2调查企业主体资格法律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办理年检手续,是否存在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情况; 3调查企业历次的股东变更、更名、经营范围变更、改制重组等历史沿革情况; 4调查企业实际从事的生产经营是否与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一致,是否合法。 (三)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5、人情况(包括历次变更情况)。 1调查企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应调查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对其国籍、境外居留权、简要背景进行核查,并同时调查该自然人对其它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与其他主要股东的关系;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调查该法人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财务概况; 2调查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所持企业股权对外提供质押担保的情况; 3调查企业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四) 发行人注册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调查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对企业实收资本的
6、验资报告,确认验资报告结果是否与企业营业执照、章程、股东名册、财务报表有关记载内容相符。 (五) 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和关联方。 1调查企业的控股或实际控制子企业、参股子企业及其它合营企业的名称、投资规模、权益比例、经营内容等; 2调查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六) 发行人治理水平和内部组织机构情况。 1调查企业的治理状况,包括权力机构设置、内部决策体系、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 2调查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各职能部门、业务或事业部、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职责。 (七) 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1调查他们的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业经历等;
7、2确认企业现有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配置符合企业章程及有关法规要求。 (八) 关于发行取得的授权批准。 1审阅企业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或同等权力机构决议,重点关注决议程序及其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和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和生效条件; 2关注股东、董事的签名/签署是否真实有效或存在瑕疵,委托受权人签署的,是否有真实有效的授权文件; 3审阅企业章程中是否有对发行的特殊规定和约束性条款,确保授权批准的充分有效。 (九) 关于发行人主体资格及发行获准的合法合规性,本行应要求负责该次发行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意见,并保证其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该等法律意见可作为尽职调查
8、结论的重要支撑依据。第九条 对发行人营运情况的调查,必要内容包括: (一) 发行人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情况及业务发展目标。 1调查企业的经营范围、业务收入与成本的构成、业务模式、业务效益变化等情况; 2调查企业主营业务运营中的采购交易、生产制造、销售交易、环境保护、重要投资等方面; 3调查企业的业务发展目标、经营发展规划等情况。 (二) 发行人所在行业状况、行业地位及面临的主要竞争。 1调查企业主营业务所处具体行业的发展状况; 2调查企业在其所处行业中的地位,获取有关的支撑数据信息; 3调查企业的经营特点/优势,与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的比较情况。 第十条 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调查,必要内容包括: (
9、一) 财务制度。 1调查企业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查阅相关文件; 2调查企业在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投融资管理、对下属企业财务管控、对外提供担保等方面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决策体系; (二) 执行的会计政策。 调查企业近三年的会计政策执行情况,以及会计政策变更(如有)对各期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可比性的影响;重点查阅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附注的相关信息。 (三)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最近一季度财务会计信息及主要财务指标。 1查阅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核实企业是否应同时编制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 2查阅企业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10、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发表了何种审计意见; 3分析企业最近三年及最近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的变化(如有),整理具体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其影响; 4分析财务报表重要科目的数据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其影响,通过某些科目间应有的勾稽关系判断其数据合理性; 5分析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运营效率指标、现金流水平指标,并且结合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报表信息、行业变化情况等企业内外部因素,对财务指标值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四) 发行人有息债务情况。 1调查统计企业合并范围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及最近一季度末的有息债务的总余额、债务期限结构、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的结
11、构等情况; 2调查统计企业合并范围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及最近一季度末的主要债务的起息日、到期日及融资利率情况。 (五) 发行人资信情况。 1调查企业在其各合作银行获得的授信情况及授信使用情况; 2调查企业近三年是否有债务违约记录,重点查询企业及其子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信用记录; 3调查企业近三年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偿还情况。 (六) 发行人或有事项及重大事项。 1调查统计企业的对外担保(包含企业合并范围内各企业间相互担保、企业合并范围内各企业对外部企业担保)、未决诉讼(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承诺事项等; 2调查统计企业的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和其它限制用途安排,以及除此以外的其它具有可对
12、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况; 3调查统计企业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理财产品投资、海外投资等情况。 4. 设计、编撰发行人重大事项声明承诺书。由于债务融资工具项目从申报发起至最终发行的操作周期较长,在此期间,需要企业针对其涉及或可能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划转/ 交易、重大合同签订、重大或有事项、债务违约、重大赔偿、涉嫌违法违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等情节或计划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参考附录4,具体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丰富完善有关内容)。 (七) 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调查企业关联交易情况,通过审计报告关注产品销售、原材料采购、劳务提供、资产租赁、应收应付款项、融资、担保等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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