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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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2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不良授信资产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评估结果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授信资产。不良授信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授信(以下统称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管理是从不良贷款发生到处置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认定、催收、保全、处置和问责等环节。第三条 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有利于我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
2、净回收现值最大化。第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应当回避。第二章 不良贷款管理第六条 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实施各经营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总/分行法律合规部、总/分行审计部等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切实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一)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
3、经营行负责人作为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积极参与及配合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等职责;(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审核经营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材料;2指导总/分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3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4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进行审核;5对总/分行不良贷款进行台账管理;6对经营行不良贷款进行考核;(三)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对不良贷款诉讼等的审批;(四)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变现等的账务处理;(五)总/分行法
4、律合规部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六)总/分行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第七条 不良贷款的集中化管理:(一)总行风险管理部下设资产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不良贷款的预警、清收、处置、重组和盘活;(二)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1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市场化、商业化、规模化处置活动,建立相关不良资产信息库,对全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信息进行每月跟踪;2参与并监督高风险或高金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500万以上的保证类贷款、1000万以上其他类贷款、资产重组类客户等,并审核各经营行制定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形成审核意见后按程序和权限上报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或分管行
5、领导审批;3负责对到逾期贷款进行动态管理和提前预警,对不良贷款实施定期及不定期的监控;4负责对信贷资产适时分类与监测,协助做好损失类贷款核销工作。第三章 不良贷款的认定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中贷款风险程度划分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一)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二)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三)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
6、少部分。 第九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分类标准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条不良贷款由我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认定,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进行管理与处置。第四章 催收和保全第十一条 各经营行应根据本行实际,制定不良贷款清收计划,明确清收重点和清收责任,落实清收措施。第十二条 经营行对到期没有归还的贷款及其他授信资产(以下统称贷款),应尽快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到期通知书进行催收。有收回可能的要加大催收力度,对暂时收回无望的,在贷款全部清收前每3个月送达一次,由借款人、担保人签收后取回留存,确保诉讼时效不丧失。若借款人、担保人拒绝签收,应通过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如公证送达、公告送达。第
7、十三条 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经营行要综合运用规劝、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多管齐下,积极催收,及时主张债权,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等权利,有效维护我行利益,尽量减少我行损失。第十四条 对于与债务人协商后以贷款展期或其他方式变更原借款合同的,应就变更后的借款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重新签订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及时变更登记,落实担保责任,防止脱保。第十五条 预计通过法律手段能够收回贷款,或者借款人、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采取法律手段可能会造成贷款损失的,需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一)借款人或担保人已经或即将遭受重大诉讼事项,导致或可能导致
8、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能力的;(二)借款人具备归还贷款能力,但由于主观原因,拒不履行还贷义务,经催讨无效的;(三)借款人或担保人因合并、分立、租赁、承包及各种形式改制,未落实原贷款债务,或债务落实方案我行不认可,以及借款人或担保人欲以其他形式逃废贷款债务的;(四)借款人或担保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经营事项,如变更经营方式、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已经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且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化解风险的;(五)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存在瑕疵,并可能导致抵押权、质押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借款人缺乏还贷诚意,未能有效补办抵押、质押手续的;(六)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即将届满,采取其他
9、办法未能有效延长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的;(七)其他需行使诉权的情形。第十六条 经营行拟采取诉讼手段收回贷款的,其权限内的应及时向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备案;权限外的应向总/分行授信审批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总/分行授信审批部或授信审查委员会根据诉讼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备案,并通知经营行履行诉讼程序,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对诉讼工作进行全流程监控。诉讼案件的管理参照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执行。具体不良资产诉讼(保全、执行、收回、处置)的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 单位:单笔、万元机构不良资产省会分行省内分行直属支行1.1诉讼不设上限(报风控备案)1.2保全不设上限1.3执行不设上限2.用其
10、他资产抵偿不良资产2.1土地使用权100050002.2房产100050002.3其他资产0003.收回抵债资产变现3.1能收回诉讼费、执行费、原不良资产本金及处置时人行公告贷款执行利率的应收利息不设上限3.2只能收回诉讼费、执行费、原不良贷款本金50030003.3不能收回原不良资产本金0003.4不良资产核销0 第十七条 通过诉讼收贷的,经营行应积极参与诉讼,在诉讼前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诉讼经办人员,积极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等措施,依法行使诉权,维护我行债权。 第十八条 对债务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债权行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对方当事人有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当
11、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第十九条 对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单独装订成册,在案件终结后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归档,参照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及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保管。同时经营行自行将上述材料复印备份,归档保管。第二十条 对确实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采用其他手段无法收回的贷款,我行可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我行应积极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照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要求清收债权。第二十一条 经营行要密切关注借款企业的改制情况,得知债务人拟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或合作的应积极参与,监督改制
12、方案的制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债务清偿落实等工作,有权要求债务人报送改制方案和对所欠债务的处理意见,发现我行债权存在危险的,应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落实担保责任。第二十二条 抵债资产的管理按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五章 处置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一)在处置不良贷款前,经营行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所掌握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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