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投行业务资产监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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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银行投行业务资产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投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和监控,有效防范投行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行业务资产监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向监控、业务检查与监测、风险预警及处理、到期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投行业务资产监控工作的原则是职责明确、分级管理、检查到位、报告及时、预警有效、处置快速。 第二章 监控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行业务包括以下范围: 1、按照项目来源不同分为:经分行报送,总行投审会或派驻投行风险总监终审的业务;已通过传统审批通道或事业部有权人审批,获得终审批复,经总行投审会或派驻投行风险总监完成交易结构审批后,对接总行投行部资金
2、的业务。 2、按照授信资金来源不同分为:通过总行投资银行部管理的理财池、主导的外部池、代销等募集的资金投放的业务;对接我行同业资金或其它理财资金,但需占用投行条线RWA(风险加权资产)的业务;交叉运用上述融资工具及配套表内授信的业务。 3、按照资金投向的最终标的不同分为:融资类项目(如非标债权资产);投资类项目(如非公开市场股权类投资、另类投资、股票一级/二级市场投资、大宗交易等);其他类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具体开展投行业务的分行/事业部所属支行、市场团队、分部(以下统称为“经营单位”),是投行业务风险监控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投行业务存续期内的风险监控工作,其职责是:
3、(一) 负责本机构开展投行业务的终审批复条件落实、资金流向监控、客户回访、期限管理、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等日常和定期风险监控工作; (二) 按照总行和分行/事业部有关部门和本办法的要求,报送投后管理报告及存续期风险监控等资料; (三) 做好风险预警工作,识别和发现风险预警信息,对已经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信号的客户,及时向分行/事业部有关部门报告,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 其它风险监控职责。 第六条 分行/事业部投资银行部(室)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总行有关投行业务风险监控及资产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指导、督促经营单位的风险监控工作; (二) 牵头落实投行业务的投后管理方
4、案,参与投行业务的日常和定期风险监控工作,根据派驻总行投资银行部风险管理团队投后管理处或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的管理需要,报送风险监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行业务授信资金流向监控表(附件1-1)、投行业务管理台帐(附件 1-2)、投行业务月度回访报告(附件 1-3)、投行业务季度检查报告(附件 1-4)、投行业务风险预警报告(附件1-5); (三) 参与制定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客户或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及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相关业务处/室和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四) 按本办法规定做好投行业务的档案管理、台帐、报表统计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
5、全行投行业务的资产管理,规范投行业务的起息、走款和走款后管理,以及负责全行投行业务的统计,及时报告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资产风险状况,完善投行业务的资产管理体系; (二) 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投行项目以及影响资产安全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联合行内各相关部门,制定或指导分行/事业部制定有效的应对处置方案,督促分行/事业部实施,进行持续跟踪,并及时向行内外有关部门报告; (三) 贯彻落实总行稽核审计和当地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监管意见; (四) 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对外部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等,下同)实施定期监测,并报告总行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在出现重大预警或逾期
6、的投行项目时,要求外部合作机构按照产品发行文件和项目合同文件的要求,制定或共同制定应急方案,督促外部合作机构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及时、有效处置相关风险; (五) 落实和履行其它投行业务的风险监测预警职能。 第八条 派驻总行投资银行部风险管理团队投后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牵头制定全行投行业务的风险监控制度,规范、指导全行投行业务的风险监控工作;(二)监督、考核、评价分行/事业部投行业务风险监控工作; (三) 对日常监控、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以及其它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督导分行/事业部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四) 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向总行资产管理部门
7、报送本条线投行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和材料。 第九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统筹全行投行业务基础资产的风险监控工作;分行资产管理部门统筹辖内投行业务基础资产的风险监控工作。 分行投行部门除参与投行项目的营销推动、交易结构设计、客户关系维护等事项,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外,还应配合分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投行业务的资产监控工作。 总行资产管理部对投行业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另有规定的,经营单位和总、分行投资银行部门必须同时遵守其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 监控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分行及其经营单位应按照“谁申报、谁受益、谁负责投后管理”的原则,落实明确责任人参与做好投行项目的投后管理和风险监控工作; 除本
8、办法有特别规定外,各环节管理责任比照我行自营贷款贷后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并将投行业务风险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分行/事业部在申报投行项目时,应设计投后管理方案;投行项目出账前,分行/事业部必须以书面形式成立投后管理工作小组;投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投行项目投后管理的信用风险、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等的管理与监控工作,做好投后管理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原则上,投行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应由分行信贷执行官(或分管风险的行领导,下同)担任;分行信贷执行官授权或指定相关人员按照终审批复、投行管理方案的规定,参与投行项目投后管理方案的具体实施,对投行项目的投后用款、印鉴、押品、项目
9、进度、回款等各项事项进行监督。 分行/事业部必须在放款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投后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投后管理方案,报送派驻总行投资银行部风险管理团队投后管理处和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投后管理工作小组应形成定期例会工作机制,必须按月召开投后管理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和监控项目进度、融资主体和担保主体的动态情况,商定并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措施。 第十三条 区域管理部应对所辖分行的投行业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定期检查,区域公司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投行业务资产监控岗,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十四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自营银团贷款、自营并购贷款等业务的监控和管理,按照xx银行非金融企
10、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银团贷款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对公信贷监测预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无特殊规定,本章各条款之规定均不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自营银团贷款、自营并购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 公开市场交易的投资产品如债券、外汇、黄金、货币市场、存款、衍生工具等,后续监控管理按其专门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节 资金流向监控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必须落实终审批复对授信资金的使用要求,授信资金划入客户的结算账户或专户后,对外支付之前,填写资金支用审批表,经投后管理工作小组逐笔(系统或纸质方式)审批,审批人员必须包括经营单位负责人、分行投行部负责人、信贷执行官或其授权人
11、员等,分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监控资金流向和用途,防范授信资金挪用。 第十七条 通过定期或日常检查发现,资金流向如与审批或合同约定用途不符的,经营单位应停止后续资金的划付,立即查明原因,督促业务合作机构、融资主体纠正并追回挪用资金,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和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主办客户经理对各类证明授信资金用途的资料(如合同、发票、对账单、会计凭证等),应在支付后 15 日内收集入档。 第十九条 分行/事业部投资银行部(室)必须督促经营单位及时汇总授信资金的提款和使用台帐,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终审批复和合同约定使用资金,是否提供完整的授信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并在每自然季度末(3月/6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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