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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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规范企业征信业务行为,确保企业征信稳定发展,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xx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结合x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以企业征信数据管理系统(CECD)为平台,从相关业务系统抽取企业征信数据,加工生成报文上报xx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并查询应用企业征信系统等业务活动。该业务活动包括数据的抽取、上报、反馈数据修改、异议处理以及对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应用等操作过程。第三条 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
2、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依法合规、真实全面的原则。第四条 x银行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信息、密码等商业秘密保密。第五条 概念释义企业征信系统是xx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和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企业征信数据管理系统是x银行为向企业征信系统上报企业征信数据而建立的平台。通过该平台可以实现企业征信数据的抽取,完成报文的生成、上报以及反馈报文的自动接收、下发等操作。同时,该平台
3、还将具有管理和监测功能。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x银行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业务经办机构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第六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为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企业征信业务参与部门主要有公司业务部、大客户部、机构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农村产业金融部、资产处置部、科技等部门。第七条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牵头
4、部门负责协调本行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负责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负责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负责组织辖内企业征信业务培训;负责对下级行征信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第八条 公司业务部、大客户部、机构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农村产业金融部等客户部门负责辖内企业信用信息、基本信息等数据录入信贷管理系统(CMS)的准确性和征信反馈错误数据的修改;负责辖内征信异议的受理、核查和反馈并按流程、按权限对异议的错误数据进行更正;依法合规查询应用企业征信系统。第九条 资产处置部门负责委托资产处置系统企业征信运行管理;负责委托资产
5、企业征信还款数据提取和征信异议事项处理;负责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进行修改。第十条 科技部门负责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需求升级开发,保证数据抽取、报送、反馈加载等的正常运行,为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流程和查询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并协助更正征信数据。第三章 人员配备与用户管理第十一条 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须配置1至2名专职人员,负责征信业务的日常管理及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行经营机构(部门)须配置1至2名人员,负责督导本机构(部门)征信数据的采集、更正等维护工作,负责异议信息处理。第十二条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按职能不同划分为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
6、户。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管理员用户负责注册并管理下一级行管理员用户和本级行查询用户,包括用户建立、权限分配、资料修改、停用或启用、重置用户密码等。管理员用户原则上只设到支行一级。各级行管理员用户只有一名。查询用户仅具有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等信息的权限。查询用户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和管理要求注册。本级行查询用户注册应向本级行企业征信牵头部门书面申请(见附件1)。数据上报用户只负责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我行企业征信数据,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等。数据上报用户由总行管理员用户在总行设立。第十三条 一级分行及以下管理员用户由征信牵头部门指定,书面报上一级管理员用户进
7、行申请注册(见附件1)。总行管理员用户由征信中心注册。总行系统管理员为总行资产处置部门建立资产处置机构管理员用户,资产处置部管理员用户负责建立资产处置机构查询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为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设置临时查询用户。如有查询需求,由行内业务接待部门按规定要求负责查询。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管理员用户书面申请修改本人信息(见附件2),管理员用户对申请内容审核确认后进行修改。管理员用户岗位发生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行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备案用户注册信息。各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每半年(7月、次年1月份)向总行管理员用户报备全辖所有用户清单(见附件3)
8、。第十五条 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企业征信系统。新注册用户名编码规则原则上应含包字母“nh”、机构简称字母缩写和用户姓名的汉语拼音全拼。所有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名。第十六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改。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专人保存。新密码启用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如果非管理员用户密码遗忘,则由用户本人填写用户密码重置申请单(见附件4),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本级行管理员申请密码重置。密码重置后要及时修改。用户名和密码是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唯一认证,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在企业征信系统的任何操作都将视为用户本人的
9、操作,并对查询行为和结果负责。第四章 金融机构代码与贷款卡管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代码是企业征信系统对各金融机构业务发生单位的唯一标识,是企业征信数据正常报送和数据查询的必要条件。第十八条 各级行相关业务系统业务发生机构出现新增、更名、拆分、合并等情况,按规定提供业务机构对应的金融机构代码。未提供金融机构代码的,上述机构新增、更名、拆分及合并申请上级行不予受理。第十九条 贷款卡是借款人、担保人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身份认证卡,每个借款人、担保人的贷款卡编码全国唯一、通用。除特殊情况外,借款人、担保人在办理信贷业务前,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向注册地xx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境内企业在注册地xx
10、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境外企业和自然人(含境内外)在业务发生地xx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特殊情况包括:(一)对于借款人已灭失(如企业关停并转)确实无法申领贷款卡的情况,由经营行向上一级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提出无卡认定申请,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同意,相关信贷业务信息可暂不报送企业征信系统。(二)对于担保人已灭失(如企业已关停并转)确实无法申领贷款卡的情况,由经营行向上一级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提出无卡认定申请,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同意,相关信贷业务信息可按“无担保”方式报送企业征信系统。各级分行应确保客户的贷款卡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中。第二十条 各行对来我行办理信贷业务或拟发生信贷关系的
11、客户负责贷款卡宣传和年审组织工作。第五章 数据抽取、报送与修改第二十一条 企业征信数据抽取、报送及修改流程:科技部门负责通过CECD抽取企业征信数据,汇总后形成上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对报文核查处理后生成反馈报文自动发送到x银行科技运行部门。科技部门负责将反馈数据自动加载到CECD数据库,经营行(部门)相关人员根据查询到的CECD信息进行修改,后台重新生成接口数据汇总后报送征信中心。接到反馈报文的分行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出错的报送数据处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的应及时向上级行征信管理牵头部门反映,采取可行的解决措施。第二十二条 总行科技部门应指定专人(数据上报用户)承担企业征
12、信数据上报职责,如采用介质报送方式报送数据时还应指定专门的企业征信数据报送员。数据上报用户和数据报送员的个人信息应及时通知总行管理员用户,并向征信中心备案。负责数据报送的部门应遵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总行信贷管理部对企业征信数据报送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数据上报用户和数据报送员做好相关业务的数据报送工作。第六章 查询与应用第二十三条 查询客户征信信息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四条 查询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客户征信信息,不得用作x银行与客户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被查询人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获得被查询人授权而向第三方提供客户征信信息。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
13、报告及授权书应与相关的企业信用业务申请书、合同和贷后管理文件等档案文件一同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第二十六条 一级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企业征信系统应用成效季度报告。 第七章 异议信息处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客户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异议信息的受理、审核、处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及时处理、快速反馈”并对异议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级行企业征信牵头部门负责异议信息的审查审批,负责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异议信息的反馈,并定期对辖内异议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第二十八条 异议信息按来源不同分为二类:(一)由征信中心标注并通过企业征信系统下发的异议协查信息;(二)客户直接向x银行提出的异议信息。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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