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尽职调查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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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尽职调查办法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配合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则、投资银行项目操作和质量控制流程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尽职调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项目的尽职调查,分为承揽阶段的初步尽职调查和承做阶段的详细尽职调查两部分。承揽阶段的尽职调查,主要为判断项目的可行性之目的而进行;承做阶段的尽职调查,主要为制作申请文件、出具结论意见之目的而进行。第三条 承揽阶段的初步尽职调查,相关业务人员或主承揽人
2、本人应首先按照公司下发的最新立项标准通过电话、公开信息披露、第三方调研报告等非现场方式查询资料、调研分析、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判断,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第四条 承做阶段的详细尽职调查,是承揽阶段初步尽职调查的自然延续,项目主办人(若有)、保荐代表人(若有)、承做负责人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第五条 项目进入承做阶段后,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型、不同的尽职调查事项,承做人员应采用收集文件资料、核对、访谈、现场考察等各种尽职调查程序和手段收集充分的证据资料,并以合适的形式归入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档案。工作底稿档案是投行业务
3、人员出具结论性意见的依据,是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登记公司、证券业协会等监管部门和相关各方报送文件的基础,也是业务人员是否尽职的书面证明,其相关要求按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及其相关指引文件执行。第六条 对于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承做人员应及时向承做现场负责人汇报。对于不能决断的问题,承做现场负责人应视需要及时向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承做负责人分别汇报。若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承做负责人亦不能对问题做出决断,若该等问题属于技术问题,则应及时与公司质量控制部沟通、讨论、确定解决方案,质量控制部应采取查阅相关规定、咨询内部业务骨干、咨询外部专家等方式为承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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