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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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授信管理,提升信贷资产质量,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授信业务,是指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保理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或贷款意愿)、保函、票据承兑、代付等。第三条 授信管理应遵循“统一授信、合理适度、动态调整”的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1.授信主体统一。我行作为
2、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2.授信形式统一。我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授信发放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3.授信对象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客户,对不具备法人资格/资质或未获法人授权的客户未能授信。.授信币种统一。即本、外币授信业务统一折算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风险总量并置于同一授信限额之下。(二)合理适度原则。是指依据有关授信客户的风险大小及我行风险承受程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防止风险过度集中。(三)动态调整原则。是指对授信客户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依据有关授信客户信用、经营等情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第
3、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对法人客户的受理与调查、审查与审批、授信放款及贷后管理、清收等有关环节。第二章 授信客户及条件第五条授信客户,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依照授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即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存在直接或间接监控与被监控或共同被第三方所监控的关系),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法人客户。第七条 依照授信对象在我行是否只办理项目融资(含项目贷款及其项下的贸易融资、保函等)或房地产融资(含房地产贷款及其项下的非融资保函等),将法人客户分为项目法人客户、房地产法人客户和综合类法人客户。项目法人
4、客户是指在我行只办理项目融资的客户;房地产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只办理房地产融资的客户;项目法人和房地产法人以外的客户统称为综合类法人客户。第八条 授信客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主体资格资质合法有效;(二)符合我行信贷投向规定,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政策中淘汰类或我行禁止介入的行业;(三)授信业务符合我行有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四)符合我行信用等级准入要求。化解不良贷款的保全业务涉及的授信客户,在同时满足(一)、(二)项条件的情形下,其他条件可视实际情形适当放宽。第九条 集团客户除需满足上述第八条的规定之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征:(一)在股权上或经营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
5、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监控;(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第十条 对在我行已有信贷余额的授信客户,若不符合上述第八条和第九条,应及时调整授信条件或将其列入退出客户名单;对暂且难以退出的,应逐渐降低授信额度。第十一条 我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关于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三
6、)违反国家关于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水泥、小钢铁、小煤矿、小铁矿、小石矿、小造纸、小化工、小火电等“八小”企业;(五)项目贷款借新还旧;(六)续做“打捆贷款”;(七)不良资产证券化;(八)对生产性项目建设发放搭桥贷款,对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对借款人发放财政性质资金的搭桥贷款,对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含定向增发和私募)以及股权转让等提供搭桥贷款;(九)风险难以识别,信息不透明,关联交易以及股权结构复杂的企业;(十)列入我行的法人及主要股东有不良或违约记录的企业;(十一)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7、项目。第十二条 授信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资料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越授权批准的,我行不得提供授信:(一)项目批准资料文件;(二)环保批准资料文件;(三)土地批准资料文件;(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资料文件。第十三条 在对授信客户进行调查和分析的过程中,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关于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第十四条 为避免经办机构间对同一法人客户交叉授信,在办理客户授信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基本营销推广区域内,由所在地经办机构优先办理客户的授信业务;(二)对基本营销推广区域外的同一法人客户,实行单一经办机构
8、授信制度,对基本营销推广区域外的已有我行经办机构授信的客户,其他经办机构不得介入该客户的授信业务。基本营销推广区域是指所在地经办机构营销推广活动的基本行政或经济区域。第三章 授信分类第十五条 依据有关授信业务风险程度不同,授信业务分为特殊担保项下授信业务和一般授信业务。特殊担保项下授信业务是指以定时存单、国债等特殊担保物做担保而办理的授信业务。一般授信业务是指除特殊担保项下授信业务以外的其他授信业务。第十六条特殊担保项下授信业务的范围包括:(一)存单或国债质押授信业务;(二)全额保证金授信业务;(三)贴现业务;(四)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五)我行规定的其他特殊担保项下授信业务。第十七
9、条特殊担保项下授信业务范围及其担保方式可依据有关我行业务发展状况实时进行调整。详细调整内容以总行通知为准。第十八条 依据有关是否提供担保,授信业务分为担保授信业务和信用授信业务。担保授信业务是指提供全额担保的授信业务;信用授信业务是指没有附加其他担保条件的授信业务。对于未能提供全额担保的授信业务,依照信用授信业务管理。第十九条 新授信是指授信客户第一次在我行核定授信额度。对于未与我行发生信贷业务合作时间超过一年的客户,应重新核定授信额度,依照新授信管理。第二十条 续授信是指授信客户在我行的授信已到期或将要到期,本次拟重新核定授信额度。依据有关授信客户的经营情形,实际用信需求及信用状况,续授信可
10、以新增额度、压缩额度或保持原额度。第二十一条 贷款重组是指我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协议还款条款做出的调整。第二十二条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故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时,经借贷各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协议确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第四章 授信期限及利费率第二十三条 授信审批时效,是指我行信用风险审查委员会(或有权审批机构)在审批授信业务时确定的审批结论的有效期限。(一)信用风险审查委员会(或有权审批机构)下发的授信批复中必须明确授信审批时效。各类授信业务审批时效如下:1对于基础产业类项目贷款,授信审批时效原则上不超过年,最长不超过年;对于其他产业类项目贷款,授信审批时效原则上不超过年,
11、最长不超过2年;2.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打包贷款、国内保理业务等),授信审批时效原则上不超过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3.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授信审批时效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于保函业务,授信审批时效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5.对于其他授信业务,授信审批时效原则上不超过个月;(二)授信审批时效自授信批复下发之日(授信批复资料文件上载明的日期)起计算,到期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三)对于授信审批时效内已使用部分授信额度的(以实际发放为准),虽超授信审批时效但经办机构审核客户近期经营状况无重大变化的,可继续使用剩余授信额度。(四)对于授信审批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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