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适用于公司类客户)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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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特别告知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斜体、带有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有充分理解。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您与除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任一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电
2、话 向 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人工服务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借款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贷款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根据甲方的借款申请,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借款种类、金额1.1 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流动资金借款。1.2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第二条 借款用途甲方申请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乙方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第三条 借款期限3.1 借款期限为 月,即自 年 月 日起
3、至 年 月 日止。3.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作相应调整。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4.1 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种:4.1.1 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择“上浮”或“下浮”)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4.1.2 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择“上浮”或“下浮”) %,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4.2 罚息利率。4.2.1
4、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4.2.2 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4.2.3 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4.3 计息。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所载明的实际放款日。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
5、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付息,则自付息日起计收复利。4.4 结息。4.4.1 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4.4.2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4.4.2.1 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
6、月的第20日;4.4.2.2 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4.4.2.3 其他方式: 。4.5 利率的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调整日按下列第 种方法确定:4.5.1 以基准利率调整日为调整日。4.5.2 于每年的1月1日调整。4.5.3 于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调整。4.5.4 。第五条 提款5.1 甲方提款时,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发放借款:5.1.1 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5.1.2 甲方已提交符合乙方要求的有关文件;5.1.3 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且已经办理完毕相关担保手续;5
7、.1.4 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5.1.5 至提款时,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都是真实、准确、有效的;5.1.6 至提款时,甲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合同时基本相同,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5.1.7 甲方在乙方或其指定机构处开立 账户。5.2 甲方应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按本合同约定至乙方处办理提款手续,并与贷款人签署贷款凭证(借款借据)。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凭证(借款借据)所记载的要素与合同约定或提款申请书不一致时,以贷款凭证(借款借据)所记载要素为准。贷款凭证(借款借据)及双方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其他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3 乙
8、方向甲方发放借款后,无论甲方是否存在不满足提款条件等情形,均不构成甲方的抗辩事由,甲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5.4 提款期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所有提款均应在提款期内进行。甲方应根据实际用款需求提取借款,首次提款申请最早可以于合同生效当日向乙方提交。甲方的提款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提款。5.5 甲方每一次计划提款之前,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所有提款条件必须已经得到满足,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任何借款。第六条 借款资金的发放、支付与资金监控6.1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以下方式发放与支付:甲方自主支付方式。乙方受托支付方式。支付对象已确定且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或等值外币)
9、的,采用甲方自主支付,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人民币 元(或等值外币)的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支付对象未确定的,采用甲方自主支付。6.2 采用甲方自主支付的,由乙方审核甲方加盖公章的提款申请书,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由乙方将借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再由甲方按照约定方式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甲方自首次提款之日起每 日向乙方书面汇总报告借款资金的支付情况,并且乙方有权采取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随时核查借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6.3 采用乙方受托支付的,由乙方根据约定的借款用途,审核甲方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根据
10、甲方加盖公章的提款申请书及其中的委托支付意思表示,由乙方将借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并直接对外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交易对象信息、借款用途资料等相关资料,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导致受托支付不能进行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6.4 甲方应在乙方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专门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甲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6.5 乙方有权对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甲方应予配合。如乙方要求,甲方应与乙方签订专门的账户监管协议。第七条
11、 还款7.1 还款原则:先息后本、按期结息、利随本清。7.2 还款顺序: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7.2.1 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7.2.2 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第一项规定的各种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7.2.3 还款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
12、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或者以现金方式还贷;7.2.4 还款计划:7.2.4.1 付息。(1)甲方应在结息日的次日(21日)向乙方支付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21日)。(2)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7.2.4.2 还本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选择以下方式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于 年 月 日借款期限届满(包括乙方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期限提前届满)之日一次性还本。按下列还款计划分期还本:计划还款时间计划还款金额(万元)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8.1 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8.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8.3 有权要求乙方
13、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8.4 有权拒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索贿行为,有权拒绝乙方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8.5 保证其为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主体,有权处分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有权经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相关的业务,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8.6 保证其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8.7 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
14、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8.8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完整文件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8.9 按乙方要求在乙方或其指定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接受乙方对该结算账户的监控。8.10 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改变贷款用途;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证券、期货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8.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按期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8.12 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及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情况,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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