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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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的小企业授信业务品种,规范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对优质小企业客户的服务水平,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经本行认定的小企业。 第三条 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业务,是指借款人提供本行认可的抵(质)押物,与本行一次性签订合同,在本行的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与期限内,多次提取、逐笔归还、循环使用贷款的授信方式。 第四条 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
2、性循环”的原则加强信贷管理。 第二章 贷款条件、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五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本行信贷业务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借款人有一年(含)以上经营历史或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有一年(含)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二) 借款人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无任何不良记录,信誉良好,能按时清偿贷款本息; (三) 借款人须及时、准确向本行提供财务报告,配合本行贷款调查、审查和检查; (四) 借款用途必须明确、合法,用于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五) 能提供本行认可的抵(质
3、)押担保,并追加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抵(质)押物范围包括:1.以借款人所在城市主城区地段好、易变现的商业房产或住宅抵押,产权明晰,已使用年限在 15 年以内;2.以本行存单、理财产品、国债质押;3、用于担保的抵(质)押物必须归属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名下; (六) 借款人经营、财务、人事和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动时,能及时对本行履行告知义务; (七) 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 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主要依据抵(质)押物价值并综合考虑借款人所处行业、信用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资金周转特点、现金流量以及
4、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核定,其中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质押率最高不超过100%,且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在分项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随时向经办行申请提款(提款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但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 第七条 期限。 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期限最长为2年。 在分项额度有效期限内,借款人每笔贷款业务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的终止日。 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八条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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