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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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xx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投资银行在重组和盘活风险资产中的作用,推动金融风险资产处置工作,规范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业务运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金融企业风险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基本规定、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等行内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业务,是指我行作为财务顾问运用投行技术手段,发起或参与各类金融投资工具,引入各类资金共同投资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各类机构持有的风险资产债权(收益权),或为银行风险客户及其整合意向方提供投融资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客
2、户包括潜在风险客户、逾期欠息客户、风险资产客户、受托处置资产客户以及存在风险的代理投资客户。风险资产指上述客户在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所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金融投资工具,包括: (一)信托公司设立的各类信托计划。(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 (三) 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 (四) 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投资公司等保险类金融机构设立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 (五)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我行集团内经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资质的控股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 (六) 其他机构设立的投资工
3、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资金,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类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以及政府资金、社会资金和其他符合监管机构投资规定的资金。 第六条 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真实公允、严控风险、充分披露、多方合作”原则。 (一) 依法合规。指业务开展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我行相关政策规章和管理制度。 (二) 真实公允。指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对风险资产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 (三) 严控风险。指业务开展过程
4、中,我行须严格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不得对业务涉及的融资成功与否做出承诺,不得对业务涉及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兑付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承诺,不承担合作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四) 充分披露。指业务开展过程中,我行应监督合作机构在信息披露环节做到及时、充分、有效、完整,对募集资金的用途、交易参与各方相关情况、交易模式及投资退出方式、担保物有关情况等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知情权。 (五) 多方合作。指业务开展过程中,加强与外部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充分借鉴市场上的先进模式和经验来化解金融风险资产。总行、分行和基层行之间统筹合作,全行相关部门之间形成协同配合,推动业务顺利发展。
5、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境内分支机构以及实行集团并表管理的境内各附属机构。 第二章 业务分类 第八条 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业务产品类别包括:风险资产债权(收益权)投资顾问业务、风险客户整合投融资顾问业务和其它创新类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业务。 第九条 风险资产债权(收益权)投资顾问业务。指我行作为财务顾问运用投资银行技术手段,通过发起或参与各类金融投资工具,引入各类资金共同投资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各类机构持有的风险资产债权(收益权),并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各类机构持有的风险资产处置收益回流实现投资资金本息退出的业务。该类业务分为单一型风险资产债权(收益权)投资顾问业务和组合型风险资产债权(
6、收益权)投资顾问业务。 单一型风险资产债权(收益权)投资顾问业务,金融投资工具单一投资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各类机构持有的风险资产债权(收益权)。 组合型风险资产债权(收益权)投资顾问业务,金融投资工具投资于包含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各类机构持有的风险资产债权(收益权)在内的一系列投资标的。 第十条 风险客户整合投融资顾问业务。指我行作为财务顾问运用投资银行技术手段,发起或参与各类金融投资工具,引入各类资金,为银行风险客户的整合意向方提供投融资服务;或在提供我行认可的增信方式的基础上,为银行潜在风险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的业务。 为银行潜在风险客户提供的融资原则上用于偿还该客户在我行的存量融资本息。 第
7、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业务牵头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业务的产品设计和创新管理,负责拟定全行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业务年度计划和营销策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分行授权方案,负责全行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数据统计; (二) 负责总行直接营销及超分行权限的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业务尽职调查、交易与募资方案设计、尽职调查报告撰写、业务报批,负责协调总行资金渠道部门协助合作机构开展资金募集及存续期投资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三) 负责与我行合作开展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业务的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日常合作管理,制定准入/退出标准和合作名
8、单。 第十二条 各一级(直属)分行投资银行部门为分行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本行投行业务资源和投行业务开展情况,制定风险资产和风险客户推荐标准,同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对标准进行修订更新; (二) 根据潜在风险客户与风险资产客户推荐名单与详细客户信息,深入挖掘名单客户风险资产的投行业务机会,负责投行顾问方案制定、投行产品设计; (三) 确定专职投行工作人员组建工作团队,负责风险资产投融资顾问业务的开展和项目运作,及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营销支持; (四) 负责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合格投资者参与投资及制定实施方案。 (五) 负责分行权限内的风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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