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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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及清算交割业务的顺利进行,及时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对存款和支付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账户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总额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净值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一种基金。第三条 结算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基金交易资金往来的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
2、第四条 基金代销业务账户开立、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行管理规定。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我行将按照不同TA开立认申购和赎回专用账户,用于处理认申购及赎回资金过渡账户。认申购和赎回未确认款在基金资金在该账户直接暂收,客户认申购资金将通过基金销售系统扣至专用账户,客户赎回资金也通过系统直接入至客户指定账户。认申购和赎回确认成功款由总行清算中心划至根据合同约定的基金清算账户或客户银行账户。第六条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前,须以实名在我行代销网点开立用于基金业务资金清算的银行结算账户。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第七条 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前,个人投资者须使用在我行开立的同名银行卡或存
3、折进行基金业务签约,机构投资者须使用在我行开立的同名对公结算账户进行基金业务签约,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工作。原则上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能使用一个结算账户进行基金业务签约。结算账户的相关业务操作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投资者买卖开放式基金,应按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在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指进行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的机构。同一投资者可开立多个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基金账户,但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第九条 基金账户由相关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投资者可通过我行向相关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开户成功
4、后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投资者如已通过我行以外的渠道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了基金账户,可在我行作账户登记,并使用登记后的基金账户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第十条 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款项须通过投资者签约结算账户以转账方式全额划转,代销网点不得受理投资者以现金、信用卡透支、贷款等方式支付。第十一条 清算与交割的时间和方式根据代理协议或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规定,由基金管理人与我行协商而定。第十二条 清算与交割实行不垫款原则。对基金管理人因交易造成的清算头寸透支,我行不为基金管理人垫款。第十三条 清算与交割实行严格保密制度。清算与交割指令的发送均应采用加密方式。第三章 开户与销户第十四条 开户是指投资者为进行基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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