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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ccxx村镇银行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xcc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实施指南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财务管理是指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包括:财务预算管理、资产负债权益管理、收入成本管理、外币业务管理、财务会计报告、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评价等主要内容。第三条 本行财务管理目标
2、是以预算管理为导向,以财务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管理创新为动力,以内部控制为手段,以财务评价为依据,通过规范财务管理,全面推进本行健康、稳定发展。第四条 本办法是本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定。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本行在一级法人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管控、授权管理、统负盈亏、分级考核”的财务管理体制。(一)集中管控。本行实施统一财务政策、制度和规章,统一财务预算、统一资源配置,统一信息披露。(二)授权管理。本行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和股东会对行长的授权,由行长对分管财务行长、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转授权。超过授权财务事项,必须报经上级机构审批。(三)统负盈亏。本行实施集中核算模式,统一进行利
3、润分配和所得税缴纳。支行实现的利润统一上划总行,亏损由总行拨付资金弥补。第六条本行行长的财务管理权限由股东会授予,并定期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第七条 超出行长权限的重大财务事项,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报苏州银行审批。第八条 本行的股东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权力机构行使财务管理职权。股东可以将其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本行管理层。第九条 本行的管理层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决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四)组织实施筹资、
4、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五)组织实施财务事项审批。(六)组织缴纳各项税费。(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编制财务报表和报送财务报告。(九)组织本行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监督和检查。(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权力机构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第十条 经审委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费用管理中的有关规定。(二)对分管行长在行长授权额度外的费用进行审核和作出决议。(三)其它需要经审委审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本行行
5、长负责全面组织本行财务管理活动,对财务预算、授权及财务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财务效益和业务发展及财务风险的控制负主要领导责任。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行分管财务的行长协助行长完成财务预算目标;督促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本行制定的财务政策和规定;督促和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并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审批授权内的财务事项;督促落实上级批复的其他财务事项。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1、负责拟定本行的财务制度及财务资源配置方案;负责拟定财务预算办法,组织、平衡、汇总财务预算;负责财务收支的统一管理和财务支出及损失处置的控制;负责本级财务的管理;负
6、责完善财务管理系统;负责资本金的管理;负责财务决算审查的相关工作;负责对下辖分支机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处理税收事务工作;负责本行财务分析和编写财务报告。2、对本行盈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对财务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对绩效评价和财务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负责;对本行经营过程中财务收支的规范性和财务程序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对本级及下辖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的合规性负责。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第一节 概述第十四条 财务预算是以围绕本行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编制现金流量为核心的财务管理方法,对一定时期内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
7、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第十五条 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责分工:(一)总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财务预算编制、分析及相关工作;审核预算调整申请,逐级上报审批。(二)各支行应按照本行财务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机构财务预算;负责本机构财务预算的组织实施;完成本机构预算分析工作;负责本机构预算调整申请。第二节 财务预算的编制及审核第十六条 财务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一)本行要严格按照苏州银行规定的时间上报本机构财务预算。(二)财务预算的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七条 财务预算编制的流程。(一)财务预算由总行统一编制。总行财务管理部门将年度财务预算交本行管理层审议后,报苏
8、州银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二)总行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财务预算,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本级,支行的预算进行修正,确定财务预算总额,报总行领导批准后,下达本行各部门及支行执行。第十八条 财务预算编制以下列事项为基础依据:(一)本行长期发展规划。(二)本行年度发展计划,如:资产、负债规模增长及结构情况、机构增设、撤除计划、人员编制情况。(三)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四)上年度生息资产收息率、付息负债付息率情况。(五)资产迁移不良情况、拨备覆盖率要求及年度不良资产处置计划。(六)年度营运费用和专项费用计划。(七)金融政策导向、市场利率变化估计。(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第十九条 财务预算编制的
9、范围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第二十条 财务预算的审核。(一)财务管理部门对财务预算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合理性负责。(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财务预算逐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1、财务预算与经营目标是否匹配。2、财务预算与历史数据比较,变动是否异常。3、各项费用预算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第三节 财务预算的执行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支行应按照本行相应的制度流程严格执行下达的预
10、算。第二十二条 各项预算采用年度总额控制,当年结余不得转入次年。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项目之间不得混用。第二十四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支出预算,准确反映本行财务预算的使用情况,所有支出项目的审批及付款均须遵循本行的支出审批授权和付款授权。第二十五条 资本性支出不得挪做业务管理费用。第二十六条 各项支出预算必须与立项申请、列支审批、资金划付等环节紧密结合,通过财务审批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完整控制流程。第四节 财务预算的分析和调整第二十七条 财务预算分析由总行财务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支行共同参与,层层分析、上报汇总,最终形成全行的财务预算分析报告。第二十八条 总行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
11、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分析财务收支变化,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为加强财务管理及领导决策提供服务。第二十九条 年度财务预算发生重大变化时,由预算执行部门或各级财务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财务预算的申请。经总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的,由总行财务管理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方案交本行管理层审议。第四章 金融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金融资产包括:现金、贵金属、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和拆放同业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各项贷款和垫款、投资类资产以及形成资产的衍生金融工具和其他金融资产。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的分类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
12、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三十二条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第三十三条 本行资金营运部门在初始取得投资类资产时,应根据持有目的和能力对其进行分类,根据分类结果由财务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四条 金融资产分类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再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得再重分类为此类金融资产。如果确实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投资类资产进行重分类的,应由本行资金营运部门提出重分类意见,报经营层批准。第三十五条 本行资金营运部
13、门应定期对投资类资产分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及合规性负责。第三十六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三十七条 将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是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决定。当需要指定任何一项金融资产为此类资产时,应由本行资金营运部门提出“指定”意见,说明指定理由、对损益的影响,报经营层审核决定。第三十八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以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金
14、融资产等。第三十九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本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第四十条 在将某类金融资产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出售、重分类时应持谨慎态度。对于没有明确的能力或意图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不应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同时,由于提前出售或重分类持有至到期投资金额达到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投资总额10%的,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将全部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类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以下简称“惩罚规定”),因此,任何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提前出售或重分类行为,必须经本行资金
15、营运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营层批准。第四十一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第四十二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和拆放同业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各项贷款及垫款和应收款项。第四十三条 各项贷款的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总量和结构上符合本行发展战略的要求。本行应按照统一规定的贷款质量监控体系,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催收、考核。不良贷款的核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和核销流程。对因工作过失或经营不当造成的贷款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四条 其他应收款是指本行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除应收利
16、息、应收股利等以外暂时挂账的各类应收及暂付款项。第四十五条 本行各职能部门应通过检查、稽核、通报等手段,切实加强暂收暂付款账户管理。本行应按要求积极清理挂账,及时转销,避免长期挂账。第四十六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外的金融资产。第四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第四十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对被投资公司的投资比例和控制
17、权分为子公司投资、合营企业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投资指本行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合营企业投资指本行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联营企业投资指本行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指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第五十条 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本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对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分类结果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认定。第五十一条 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一)现金按实际发生金额入账。
18、(二)贵金属,购入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入账。贵金属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贵金属买卖因价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三)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持有期间按票面金额和利率确认的利息收入均应计入当期损益。(四)持有至到期投资,买入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含交易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初始投资成本减去投资面值与应收利息的差额作为利息
19、调整(溢价或折价)。持有至到期投资应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利息调整(溢价或折价)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作为对当期投资收益的调整,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实际利率法,是指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
20、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五)1、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期末,按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收入。拆放同业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期末,对未到期的拆出款项按适用的利率计提应收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收入。2、贷款应分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金额入账。期末,按贷款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按有关规定实行贷款浮动利率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对逾期欠交利息按规定计收的复利和罚息,计入当期损益。3、贴现业务,应按票面金额入账,并以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
21、和适用利率为基础,计算贴现利息,在贴现期内分期确认利息收入。转入贴现业务,买入方应按票面金额入账,并以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为基础,计算转贴现利息,在转贴现期内分期确认利息收入。转入贴现业务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应根据转入贴现业务的经济实质分别核算。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买入时收取利息的,在返售期内分期确认利息收入;返售时收取利息的,在返售期内期末,根据适用的利率计提应收利息。买入返售业务分为买断式和质押式两种,应根据买入返售业务的经济实质分别核算。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买入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含交易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
22、领取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初始投资成本减去投资面值与应收利息的差额作为利息调整(溢价或折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持有期间按票面金额和利率确认的利息收入均应计入当期损益。6、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股利;以投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应分不同情况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第五十二条 金融资产的处置。(一)当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
23、融资产因到期或处置而终止确认时,应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也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和已确认但尚未收到的应收现金股利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第五章 其他资产管理第五十三条 本行其他资产包括资本性支出形成的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抵债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第五十四条 资本性支出形成的资
24、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第一节 固定资产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个会计年度以上(不含)、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含)、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可根据不同标准分类如下:(一)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用途,可分为经营用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二)固定资产按照是否投入使用,可分为使用中、未使用和不需用固定资产。(三)固定资产按照实物形态,可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别。第五十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一)因物价变动、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提高等因素对固定资
25、产进行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达到资本化条件。(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对原以暂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根据前述原则确定的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效益性原则。固定资产购建必须体现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以产出决定投入的管理原则,力求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产出效益。(二)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调整优化存量结构,压缩不合理占用,最大限度减少非经营用固定资产。(三)全面管理、责任分工原则。对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必须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相应人
26、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和人员责任制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租入、装修、报废、处置实行预算控制和授权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年财务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账务或超计划列支。大额固定资产购置应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实物增加建账建卡,实物减少销账销卡,保证账物相符、账卡相符。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原值计算。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六十二条 对于因客观情况变化出现的闲置固定资
27、产,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系统内调配重新利用或进行处置变现。对于无法进行出售转让,或因出售转让损失过大而不宜于处置变现且系统内无法进行调拨的闲置资产,应尽可能出租,并加强对固定资产出租的管理。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40。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固定资产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如果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处理;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营业外
28、支出。第六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应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节 在建工程第六十六条 在建工程主要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包括各级机构的营业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宿舍以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购置和更新改造、设备的购置和安装。第六十七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要求(一)定期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核查,对于尚未对外支付款项的也要按工程进度反映在建工程。(二)根据合同或协议支付的款项,由于发票或付款的原因暂未入账的,应按照合同条款或实际支付款项列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三)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
29、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竣工决算手续完成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对于已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四)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属于日常业务中需要的,可以转为库存物资,并按其实际成本转入库存物资核算;日常业务中不需要的,应积极处置,并尽可能采用拍卖方式,不具备拍卖条件的,通过询价变卖方式,公开征招交易对象、多方询价,确保成交价格最优,处置产生的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五)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扣除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
30、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六)在建工程发生意外造成报废或者毁损,在明确责任并落实处理措施后,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七)各基建项目完工后的工程决算,由批准立项机构负责审查,实施程序与评估程序相同。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必须提交申请,由批准立项机构派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三节 无形资产第六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本行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六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要求(一)无形资产实行统一核算管理。(二)
31、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三)出租或对外许可使用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租金或许可费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收入;同时,确认相关费用。(四)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损失全部转入当期损益: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一)无形资产应当于取得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自
32、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使用寿命内按月平均摊入成本;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摊销年限: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4、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需要预测该资产未来能带来的经济利益期限,并以此作为使用寿命来摊销
33、无形资产。(三)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四)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五)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每年年度终了,应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定期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上述规定进行摊销。第四节 长期待摊费用第七十一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摊销期在1年以上(不含)的摊销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包括长期租赁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在一年
34、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第七十二条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定期在摊销期限内均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分别计入具体的费用项目。如果某项长期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本行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摊销期限按以下原则确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根据合同或协议期限与受益期限孰短原则确定摊销期限;有合同、协议期限而没有受益期限的,按合同、协议期限摊销;没有合同、协议期限,但受益期限明确或能合理预测的,按受益期限摊销;没有合同、协议期限或受益期限不能预测的,按不低于3年的时间摊销。第五节 投资性房地产第七十三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收取租金或
35、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本行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已出租的建筑物。第七十四条 对于建筑物类和土地使用权类投资性房地产的管理分别参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本行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七十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
36、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六节 抵债资产第七十七条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权利凭证等。第七十八条 本行信贷管理部门是抵债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抵债资产接收、日常管理、处置、转为自用、风险分类等审核审批工作。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减值准备的计提、保管期间相关费用的审核工作。第七十
37、九条 本行追偿债权时,坚持货币资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在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优先采取由法院直接拍卖、变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非货币资产方式回收债权。当确实无法实现现金回收,且没有更好的保全手段时,可以考虑实施以物抵债。第八十条 实施以物抵债时,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变现、变现价值高的资产进行抵债。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抵债的,房屋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政府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
38、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第八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抵债金额按照合理定价原则进行确定:(一)协议抵债的,以通过规定程序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确认为基础,综合考虑抵债资产欠缴各种税费的前提下,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变现所得偿还债权,不足部分继续追索债务人或担保人。第八十二条 抵债资产接收阶段原则上不得向抵债人支付补价。第八十三条 抵债资产接收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
39、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第八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在租赁不影响处置的前提下,经管理层审批后可以在短时间内出租。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抵债资产处置时限。出租抵债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加强对出租抵债资产的管理。租金收入不得截留、挪用,按照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第八十五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自用。确因需要转为自用的,按程序报批后,转为本行资产,并根据抵债资产的种类,将抵债资产账面净值转入相应自
40、用资产,入账后,按照相关自有资产的风险分类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第八十六条 抵债资产保管期间,除按照法律规定、协议约定或资产日常维护需要支付的税、费外,原则上不能对抵债资产进行新的资金投入。凡资产存在较大瑕疵、只有投入资金才能具备处置条件的,或增加投入后能够提高资产变现价值的,在进行投入产出分析并按授权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适当投入。第八十七条 抵债资产接收后应妥善保管、维护并做好日常检查,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同时采取各种方式快速处置变现,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核对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
41、实处理。第八十八条 抵债资产处置要严格控制处置费用,除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支出外,不得列支其它费用。第八十九条 加强拍卖成交资金的监督管理,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成交资金的结算方式、回收期限、账户管理、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关系,有效控制资金流向,避免截留或挪用。第九十条 抵债资产发生盘亏或毁损时,凡办理了保险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信贷管理部门应按季对抵债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按规定程序和认定权限确定分类结果。第九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应收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
42、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收到补价的,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银行必须支付补价的,则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应收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抵债资产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必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抵债方。抵债资产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
43、表内应收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第九十二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溢为实际取得的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溢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预计应支付补价
44、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发生抵债资产灭失、毁损时,将扣减赔偿收入的净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第七节 资产减值准备第九十三条 本行按照谨慎性原则,客观公允地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根据规定程序和认定权限按时确定分类结果。第九十四条 本行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上述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参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和有关监管规定,及时足额计提。第八节 资产损溢第九十五条 资产损溢处置范围:(一)减值损失。(二)出纳(ATM)长短款。(三)结算等业务差错款损失。(四)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五)资产盘盈、盘亏、
45、报废、毁损。(六)不可抗拒的灾害和客观事故造成的损失。(七)其他。第九十六条 发生的资产损溢要按规定报经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作有关损益的账务处理,资产损溢审批和处置程序如下:(一)资产减值损失。对于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和用资产减值进行核销时,相关单位根据规定,提供法定证据及合规材料提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批,严禁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二)出纳(ATM)长短款、结算等业务差错款,应由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了解核实,判明确系银行差错后, 属于人为差错的,先行处理责任人,扣除责任人赔款后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属于系统、网络故障等非人为的,由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和责任认定后,按
46、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三)因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造成资金损失的案件,要及时报公安机关立案追查。对司法机关立案查办并经司法机关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或经保卫部门调查,确实无法追回的,要说明原因,并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处理情况后按规定审批。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账销案存的,要保留追索权。 (四)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以及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由实物管理部门认真核实,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五)对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和客观事故造成的各项资产非常损失(实际损失数额扣除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应在损失发生后及时提交有
47、关证明材料,报行政后勤部门审批,必要时应实地调查和核实损失情况,再予批复。(六)对于未查明原因的资产损溢,应经批准后先列“待处理财产损溢”、“其它应收款”等科目。待查明原因,并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第九十七条 未经审批的资产损失一律不得核销。第九十八条 建立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索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终结的情况,或者明确规定不再保留的以外,对核销的相关债权要在表外设户单独管理和核算,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核销的债权及核销后应收利息继续积极催收。第九十九条 建立资产损失核销保密制度。按照规定核销损失,应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已核销的债权作“账销案存”处理,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债权核销的档案管理,不得向借款人或担保人泄露有关核销情况。第一百条 本行应定期对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进行检查,对应核销而未核销的资产损失要及时核销。第一百零一条 本行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确定分类结果,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第六章 金融负债管理第一百零二条 金融负债,主要包括:(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主要是形成本行负债的衍生金融工具等。(二)其他金融负债,主要包括同业拆入资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各项存款、同业存放款项、贴现负债、卖出回购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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