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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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7月01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组织职责4第三章 授权授信5第四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5第五章 业务办理6第六章 款项的偿还与追索7第七章 业务管理8第八章 收费管理8第九章 附则9附件:9附件1.出口押汇/贴现协议10附件2.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16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押汇业务是指本行有追
2、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承诺付款单据)进行的融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贴现业务是指本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项下已经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的远期单据进行的融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资金营运部、各类营销中心以及市场拓展部等机构。第五条 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办理该项业务。超过权限的,报总行审批。第一章 组织职责第六条 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领导等有权审批人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授信
3、业务的审议和审批。第七条 总行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单一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并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综合授信业务中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进行专业性审查并出具专业性审查意见;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技术性审查;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出账前的专业审核。第八条 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对包含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综合授信业务进行审查,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项下授信实施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条 总行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
4、与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第十一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相关合同、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第十二条 总行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经办行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营销、宣传及受理工作;负责业务前期尽职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落实授信条件和业务办理;负责到期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催收和款项划付;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贷后管理。第二章 授权授信第十四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和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第十五条
5、 受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资信、信用证条款、信用证项下单据以及出口企业的资信及授信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查。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除须符合本行一般授信要求及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应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二)在本行无不良贷款、垫款或欠息等。 对于办理低风险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不受上述第(二)款限制,但押汇与贴现款项应优先归还本行贷款和融资的本息。第十七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中的信用证必须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SWIFT方式开来的信用证除外)。第十八条 在符合第
6、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的前提下,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可按照低风险业务办理:(一) 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二) 信用证未限制其他银行为议付行;(三) 开证行(保兑行)在本行的代理行授信额度充足;对于资信良好的客户,在因代理行授信额度不足或尚处核定中,可按照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程序经有权签批人同意后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并直接占用客户的授信额度;(四) 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存在不符点(瑕疵);或单据虽存在不符点(瑕疵)/不利的软条款/限制他行议付,但单据已被开证行(保兑行)明确书面同意接受;或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第四章 业务
7、办理第十九条 凡向本行申请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应事先与本行签订统一格式的出口押汇/贴现协议(附件1),具体办理业务时要逐笔提交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附件2)。上述文本如需修改或补充,需经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认可。第二十条 对于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可根据客户情况决定出口押汇或贴现的融资比例,最高押汇或贴现金额不得高于该笔单据的对外索汇金额。第二十一条 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货币币种通常情况下要与单据币种一致。若客户有其他币种需求(币种限于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港币等主要国家和地区货币以及人民币),应在防范汇率风险的前提下审慎办理,并要求客户按押汇币种和
8、金额偿还本行融资款项。第二十二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的融资期限估算: (一)即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期限应在正常收汇天数内,最长不超过60天; (二)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期限应在开证银行承兑付汇日后7天内,最长不超过360天; (三)对于远期未承兑/承诺付款单据的押汇期限应按正常收汇天数估算,最长不超过360天; (四)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不得办理展期。第五章 款项的偿还与追索第二十三条 对已办理了打包贷款的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或贴现,押汇或贴现款项必须首先归还打包贷款款项,余款入客户账。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出口押汇或贴现的出口单据收汇,应首先归还本行押汇或贴现本息,余款入客户账。第二十五条 允许客户以
9、自有资金提前或到期归还本行出口押汇与贴现款项。第二十六条 已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出口单据款项如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预定合理期限内收回,应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催收,并向押汇/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追回押汇或贴现款项。第二十七条 对于押汇或贴现单据出现拒付或退单、单据金额减额的,经办行应及时通知总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本行资金安全。第二十八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款项逾期7个工作日以上的应转为不良,逾期利息按本行现行信贷管理政策规定的罚息标准收取。经办行必须在转为不良后第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本行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出现逾
10、期、不良等情况,而未偿还本行融资款项的客户,经办行应立即停办该客户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除外)。第六章 业务管理第三十条 融资款项发放后,经办行客户经理应随时了解申请人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销售状况以及国内外市场信息的变化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第三十一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建立台账。第三十二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第七章 收费管理第三十三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融资利率比照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融资利息的计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预收方式:本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于办理融
11、资日扣收融资利息。(二)后收方式:本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于收汇日收取利息。(三)按月计收方式:本行按照约定的利率每月收取利息。 各项手续费的收取应按照如下原则执行:融资款项发放时按照预收、后收或按月收的方式将贸易融资利息收入记入相应的贸易融资利息收入科目中;收汇后还贷在结汇时将结汇收入记入汇兑损益科目中。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出口押汇/贴现协议2.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附件1.出口押汇/贴现协议 编号: 出口押汇/贴现协议 特别提示: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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