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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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对贵金属的投资需求,丰富我行代理业务产品,规范管理,促进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我行与贵金属公司签订双方协议,利用我行网点代理合作公司向客户进行产品销售和回购的业务。第三条 本业务遵循“购买自愿、卖方尽责、买方自负、为客户保密”的基本原则,我行不垫资,不承担因代理销售产生的盈亏责任,仅按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收取代销手续费。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开办本业务的各分、支行。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总行
2、是全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主要职责是:(一)总行零售业务部:1负责牵头制定本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 2负责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交业务报告和相关报表;3负责合作公司和代销产品的准入;4负责本业务的营销、推广宣传;5负责本业务的渠道准入管理和业务推进;6负责牵头本业务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7负责本业务数据的核对,与合作公司进行代销资金清算;8负责业务咨询、销售预订等工作;9负责与合作公司产品交接、配发以及相关数据统计工作。(二)总行会计结算部:1负责制定本业务的会计流程制定及相关账户设置;2负责对本业务相关凭证管理、贵金属专用箱制作;3负责对本业务柜面业务操作流程进行监督管理。(三)总行运
3、营管理部负责贵金属专用箱的保管、出入库、配送、盘点和相关数据核对工作。(四)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产品交接、配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五)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系统的网络通信服务支持。第六条 授权分、支行为本业务的直接经办者,其主要职责是:(一)取得总行签发的开办授权书,贯彻实施总行的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合规进行本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二)负责本业务的宣传营销、咨询服务与客户开发;(三)根据客户意愿引导客户办理购入、提货、保管、回购等业务,为客户提供相关数据查询服务;(四)为贵金属买卖交易、货物交接提供安全可靠的场所,履行好客户对贵金属实物验收和提货的安全提示和护卫工作;(五)负责
4、受理与本业务相关的客户投诉;(六)负责协助总行完成客户交易差错的查账处理;(七)负责定期向总行汇报辖内贵金属业务的开展情况;(八)总行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七条 岗位设置:(一)总行各岗位职责如下:1贵金属业务管理岗:归属部门为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制定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发展规划,负责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交易管理、经营分析、人员培训和宣传营销等工作;2贵金属业务风险审查岗:归属部门为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辖内本业务风险的监控,负责业务开展的监督检查等。(二)分、支行各岗位职责如下:1贵金属业务专岗:负责辖内贵金属业务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提货管理、宣传营销等;2客户经理岗:
5、负责协调客户事宜,包括提供咨询服务、介绍交易产品、达成销售及回购协议;负责做好客户维护工作;3贵金属业务结算管理岗:负责贵金属柜台交接、日终盘库的全程监交工作。第八条 职业操守(一)本业务从业人员必须恪尽职守,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本业务从业人员对掌握的客户资料和账户交易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或任何机构泄露。(三)本业务从业人员不得劝说或者诱导客户做出是否买卖的决定,不得向客户作任何形式的赢利保证,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客户分享收益或承诺共担亏损。本业务从业人员为客户说明或者阐释市场行情时,必须声明其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必须向客
6、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第四章 业务准入管理第一节 外部机构及产品准入第九条 与我行合作的贵金属公司准入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二)归属于造币总公司或金币总公司体系;(三)贵金属行业内的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具有贵金属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的能力,具有与商业银行开展贵金属业务合作的经验。第十条 零售业务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准入公司进行初审调查,审核拟准入公司的经营资质及由国家级贵金属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交总行代理业务审查委员会审批。第十一条 产品准入仅限合作公司取得合法销售资格的产品,由零售
7、业务部进行审核。根据产品形态及生产厂商的不同,对相应产品准入标准及证书配发规定如下:(一)法定货币类产品:指由国家发行、带有面值、可流通的法定货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熊猫金银币、熊猫加字纪念金银币等。此类法定货币,须配发产品生产或销售厂商出具的产品说明书(或收藏鉴定证书);(二)造币厂类产品:由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的造币企业(上海造币有限公司、南京造币有限公司、沈阳造币有限公司、长城金银精炼厂和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此类产品须为每个产品配发由生产产品的造币企业出具的鉴定证书;(三)自有品牌类产品:指由具备自由生产线且生产工艺符合国家质量认证的贵金属厂商或我行品牌贵金属加工商生产的
8、产品,此类产品须提供国家级贵金属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为每个产品配发鉴定证书。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一)以每个自然年度为考核期,每一考核期结束,由零售业务部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项目包括:产品质量、物流配送、业务差错、投诉处理、售后服务、市场反应、监管处罚等,根据综合评价商定是否继续合作。(二)如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质量或安全问题,对我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我行有权暂停或终止与贵金属公司的合作。第二节 内部机构准入第十三条 内部机构准入:指授权我行具备相关资质的分、支行开办本业务。各分、支行可根据所辖区域市场状况和自身经营情况,向总行提出开办申请。申请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9、有一定的客户基础,具有贵金属理财实际需求;(二)具备办理本业务的必要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三)配备专职的业务操作人员及营销人员,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理财经理,能够为客户提供贵金属咨询服务。第五章 业务主要流程第十四条 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主要流程:(一)我行按照与合作公司约定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客户预订产品的资金通过现金缴款、刷卡、转账等方式入合作公司账户;(二)柜面销售人员填写贵金属销售凭证,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将凭证作为传票附件;(三)总行零售业务部每日进行全行销售汇总并与贵金属企业确认产品订单,告知产品规格、数量、送达地点等;(四)合作公司在约定时间内(一般为7-15个工作日)负责将产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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