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保贷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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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银行小微企业“保贷通”业务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保险公司管理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风险缓释方式及用途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五章业务操作流程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促进xx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小微企业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2013153号)、xxxx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5版)(20152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业务
2、定义本办法所称“保贷通”业务,是指xx银行向投保“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办理的信贷业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开办的,当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足额履行债务和承担还贷责任,或者违反贷款合同的其他约定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赔付比率,向银行赔偿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依法应支付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复利以及其他违约费用。此险种下,借款人为投保人,银行为被保险人。第三条 业务原则(一)违约即付。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范围内违约即付,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向xx银行进行赔付。(二)独立评审。“保贷通”业务所有客户,须由保
3、险公司先行进行调查与评审,评审通过后向xx银行出具承保意向书。保险公司需对评审结果负责,对于其中可能产生的欺诈、恶意串通等行为,xx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保险公司评审通过后,xx银行须在此基础上,按照行内业务有关管理规定,对客户进行独立调查,确保客户满足业务准入要求。(三)信息共享。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共享,可借鉴保险公司保前调查和保后检查的工作结论进行业务管理。第二章 保险公司管理第四条 合作条件合作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批准成立,运营正常,资信良好,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2.最近3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3.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
4、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4.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已向保监会备案;5.风险管理机制及系统xx完善,具有较强的客户评估选择、管理、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具备健全的机构设置及专业的从业人员,能够开展“保贷通”业务;6.纳入总行保险公司合作准入名单。第五条 保险公司准入对于合作开展“保贷通”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准入管理。(一)准入要求。总行对新合作开展“保贷通”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准入,准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拟合作的保险公司基本情况、拟合作的金额、拟签订的合作协议和保险条款等。拟合作的金额不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的2倍,其中包括信用保证保险在保余额。具体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合作限额=保险公司净资产2-信用保证保
5、险在保余额其中,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二)确定牵头行。准入的保险公司,由总行确定牵头行,负责与合作保险公司谈判,建立合作关系,确定合作模式,签订合作协议,切分与管控业务额度,完成日常跟踪管理。牵头行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确定:1.合作保险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的一级分行;2.与合作保险公司最初开展业务合作或合作量最大的一级分行;3.总行指定的一级分行。(三)协办行管理。对于已合作的“保贷通”业务,其他一级分行可作为协办行,报备总行后与合作保险公司的当地分公司开办“保贷通”业务。(四)业务额度管理。保险公司准入时,由牵头行负责测算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限额,并
6、于每年初对该合作限额进行测算更新后报备总行。业务额度切分由协办行向牵头行提出申请,协商分配。第六条 签订协议牵头行与合作保险公司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可参照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两方)(附件1)。协办行与保险公司当地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产品办法等文件应与前期牵头行与该保险公司总公司商定的合作协议(下称“原有合作协议”)、产品办法等文件保持一致。确需对原有合作协议进行调整的,需报备总行。签订协议时,应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确保xx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所有法律文件须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核后签订。第七条 合作中止当合作保险公司累计
7、出现两次未按照约定时限进行赔付时,应立即中止与该保险公司的合作,并要求保险公司尽快履行赔付义务,同时应视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开展业务合作。第八条 合作终止当合作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赔付义务或出现其他重大违约事项,或保险公司不再纳入总行下发的保险公司合作准入名单时,应立即终止与该保险公司的合作。第九条 持续管理牵头行应至少每半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出现以下问题时应视情况确定是否中止或终止合作,并报总行备案:(一)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监管部门要求超过一年以上的;(二)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影响公司经营,受到监管部门查处、被重点关注的;(三)客户投诉较多、售后服务差,对xx银行信誉造成严重影响的;(四
8、)由于经营管理不规范或者其产品出现问题,媒体多次曝光,社会影响恶劣的;(五)经营业绩持续大幅下降;(六)不满足第四条“合作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要求;(七)其他不适合继续合作的情况。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风险缓释方式及用途第十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具体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借款人向xx银行申请“保贷通”业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四)信誉良好,
9、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六)在xx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七)企业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八)企业主及配偶能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作为共同借款人;(九)保险公司出具承保意向书(附件2)。第十二条 风险缓释方式可采取以下任一风险缓释方式:(一)由保险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对借款人应偿还全部债务本息合计(含本金、利息
10、、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下同)提供全额赔付。(二)同时采取以下风险缓释方式:1.由保险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对借款人应偿还全部债务本息合计按照一定的赔付比率提供赔付。赔付比率不低于借款人应偿还全部债务本息合计的80%;2.借款人对xx银行承担风险责任的部分提供足额有效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三)对于单户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下的“保贷通”业务,在保险公司赔付比率不低于80%的前提下,借款人对保险公司赔付比率以外的风险敞口部分可采用信用方式,前提是企业主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企业主有当地户籍;2.在当地有房产(指居住用房及商铺,配偶双方任意一方名下均可,且未为企业主及其配偶以外的
11、第三方借款提供抵押。在当地没有房产,但在一级分行辖内有房产的,由一级分行负责例外核准)。同时,应由企业主及其配偶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由实际控制人对风险敞口部分提供保证;3.企业在我行的授信总额度在500万元(含)以内。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信贷资金仅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证券、期货市场以及固定资产和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根据企业资金需求、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因素,以及保险公司的实力与合作情况综合确定,一般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30%。贷款额
12、度以1000万元(含)以内为主,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高于承保意向书中确定的贷款金额。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在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内。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贷款利率原则上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实行上浮。第十七条 计息方式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可以选取按月、按季还款或到期一次性还款的方式。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九条 业务模式根据业务特点,可采用以下业务模式办理“保贷通”业务:(一)评分卡模式(二)评级模式第二十条 客户推荐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独立筛选、保前调查,按照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审批通过后,向xx银行分支机构出具承保
13、意向书。第二十一条 业务受理经办机构接受并审核业务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资料是否真实,且与保险公司调查的情况是否一致; (二)是否超出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交易或投资等;(三)是否符合业务办理的基本条件以及xx银行的有关规定;(四)是否存在xx银行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 业务调查经办机构应按照独立评审的原则,根据xx银行有关规定进行业务调查,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现场调查采用双人调查的形式。(一)评分卡模式对于符合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2013153号,以下简称“评分卡信贷业务”)要求,单户
14、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客户,应重点从履约能力、信用状况、资产状况、环保或其他行业标准达标情况等方面,对企业的关键风险点进行调查,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保险公司的调查结果包括调查报告等可以反映企业经营信息的调查、分析材料。在保险公司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可只进行非现场调查。对于近三年未与xx银行发生信贷关系或者近三年仅办理低风险业务、贴现业务的客户在申请信贷业务时必须采取现场调查方式。(二)评级模式按照xxxx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5版)(2015295号,以下简称“一般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业务调查。1.非现场调查。评价授信人员对业务申请人提供和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分
15、析,并利用相关的信息渠道,调查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环境、财务状况、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资信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及市场行情、保证人的资信情况、环保达标情况等,对企业的风险特征、违约风险概率形成初步判断。2.现场调查。评价授信人员采用现场走访、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面谈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企业经营现状、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及管理理念、抵(质)押品的真实性及存在状态等方面情况,并收集相关信息,与非现场调查信息进行相互印证。现场调查可与保险公司共同完成。第二十三条 业务评价评价人员根据搜集的相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以及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意向书,对客户进行分析和评价,重点关注借款人是否符合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贷款
16、履约保证保险的条件。(一)评分卡模式按照评分卡信贷业务有关规定,使用申请评分卡进行评价。(二)评级模式按照一般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评价授信人员收集相关材料,录入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系统,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风险限额测算。第二十四条 业务申报对于超过承保意向书中贷款金额的,须由保险公司重新出具承保意向书。(一)评分卡模式评价授信人员根据客户调查情况和评分结果确定授信方案,撰写xx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申报书,在系统中按照“评分卡业务”模式进行申报。客户申报材料包括业务申报书、评分报告等,对于能够提供近2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可以将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二)评级模式评价授信人员在对
17、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与客户协商确定授信方案,完成业务申报书,组织申报材料。具体按照一般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第二十五条 业务审批按照xx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并与保险公司、借款人签订小微企业“保贷通”业务合作协议(三方),协议内容可参照附件3。第二十七条 出具保单借款人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履约保证保险,xx银行为唯一受益人。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信贷执行人员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审核合同(协议)填写是否规范,确保贷款审批条件及贷款发放条件全
18、部落实和归档材料齐全后,按xx银行有关规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时,应重点审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正本,仔细核对保险单上所列相关信息,确保所列信息与贷款信息一致,且xx银行为被保险人。如放款凭证时间与保险单期间不一致,经办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进行修改,确保贷款期间在保险期间内。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贷款档案管理按照xx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索赔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正本、批单等,须由档案管理人员交贷款经办行会计部门入库保管。需要领用、退回时,应经小企业中心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交接手续。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条 沟通机制经办机构应与保险公司建立信
19、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就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进行沟通交流,协商解决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三十一条 系统监测运用早期预警、行为评分卡等工具进行集中监测,通过系统监控数据和各种渠道收集的有效信息,对存在潜在风险的客户有针对性地进行主动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风险处置措施。当借款人出现相关预警信号时,经办机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发送预警通知书(附件4),并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贷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十二条 贷后检查贷后管理人员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按照小微企业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第三十三条 正常回收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第三十四条 提前还款若借款人
20、要求提前还款,须事先征得经办机构同意,经办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提前还款的违约金。第三十五条 展期管理借款人由于非主观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适度延长期限能够保证还款能力的,可提出展期申请,并由保险公司出具正式批单同意并延长保险期间,或与借款人就延长期间的保险责任签订新的保险合同。展期期限加原保险期限不能超过一年。第三十六条 保险赔付保险赔付包括一般赔付模式和快速赔付模式,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一般应优先选择快速赔付模式。第三十七条 一般赔付模式一般赔付模式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xx银行的索赔要求,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定后,履行赔偿义务的赔付模式。(一)保险索赔贷款逾期或欠
21、息后,经办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对于其他非贷款逾期或欠息引发的保险事故,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依据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并加盖经办机构的公章:1.索赔申请书(附件5);2.保险单正本复印件;3.贷款合同复印件; 4.xx银行DCC系统打印出的未按期还款的记录清单(如需);5.逾期(欠息)贷款催收通知书(如需);6.索赔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收到经办机构的索赔要求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并向经办机构发出理赔确认书(附件6),取得经办机构确认后,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赔偿金额以保险公司实际清偿贷款日
22、应归还的金额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追偿费用等。(三)后续处理经办机构在收讫足额理赔款后对授信业务做结清处理,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附件7)送达借款人,可采用以下送达方式:1.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到小微企业“保贷通”业务合作协议(三方)中约定的借款人收信地址,并取得邮寄相关回执;2.经办行直接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借款人所在地址,并取得回执。在理赔后3个工作日内,经办机构将代偿资料交予保险公司指定人,代偿资料包括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债权转让确认书(附件8)。第三十八条 快速赔付模式快速赔付模式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xx银行的索赔要求,先行进行赔付,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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