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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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各控股子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决策效率,减少决策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投资决策是指由控股子公司直接进行、根据公司章程有关投资权限的规定须由股份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含土地储备项目投资)、对外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及其它重大投资决策(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权限划分由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第三条 公司涉及以下重大投资决策时,应先报股份公司总经理,并由总经理提议召开股份公司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1、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2、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或超过30
2、0万元的对外股权投资(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对外投资);3、超过50万元的资产处置;4、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或超过300万元的重大经济合同(已立项项目相关的合同除外);6、融资、委托理财;7、其他重大经济行为。原则上不得投资于和主营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对外担保和对外提供资金,如确需,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股份公司批准。第四条 涉及上述重大事项金额超过股份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参照股份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还须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进行相应的表决程序。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第五条 公司拟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股份公司。凡符合公司投资发展方向且经股份公
3、司总经理同意的项目,应由股份公司计划管理部对可行性再次进行调研,确定项目的可行性报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第六条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介绍;2、项目市场情况和趋势分析;3、项目实施计划方案;4、项目技术性分析;5、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6、项目风险分析;7、项目经济效益评估;8、结论。第七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项目审批后,子公司再按决策及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第三章 其他重大投资决策和关联交易第八条 对外股权投资如果是新设企业形式,必须参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如果是收购股权形式,必须聘请中介机构或由股份公司计划管理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拟收购企业进行调查,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投资的风险。第九条 公司与股份公司关联方发生交易前(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由股份公司另行发文通知),必须将有关资料上报股份公司证券部,由其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及是否须经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其意见执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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