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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二零xx年一月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2、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小组成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
3、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战略委员会工
4、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四)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5、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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