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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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村镇银行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和办理会计业务的营业机构(简称各级营业机构,下同)适用本制度规定。第三条*村镇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第四条*村镇银行会计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五条*村镇银行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外部监管要求和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合理确定会计核算级次。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的会计管理工作,并对所辖营业机构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分支行应根据营业机构会计核算和管理
2、要求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简称“会计主管”)。第七条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工作岗位,配足会计人员。各级会计机构应按照业务需要和不相容岗位、职责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制定科学合理的业务处理流程,形成各岗位和人员的相互制衡机制。各分支行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对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权限,明确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权限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第八条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制度。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必须有步骤地实行轮换。对从事记账、结算、出纳、汇划、票据清算、重要印章管理、重要单证
3、管理等岗位的人员必须实行定期轮换,不能定期轮换的人员可实行强制休假制度。第九条机构撤销、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办妥会计业务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上一级会计主管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上一级会计主管监交,必要时由上一级会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监交。第十条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备一定的会计业务素质;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3、保守本行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本行负责人同意外,不得向外界提供本行会计信息。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业务培
4、训和上岗考核制度。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未经岗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十二条各级行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通过上级会计机构对其进行的任职资格审核。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三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四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表外账可采用单式记账法,以“收入”、“付出”为记账符号。第十五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的记账方法采用分账制,但编报的汇总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六条人民币业务会计核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外币记账单位和外币符号遵循国际惯例。第十七条对所发生的业务事项,应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按
5、账户登记明细账,按会计科目登记总账,并根据总账、明细账和登记簿等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通过电子网络传输交易信息的业务事项,可根据真实、有效的电子信息进行账务处理。第十八条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代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当日对外营业时间内受理的收、付款凭证,必须当天进行账务处理,各项会计业务应于营业日当日结账,并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原则,做到各科目日结单与同科目所属明细账户余额之和相等,全部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相等;总账“现金”科目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等。第十九条会计业务处理实行事权划分,授权管理。会计人员应在权限内办理业务,
6、凡超越权限的,必须经授权后办理。第二十条账务发生差错需要更改时,应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审批后办理,并应保留更改记录。对于隔日错账,应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审批后办理冲正。错账冲正影响计息的,计算应加、应减积数,并对积数进行相应调整。第二十一条会计核算系统必须符合本制度和其他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并应具有操作权限控制和监督功能以及故障应急处理和数据恢复措施。第四章会计科目第二十二条会计科目按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第二十三条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科目。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事项及需要备忘或控制的业务事项。第二十四条
7、总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设置一级会计科目,并结合实际业务需要设置二级科目、三级科目、四级科目和表外备忘科目。各分支机构对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代号、名称和核算内容严禁随意变动。第二十五条会计科目修改变更,在年度中间通过会计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结转。第五章会计凭证第二十六条会计凭证是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第二十八条全行统一的会计凭证格式由总行设计,外部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会计凭证应符合以下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
8、、反映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晰。第三十条记账凭证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收、付款人户名、账号和开户行;币种、金额及借贷方向;会计分录;经济业务摘要和附件张数;业务印章及经办、复核人员签章;凭证编号等。第三十一条会计凭证上由客户填写的内容,未经客户书面授权,会计人员不得代办。遇特殊情况,必须由本行会计人员代办的,须由客户出具书面授权或在相关凭证上加盖客户预留印鉴(自然人签字)。客户授权书作为此会计凭证的附件。第三十二条电子网络传递的记账信息应具备规定的要素,并符合相应的安全防范要求,必要时需经授权确认,事后应能满足随机查询和打印凭证的需要。第三十三条记账过程中,纸凭证转为电子信息,或电
9、子信息转为纸凭证,均不得改变凭证基本要素和内容。业务办妥后,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印章。第三十四条会计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内部凭证的传递应由专人负责,不得通过客户传递。第三十五条会计凭证应按日装订,装订前应先检查科目日结单张数、凭证张数、附件张数以及有关戳记是否完整齐全,发现不符或不全的,必须由有关人员更正补齐。1、凭证装订的顺序为: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表内科目按科目编号顺序先小号后大号;科目内凭证先借方后贷方,先现金后转账;表外科目先收入后付出;原始凭证及有关单证附于记账凭证后面,并加盖“附件”戳记。2、装订时要折叠整齐,加上凭证封面装订,由装订人在骑缝处
10、加盖名章。凭证过多可分册装订,凭证过少可以合订。3、凭证装订后记账凭证和附件不得取出,如果有补进凭证或附件,应粘贴在有关记账凭证后面,在骑缝处盖个人名章,并加注说明。4、装订成册的凭证,应按年度分册编列顺序总号。当天分册装订的还应在凭证封面上注明“共*册,第册”。第六章会计账簿第三十六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流水账和登记簿。1、总账:按照会计科目设置,每日按会计科目借、贷发生额分别记载,并结出余额的账簿。2、明细账:按照账户连续记载各项交易的明细记录。3、流水账:按照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按日逐笔登记的账簿。4、登记簿:对某些业务备忘、控制和管理而设置的辅助性账簿、账卡。会计账簿的种类和格
11、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分支行可根据核算和管理需要,增设登记簿并报总行备案。第三十七条总账和明细账账页满页结转下页,年度终了结转新账。登记簿按年结转或延续使用。第三十八条总账应分币种按科目代号顺序整理;明细账应分币种按科目代号和账号顺序整理;流水账应按日整理。第七章计息规则第三十九条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范围、利率和结息期正确计算。1、采用积数计息法的,应按实际天数结计利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计算公式是: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累计数2、不采用积数计息法的,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办理。第四十条人民币年利率换算为日利率的关系是:日利率()=年利率(%)360外
12、币年利率换算为日利率的方法遵循国际惯例。第四十一条计息天数采用“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从存入、贷出的起息日起算至取出、归还日的前一日止。在规定的结息日计算利息时,应将结息日当天计算在内,所计利息入结息日次日账,下一结息日计息时从上期结息日的次日算起。第八章账务核对第四十二条账务核对包括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务核对。1、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明细账与登记簿之间、表内账与表外账之间、会计账与业务台账之间以及上下级行有关账户之间的核对等。2、账据核对:核对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是否相符。3、账款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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