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上市需要修改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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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负责人。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第五条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曾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五)最近三年担任本公司或者其他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3、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六) 本公司现任监事;(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下述资料:(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
4、,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扰时,可以直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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