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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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促进公司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商业原则,关联
2、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 (二) 诚实信用原则; (三) 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 回避原则,关联方应在就涉及关联方的交易进行决策时回避。 第四条 公司对关联交易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分级管理,监事会依法监督的体制。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第一节 关联方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 公司内部人,即公司董事、监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公司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 公司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 本款第(一)项和第(二
3、)项所列人员的近亲属; (四)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人员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或监管机构及公司依法认定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成年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4、、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公司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 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人员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公司或可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或依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
5、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公司、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公司、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一) 根据与公司或公司关联方通过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6、将具有办法第六条(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公司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除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六条(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公司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除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三) 与公司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第六条规定的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公司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条件情形的。 第十条 监管机构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由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有倾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及自然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方。 第二节 关联交
7、易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 授信; (二) 资产转移; (三) 提供服务; (四) 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授信是指公司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十三条 资产转移是指公司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十四条 提供服务是指向公司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
8、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达成的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公司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达成的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或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的关联交易。 如交易属于非授信类交易,本办法所述交易金额应为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发生的全部相关交易余额的累计金额;如交易属于授信类的,本条所述交易金额应为公司与同一关联方的信用余额;如交易既涉及非授信类交易,又涉及授信类交易,则按照本款规定对交易金额进行汇总计算。 在计算关联
9、自然人与公司的交易金额时,其近亲属与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公司的交易金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价格原则,按照与关联方交易类型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一)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公司将根据公司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二)对于资产转让和提供服务定价,公司将参照同类标的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对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其中,成本加成定价是指在
10、交易标的成本的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的价格;协议价是指由公司与关联方协商确定的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以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公司向公司申请授信。公司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但对向符合公司相关条件的关联方提供的信用卡透支业务除外。 公司对关联方的融资行为不得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国债、银行存单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方在获得公司授信后使公司发生损失的,公司在两年内将不再为其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被否决的关联交易,公司在六个月内不再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对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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