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保理信贷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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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国内保理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丰富我行的业务产品,规范保理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理系指我行(保理商)与我行客户(卖方)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付款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并全面、正确履行商务合同义务后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业务系指我行向境内客户提供的、付款人在境内的人
2、民币保理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系指保理申请人(卖方)依商务合同约定在全面、正确履行商务合同义务后向付款人(买方)收取的扣除受让应收账款时确定或不确定的,如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或有事项后的款项净额。第四条 我行受理保理业务的商品交易范围仅限于国内的法人客户之间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交易。第五条 保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按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信贷“三查”和保理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术语及解释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及解释如下:卖方: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买方:指购买
3、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清偿应收账款的责任人。商务合同:指卖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商务合同是办理保理业务的凭据和基础。应收账款:指卖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买方尚未清偿的债权。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服务的金融机构。在本办法中保理商仅指我行。保理额度:保理额度是我行依据卖方转让与我行、并经我行认可的应收账款而对卖方承担风险的最大限额。该项风险既包括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也包括卖方在转让的应收账款项下融资到期无法清偿的风险。该额度须在保理合同中确认
4、。买方额度:买方额度是我行依据该买方应付账款而对一个或多个卖方提供保理业务服务的最大限额。我行与指向同一买方的所有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额度总和不得超过该买方额度。该额度为控制额度,不须以签署合同的方式确认。通知:指我行和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保理费:指我行因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及提供账户管理服务、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而向卖方收取的费用。保理对价:指我行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对卖方应支付的价款。保理对价在应收账款到期后支付。保理融资:指在卖方向我行转让应收账款的行为确立的前提下,我行以授信方式向卖方融通资金的行为。尾款:指我行收到买方到期支付的应收账款之后,扣除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拨付
5、给卖方的款项。追索权:指买方拒绝付款或在应付账款到期日未付款时我行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的权利。交易纠纷:指卖方因未恰当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商务合同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只要买方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我行即认为交易纠纷已经发生。交易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我行不参与交易纠纷的处理,也不对其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反索:买方以交易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卖方转让与我行的应收账款时,我行因此得以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并即时归还其项下融资本息的权利。 第三章 保理业务的类型第七条 保理业务按照保理商对卖方是否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本办法中仅指有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指我行不承担受让的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的保
6、理业务。当应收账款到期未获买方支付时,我行不需要向卖方支付保理对价,如我行已向卖方发放融资,则我行可以向卖方求偿融资本息。第八条 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本办法中仅指明保理。明保理:指我行和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并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我行指定账户付款的保理方式。第九条 保理业务按照卖方与保理商之间是否有融资行为发生分为非融资型保理和融资型保理。1.非融资型保理:也称到期保理,是指我行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向卖方支付对价的保理业务。2.融资型保理:我行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向卖方提供融资的保理业务。 第四章 通知方式第十条 保理业
7、务的通知方式1.我行保理业务的通知方式,采用明示通知的方式。明示通知:指以书面形式完整告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实并取得表明买方收到通知的书面回函、或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方式。明示通知包括以下两种方式:(1)我行联合卖方共同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确认书。在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同时加盖买方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方可确认为有效签章。(2)我行在卖方向买方开出的发票上背书,注明发票下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同时取得买方出具的发票收妥函。发票收妥函的签章同前款要求。在进行通知时必须由我行双人现场当面签章。2.各经办机构使用本办法未列举的通知方式须报总行或分行相关信贷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审批。第五章 保理融资第十一
8、条 保理融资方式分为一般授信和“应收账款池融资”两类操作方式。保理授信是保理业务和授信业务的综合运用。第十二条 在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确立后、应收账款到期之前,我行可根据卖方请求发放保理授信。保理授信是指我行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对卖方负有到期支付的责任,在该责任的金额和期限范围内,我行向卖方发放授信,并在授信到期时,以我行对卖方的到期支付责任对冲卖方偿付授信责任的融资方式。 保理授信包括贷款、敞口承兑、减免保证金开立保函等短期融资品种。保理授信的发放、回收、收费和计息方式比照我行相应授信品种的管理办法执行,在具体授信合同中另行约定。发放保理授信时如无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约定,则属一般授信方式。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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