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服务合同模版.docx
《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服务合同模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服务合同模版.docx(6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合同编号: 【】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与xx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xxxx年第一期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服务合同中国【xx】xx年【】月62目录1定义22委托23资产管理的原则、方法、标准24完整记录、凭证管理和文件保管25提供报告和其他信息56资产的管理与回收款的转付57资产服务机构的更换88转委托119对资产服务机构的监督1310费用1311服务报酬1412资产服务机构的陈述与保证1413资产服务机构的承诺1514税负承担1715合同的转让1816通知和送达1817违约责任1918资产服务机构免责2019有限追索权和诉讼禁止2020保密2121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222
2、2不可抗力2223权利保留和弃权2324合同的生效与终止2325其他事项23附件一: 服务27附件二: 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格式34附件三: 后备服务49附件四: A部分向承租人发送的资产服务机构解任通知格式50附件四: B部分向保证人/担保人发送的资产服务机构解任通知格式53附件五: 数据文件夹具体项目56附件六: 合规证明格式57附件七: 资产数据报告格式58xxxx年第一期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服务合同xxxx年第一期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服务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xx年【】月【】日在中国【南京】市签署: 受 托 人: 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住所地:x邮政编码:x联系电话:x传
3、真:x资产服务机构: xx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xx赁”)法定代表人:x住所地:x邮政编码:x联系电话:x传 真:x以上主体合称为“各方”, 单称为“一方”。鉴于: 1. “受托人”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信托公司, 有权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设立信托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包括委托“资产服务机构”对“资产”进行管理。2. “资产服务机构”系一家依“中国”“法律”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对融资租赁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 在管理资产方面具有优势。3. “委托人”和“受托人”已于xx年【】月【】日签订了“信托合同”, 约定“江xx赁”作为“委托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拟证券化“资产”设立“信
4、托”, 由“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同时约定由“受托人”委托“江xx赁”作为“资产”的“资产服务机构”, 以具体实施对“资产”的管理。4. “江xx赁”同意接受“受托人”的委托, 对“信托合同”项下“资产”进行管理, 提供与“资产”及其处置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以昭共同信守。1 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 本合
5、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各方签署的“主定义表”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2 委托“受托人”委托“江xx赁”为“资产服务机构”, 由其依本合同的约定, 自“信托设立日”起, 提供“资产”的“服务”(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江xx赁”同意接受该委托, 并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3 资产管理的原则、方法、标准3.1 资产管理原则“资产服务机构”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内, 按照以下原则来管理“资产”: (a)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b) 忠实于“回收款”最大化原则管理“资产”; (c) 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义务; (d) 尽与管理相同类型的资产相同的注意与谨慎义务
6、。3.2 资产管理的方法和标准“资产服务机构”应当以本合同、“资产服务手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标准提供“资产”的“服务”。4 完整记录、凭证管理和文件保管4.1 完整记录“资产服务机构”已指定相应的业务部门(包括工业技改事业部、医疗卫生事业部)对“资产”单独管理, 由财务部对“资产”单独设账, 并对“资产”的“服务”进行完整记录。4.2 账户记录的归属与保管4.2.1 自“信托设立日”起, 全部“账户记录”的原件归“受托人”所有, 由“资产服务机构”保管; 本合同终止后或“资产服务机构“被解任后, “资产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账户记录”移交给“替代
7、资产服务机构”、“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第三方, 由“替代资产服务机构”、“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第三方予以保管。4.2.2 “资产服务机构”同意并确认, 除为回收“应收租金”及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目的外, 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对其根据本合同所持有的“账户记录”主张任何权利、权益或利益。4.3 账户记录的交付“资产服务机构”和“受托人”同意, 与“资产”有关的所有的“账户记录”将于“信托设立日”起视为已经由“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第3.4.2款的规定交付给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资产服务机构”。4.4 独立存放与记录4.4.1 “资产服务机构”应指定专门的业务部门保管“账户记录
8、”, 并应与“资产服务机构”拥有或管理的其他资产的账簿、记录和文件分开存放, 同时保证“账户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4.4.2 “资产服务机构”同意并确认, 其将对“信托财产”予以标注识别, 并使之与“资产服务机构”管理的和/或持有的其他资产区分开。4.4.3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信托设立日”起30个自然日内, 向“受托人”和“评级机构”通知“账户记录”的存放地; “账户记录”的存放地发生变化的,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受托人”和“评级机构”通知新的存放地。4.5 查阅账户记录4.5.1 如发生下列事件之一, 经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在正常营业时间内,
9、 并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情况下, “资产服务机构”应允许(并应促使其持有“账户记录”的代理人允许)“受托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查阅相关“账户记录”(以及由“资产服务机构”的代理人持有的相关“账户记录”): (a) “违约事件”; (b) “加速清偿事件”; (c) “个别通知事件”; (d) “受托人”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起诉; (e) “资产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向“受托人”提供的报告以及“对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之间出现重大不一致; 或(f) “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清仓回购”“资产池”或“赎回”任何“不合格资产”。自收到“受托人”提出的查阅要求后3个
10、“工作日”内, “资产服务机构”应及时准备好记录、账簿、票据、通知和其他与“资产”相关或与“资产服务机构”履行其在本合同和其他“交易文件”项下义务相关的文件, 供“受托人”或其代理人在“资产服务机构”的工作场所并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审查或复印, 并保证该等记录、账簿、票据、通知或其他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应真实、完整和准确。4.5.2 在其他情形下, “受托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要查阅“账户记录”应征得“资产服务机构”的同意, 但“资产服务机构”不得不合理地拒绝。4.6 向资产服务机构的代理人提供账户记录为了回收“应收租金”及行使“受托人”对“资产”的权利或“受托人”根据“租赁合同”、“保证合同”、“
11、担保合同”所享有的权利、权益或利益, “资产服务机构”可以在必要时向“资产服务机构”的代理人提供“账户记录”的任何部分。4.7 与承租人或保证人有关的记录为了能够确认各“承租人”在“初始起算日”、各“收款期间”起始日或终止日的已偿付金额、到期但未偿付的金额、实际未偿付余额、向“信托账户”支付的款项来源以及“违约资产”的相应“回收款”, “资产服务机构”应保存并维护每一位“承租人”或“保证人”的能够反映上述信息的记录、原始会计凭证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为制作“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信息。4.8 收款记录在收到任何一笔“回收款”后, “资产服务机构”应及时记录已收到的该笔“回收款”。5 提
12、供报告和其他信息5.1 资产服务机构报告“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服务机构报告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受托人”提交一份前一个“收款期间”的“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二), 并于同日将该“资产服务机构报告”的盖章原件提供给“受托人”。“受托人”有权根据有关监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不时颁布生效的最新的“法律”, 要求“资产服务机构”对“资产服务机构报告”的内容做出修改和补充, 对此, “资产服务机构”不得拒绝。5.2 财务报表“资产服务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个自然日内, 向“受托人”递交一份经审计的对外披露的年度报告及国家会计主管部门规定对外披露的其他财务报表, 应“受托人”
13、要求, 还应包含上述报表的附录文件。“资产服务机构”为履行本条约定的义务而发生的所有成本和支出由“资产服务机构”自行承担。5.3 其他相关信息“资产服务机构”应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向“受托人”和“评级机构”提供其以书面形式合理要求的信息(包括“资产服务机构”的财务状况、“应收租金”的履行情况及其明细账、“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义务的履行情况), 以便“受托人”适当、有效地履行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5.4 对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受托人”有权委托“审计师”对“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执行商定程序, 并由“审计师”出具“对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14、 “资产服务机构”应按照“审计师”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5.5 审计配合为“审计师”审计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之目的, 根据“审计师”的合理要求, “资产服务机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合理的协助, 并保证其为此向“审计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6 资产的管理与回收款的转付6.1 资产服务手册6.1.1 “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资产服务手册”, 以不低于中国同业管理类似资产的平均水平提供“服务”。6.1.2 “资产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3条13(i)项的约定不时对“资产服务手册”进行修改或增补。“资产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合同第13条13(i)项、13(m)项的规定就对“资产服务手
15、册”的任何重大修改或增补向“受托人”和“评级机构”履行通知义务。6.2 租金本息的回收6.2.1 “应收租金”本息的回收工作由“资产服务机构”根据“租赁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和本合同及“资产服务手册”的约定进行。6.2.2 每一笔“应收租金”本金或利息到期前, “资产服务机构”应对该笔“应收租金”应收的本金和利息进行测算, 必要时向“承租人”发出相应的通知, 督促“承租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6.2.3 “承租人”归还“应收租金”本金或利息时, “资产服务机构”应及时办理还款手续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6.2.4 “承租人”未按期偿还“应收租金”本息的, “资产服务机构”应定期发出相应
16、的通知, 送达“承租人”和“保证人”, 促使“承租人”偿还“应收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 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6.2.5 未经“受托人”同意, “资产服务机构”不得作出任何有损“应收租金”的有效性、可强制执行性以及可回收性的行为, 也不得改变“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的到期日、还款计划或“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承租人”提前还款的情形除外)。6.3 回收款的转付6.3.1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中午十二点(12:00)前, 将根据本合同第10条扣除“执行费用”以及依据“中国”“法律”由“资产服务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与“回收款”相关的税收和规费(包括但
17、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后的所有“回收款”划付至“信托账户”。6.3.2 “资产服务机构”在划付“回收款”时, 应在资金汇划附言中明确汇入本金账和收益账的“回收款”的金额信息, 由“资金保管机构”根据“资产服务机构”资金汇划附言将汇入“信托账户”中的该等“回收款”分别记入“信托账户”项下的本金账和收益账。为避免疑义, 就非因冲抵“回收款”而向“信托账户”进行转付的“保证金”而言,亦应在资金汇划附言中指明其具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金额信息、用途等。6.3.3 除非本合同或“信托合同”另有明确规定, 在任何情形下, “资产服务机构”不得就“交易文件”项下到期应向其偿付的报酬、费用或其他款项(如有
18、)、其作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资产服务机构”持有“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应享有的权利、权益或利益, 对如下款项行使抵销权、担保权或反诉权, 或对其履行向“信托账户”、相关当事方划付如下款项的义务行使抗辩(权): (i)其代表“信托”、相关当事方或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持有的任何款项(如有); (ii)本合同项下应由其支付的款项。为避免疑义, 按照各方约定, 与“回收款”相关的税收和规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由“资产服务机构”从“回收款”中扣除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6.3.4 如果“资产服务机构”收到不属于“回收款”的相关现金或付款, 则该资金属于“委托人”所有。
19、“资产服务机构”有权在收到该资金后将该笔资金划付给“委托人”。6.3.5 在“资产服务机构”于每个“回收款转付日”划付“回收款”以前, “回收款”在“资产服务机构”的账户中不产生任何利息。6.4 信托账户从其他方(不包括资产服务机构)收到回收款6.4.1 “信托账户”如果从其他方(不包括“资产服务机构”)收到“回收款”, “受托人”应于收到该等“回收款”后立即通知“资产服务机构”, 通知中应说明每一笔“回收款”的付款人、数额、到账时间等情况。6.4.2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每一个“服务机构报告日”向“资金保管机构”和“受托人”发送通知, 通知中应载明“信托账户”从其他方(不包括“资产服务机构”
20、)收到“回收款”中属于前一“收款期间”的“回收款”以及该等“回收款”的金额信息, 由“资金保管机构”根据“资产服务机构”的上述通知的指示将“信托账户”中的上述“回收款”分别记入“信托账户”项下的本金账和收益账。6.5 资产的处置与批准6.5.1 如果“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的约定, 致使“应收租金”的正常回收受到影响, 则“资产服务机构”应按照“资产服务手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6.5.2 如“资产服务机构”根据“资产服务手册”的规定认为需要为处置“资产”而对“承租人”、“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启动相关司法程序的,
21、则“资产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交资产处置方案、预计处置回收金额及执行费用预算等文件, 经“受托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受托人”应于收到前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批准或不予批准, 不予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6.5.3 在“受托人”和/或“资产服务机构”参与的与“资产”有关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中, “资产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受托人”的指令, 以“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参加上述程序。“资产服务机构”和/或“受托人”参加本条所述程序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对于因任何第三方实施欺诈、胁迫或其他恶意或违法行为而给“信托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害, “受托人”有权(并可以委托“资
22、产服务机构”)要求该第三方赔偿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害, 损害赔偿金归入“信托财产”。7 资产服务机构的更换7.1 资产服务机构的解任如果发生任何“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 “受托人”应于该“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发生后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通知“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以及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并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如果“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解任“资产服务机构”, 则“受托人”应立即向“资产服务机构”发出解任通知(并抄送“资金保管机构”和“评级机构”), 告知其被解任的相关事宜, 解任自“受托人”于该通知上标明的解任日期生效。7.2 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和替代
23、资产服务机构的选任标准按照本合同委任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和“替代资产服务机构”须具备如下标准: (a) 应当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资金融租赁公司, 且具有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经营资质; (b) 具有管理“资产”所需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处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c) “评级机构”对该“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均高于或等于AA-级; (d) “银监会”规定的资产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7.3 后备资产服务机构的选任7.3.1 如果“评级机构”中某一家给予“江xx赁”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低于或等于A级, “受托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租赁 资产 证券 信托 服务 合同 模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