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债券交易风险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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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债券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防范债券交易业务风险,保证公司业务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债券交易中公司面临的可能引起损失的各种不利的事实和情形。第三条 债券交易风险管理的目的是对债券交易业务中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度量和控制,从而使公司对债券交易业务中的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第四条 债券交易业务风险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全程风险控制的原则。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第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资金投入规模和风险限额。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合规部或固定收益总部提交的涉及固定收益业务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保证公司风险控制
2、指标的合规性或控制固定收益业务风险,风险控制委员会有权指令固定收益总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或进行某项业务操作。第七条 合规部审核固定收益业务总部的各项制度、流程的合规性,对固定收益业务进行监控和检查,对业务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并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第八条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是部门风险责任人,其职责包括建立和完善部门的各项制度和流程并保证部门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第九条 固定收益总部设立风控员,在部门内部对各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第十条 固定收益总部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流程,不得超越岗位权限和违反工作纪律。固定收益总部员工违反本办法而引起经济损失或
3、导致公司负面评价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 风险识别第十一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当通过制度和流程控制,减少或消除以下风险:1、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方未依约履行其义务的可能性风险,其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交易品种信用风险。2、市场风险:指由于市场的波动,投资无法如预期而获利之风险。3、流动性风险:指由于市场或自身的流动性缺乏,导致未能在理想的价格与时间内完成交易,进而产生损失的风险。4、操作风险:指由于制度和操作流程缺失以及操作不审慎,或者现有制度和流程不能得到有效执行而可能引起的经营风险。5、道德风险:指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淡漠、自律性差、责任心不强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
4、工作态度不严谨、失误频出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的风险。6、合规风险:指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章制度,导致公司利益可能受损的风险。7、法律风险:指无法使对手方履约的可能性之风险,其发生可能因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合同的签署方无有效授权导致。8、技术风险:指由于自身或交易中其他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交易及结算流程无法按协议进行的风险。9、固定收益总部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第四章 风险度量第十二条 合规部对固定收益持仓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进行数量化度量并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数量化指标显示持仓风险较大时,合规部应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讨论。第十三条 公司在追加固定收益投资时应进行压力测试。第十四条
5、 合规部和固定收益总部风控员应当共同监控固定收益总部的交易和持仓,确保固定收益业务满足以下风控指标:1、固定收益业务总规模不超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上限。2、固定收益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占用不超过风险控制委员会分配给固定收益业务的上限。3、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4、 买断式回购 4.1) 回购期限:买断式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91 天。 4.2) 进行买断式回购,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以及上清所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5、 质押式回购 5.1)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
6、65天。 5.2)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80。6、远期交易 6.1)债券远期交易期限最短为2天,最长为365天。 6.2)单只债券的远期交易卖出与买入总余额分别不得超过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远期交易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可用自有债券总余额的200。 6.3)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金或者净资产的100。第五章 风险控制第一节 交易对手风险管理第十五条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愿出现问题,导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交收责任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第十六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当为每位场外交易对手建立档案。第十七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当根据交易对手信用评估要素
7、建立交易对手信用等级名单,信用等级名单由风控员更新和发布。 第十八条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评估要素:机构类型、资产规模、财务状况、信用记录、清算系统快捷程度、交易活跃度、或有风险等。第十九条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分类:将已有的交易对手按照以上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分为三类,即低风险类、一般风险类及高风险类,以此为依据来控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部门客户档案中进行登记,每季度进行更新;新增交易对手及时在部门客户档案中进行分类登记。 低风险类机构包括:1 、资产规模较大的银行类机构、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邮储等机构;2 、与我公司有过良好合作记录、支付系统快捷的资产规模中等的中小城市商行、农信社、基金、保险、财务公
8、司及少数几家资产规模较大的券商;3 、交易比较活跃、市场声誉比较高同时支付系统快捷的中小商行、农信社、基金、保险、财务公司。 一般风险类机构包括: 1 、与我公司无合作记录或市场活跃度一般的资产规模中等偏下的银行类机构、基金、保险及财务公司; 2 、结算、支付系统速度较慢类机构; 3 、市场声誉较好的大、中型证券公司。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高风险类机构: 1 、市场声誉较差的机构; 2 、与我方合作存在不良记录的机构; 3 、资产质量较差或经营存在问题的机构以及风险类券商等; 4 、支付系统经常出现故障或无法保证结算及时进行的机构; 5 、交易不活跃的中小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及投资公司; 6
9、 、存在较大的或有风险的机构,如存在大额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事项。 风控员应当将高风险类机构中的前两种列入黑名单,公司不再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第二十条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控制流程 1、 交易员将各自现有客户按照上述交易对手风险分类标准进行自行评级分类,交由风控员复核确定后在部门进行通报; 2、 若有新客户出现或客户信用发生变化,应及时按照以上流程进行评级归类; 3、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某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发生变化,即由研究人员出具风险提示报告,并启动自动触发机制,对相关交易对手进行信用风险评估调整,2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信用风险评估调整报告。 4、 交易员按照以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控制要求进行自
10、律管理,达成初步交易意向,在正式交易达成之前,应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进行交易审批后交易员方能达成正式交易,按照交易流程规定进行交易,若有条件通过审批,交易员应按提出的要求执行;若未通过审批,则不能进行交易。第二十一条 针对低风险类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1、与对手方保持沟通,确保券款及时支付。 2 、因此类机构为银行间主力机构,每日交易繁多,所以在后台结算上要保持高度警惕,将后台结算部门、资金清算部门的联系人与联系电话备份,以备应急。第二十二条 针对一般风险类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1、 在远期交易等协议类交易上,根据对手方信用等级情况签订价格和条款等。 2、 在与此类机构进行中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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