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流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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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健全合规操作风险与案件防控长效管理机制,丰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架构,引导和督促分行各机构和员工授信业务操作规范,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授信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熟练掌握信贷风险管理技术,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本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含处于试用期员工)。第二章 授信工作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 授信工作坚持“先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后提供信用”的原则。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基础上,
2、对单一客户(含集团客户)按规定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对客户提供的所有信用均应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五条 授信工作的一般流程为:客户申请与受理、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实施(合同签订、出账前审核、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授信后管理(问题授信处理)、信用收回。不得违反流程开展授信工作。 (一)客户申请与受理:客户申请初步认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授信调查:明确调查人员、成立调查小组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行为分析与论证撰写调查报告移交审查部门。(三)授信审查:审查部门受理确定审查人员实施专业审查分析与论证撰写审查报告按规定提交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授信审议与审批:对按规定需要分行评
3、审委员会审议的授信业务,分行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对提交的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结果进行决策。对分行评审委员会否决的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同意。 分行行长具有一票否决权,但不能同意评审委员会否决的授信项目。(五)授信实施: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落实限制性条款后由经营部门与客户签定用信合同,落实担保等法律手续,提供信用。用信合同生效之前或限制性条款落实前不得对客户提供信用。所涉及主要流程包括合同签订、出账前审核、出账、贷款资金支付控制。 (六)授信后管理:授信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以及授信审批时提出的管理要求,对授信客户及每笔授信业务进行持续监测评价与管理。(七
4、)信用收回:按照用信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条件收回客户信用。 第六条 授信工作的一般方法包括:直接调查、间接调查、分析论证、民主决策等。 (一)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授信调查应综合运用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手段,以直接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直接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直接接触客户,通过现场访谈、查阅账册、实地参观等手段进行实地调查;间接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通过对工商、税务、环保、供水供电公司、新闻媒体、银行同业、中介公司和相关监管部门及客户的供货商、销售商、竞争对手等其他渠道间接收集客户信息。 (二)分析论证。在获取完整、真实、有效的客户信息的前提下,通过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拟授信业务的必要性、可
5、行性、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和论证,针对客户行业特点、资信状况及授信业务特点,有效识别各类风险并提出必要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三)民主决策。对按规定应提交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授信业务,提交分行评审委员会进行民主审议并按规定投票表决。 第三章 业务受理和客户调查尽职要求 第七条 根据总、分行业务风险指引及规划,经营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与实施授信,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及银行信贷政策规定的授信业务申请。 第八条 授信调查的目的是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授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授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第九条 经营部门应根据授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
6、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组。对集团客户授信或大额授信可根据需要由分行相关部门业务精英与经营部门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调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和发表调查意见。 第十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种类在调查的基础上搜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保证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信资料,主要资料包括: 1. 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工商登记机关打印的企业基本信息; 2.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对于已经实现三证合一的企业该项不需要提供); 3.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和近一年的纳税证明资料(主要指所得税纳税证明及按企业主营业务类型提供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证明)(对于已经实现三证合一的企业该项不需
7、要提供);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新公司法实施后新设立的公司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其中以货币出资的提供银行进账单、以非货币出资的提供财产转移权证明); 6.公司章程; 7.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名单和签字样本; 8.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原则上三个月以内,集团客户四个月以内);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提供合并报表的,还需同时提供母公司本部近三年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如报表未经审计或不符合要求,企业应出具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说明; 9.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0.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包括股权
8、结构图、关联客户简介等; 11.贷款卡及密码复印件、查询贷款卡的委托书及查询资料(即信用报告); 12.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和环保达标、评价资料; 13.公司简介、经营计划及授信期内现金流量预测; 14.贷款用途相关的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15.有关办公场所、生产线、仓库等的多媒体资料; 16.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单项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如为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签名确认。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授信调查人员如已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仍无法完全获得上述资料,也可仅对已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及分析判断,但须将无法获得的资料、已采取的资料
9、收集措施及无法获得的原因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第十一条 调查方法。授信调查人员应以现场调查为主,采取直接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工作记录。 对客户及担保人的直接调查原则上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客户经理共同负责。对集团性客户授信、大额授信等情况复杂的授信业务,可采取多人或多级行联合调查的方式。 第十二条 授信调查人员对授信业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主要责任,同时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及调查结论负责。第十三条 调查内容。授信调查内容应涵盖授信申请人、关联企业、担保人的整体情况和具体授信业务情况。 (一)授信申请人调查
10、1、对客户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对客户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企业规模、资质情况、历史沿革、职工情况、股东与主要关联企业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 2、对客户管理情况的调查:应调查客户是否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规章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企业文化、经营管理模式、财务管理模式、人事激励机制、质量、技术、信息管理;核心领导层的综合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及运作风格,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品德与诚信度;领导层后备力量和中层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等; 3、对客户经营情况的调查:公司主要涉及产业、产业关联度、产业发展阶段;各产业的销售收入、盈利情况;主要产品、产品质量、市场份
11、额、产品用途及品牌效应;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的先进性、设计生产能力、实际开工率;近三年主导产品的产量、销售收入、成本及利润的结构、变动及未来发展趋势;原材料供应及库存情况;销售模式、产品定位、销售网络、销售政策、主要客户、结算方式;是否合法经营,按章纳税及环保情况;企业未来经营规划和发展前景等; 4、对客户财务状况的调查:审计报告的类型及有关意见,因特殊情况未经审计的报表,应加强调查;采取的财务会计政策、财务报表各科目余额、结构及变化趋势;调查各项财务指标的发展变化情况;分析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现金流量的结构和变化趋势及对偿债能力的影响情况;或有负债情况等; 5、对
12、客户资信状况的调查:对客户、关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核心领导层的履约记录的调查,重点关注客户、关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核心领导层贷款卡查询信息、信用记录、商业信誉、公众媒体有无负面报道,客户与本行的关联情况等;6、对客户所在行业和市场状况的调查:客户所在行业的行业特征、所处周期、行业管制以及发展状况、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客户的行业地位,在行业中的定位、生产技术水平、规模水平、行业竞争力及发展战略,市场份额变化情况;客户上下游行业情况,原材料、销货价格变化情况;主要竞争对手的相关情况与竞争力对比等; 7、对宏观环境及客户所在地区政策环境、经济金融环境、投资环境、政府支持力度等
13、的调查; 8、对企业授信真实用途和项目情况的调查; 9、对客户是否存在对我行贷款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要事项的调查,如对企业资金、效益以及竞争力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人事变动、资产重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或有项目、法律诉讼、账户冻结等;是否被列入银监会、他行及本行的预警名单、黑名单及原因等; 10、其他需调查的情况。 (二)担保调查主要包括: 1、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担保能力。对授信申请人的调查内容对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合法性、保证人是否具备代偿能力、保证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资产实力以及与用信人的关联度情况、保证人是否超能力担保、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经济纠纷等事项进行调查认
14、定; 2、抵(质)押担保的合法、足值、有效性。主要包括抵押资产、出质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权属是否清晰,权证是否齐全,能否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有效法律手续;抵(质)押资产价值评估程序是否合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抵(质)押率是否恰当,是否易于变现,并对担保品实施内部评估;抵(质)押资产是否重复存在出租、在先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有无拖欠工程款;以存保证金作质押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质押的票据是否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等。 (三)授信用途调查 主要对授信用途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认定,包括调查认定授信使用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列范围;用信人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业务许可证是否真
15、实、有效;授信使用合法性手续是否齐全;客户授信需求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真正用于该授信企业或该授信项目;用信人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购销合同是否真实;票据业务、贸易融资业务有无真实交易背景等。(四)授信综合效益分析 包括授信业务带来的直接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等)以及通过授信业务可能带来的间接收益,包括客户关系维护、低成本存款、结算业务收入、可能带来的其它优质资产业务以及授信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第十四条 通过银行业协会或其他有效途径与其他商业银行相互验证客户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大型客户或项目积极采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多家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贷款方式,以有效分散和降低风险
16、。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当业务竞争。 第十五条 授信分析与论证。调查过程中及调查活动基本结束后,调查人员须认真分析与论证以下主要内容与事项: 1、调查人员应按照银行法人客户财务会计报表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审核,判断企业的总体财务状况。认真分析审计报告意见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仔细分析主要科目的构成情况、变动趋势,全面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判断其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资金营运能力及现金流量的质量情况。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资产、负债、盈利和现金流量情况,评价第一还款能力; 2、调查人员应对客户的非财
17、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包括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经营记录、股东实力与支持情况、资信情况、宏观环境、行业特点、生产经营、产品和市场、设备状况和技术能力、排污和环境保护等; 3、调查人员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并确认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意愿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价值充足、变现能力强; 4、调查人员应对授信用途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结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授信用途与贸易背景等的分析,确定申请授信的真实用途,分析我行投入资金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还款来源的影响。第十六条 所有非低风险授信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对法人客户和担保人的授信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并应主动向政
18、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我行相关要求对客户和保证人进行信用评级(按有关规定不需评级的除外)、核定综合统一授信限额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全部调查程序结束后形成授信调查报告。授信调查报告是授信决策、授信管理、考核评价等环节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文件,报告必须格式规范、要素齐全、重点突出、分析全面、有理有据、观点明确,相关章节内容前后一致。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的全面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客观性负责。授信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九条 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
19、时得到相关信息。经营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补充资料应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条 授信审批过程中,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状况的重大事项时,授信调查人员应重新进行实地调查,并及时出具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必要时,分行风险管理部可以会同经营部门联合进行直接调查。重大事项包括: (一)客户外部经营环境或外部政策发生重大变动; (二)客户组织架构、股权结构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 (三)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四)客户涉及重大纠纷或诉讼; (五)客户对其他银行违约; (六)客户还款意愿、合作态度发生明显变化; (七)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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