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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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第三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2、第四条 贷款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五条 贷款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进行风险限额管理。第七条 流动
3、资金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包括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等环节,各授信岗位分工及职责:(一)业务受理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受理及客户初步筛选;(二)授信调查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营销、尽职调查及授信方案建议;(三)风险评价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评价和方案调整;(四)授信审批岗依据我行转授权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五)放款审核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支付的审核;(六)会计核算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账户开立、贷款资金的发放及支付;(七)贷后管理岗依据我行贷后管理办法负责贷后管理。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八条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具
4、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向业务受理人员提交经承诺真实、完整、有效的以下资料:(一)书面借款申请(附件1)。要素应包括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借款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特殊行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三年的
5、,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 (四) 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五)贷款担保证明资料;(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业务受理人员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客户是否具备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认定。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回复借款申请人,并退还相关资料;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相关资料移交授信调查人员。第十一条 经业务受理人员初步筛选后,授信调查人员应按照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调查细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
6、、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根据附件2测算);(六)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基本信用信息情况;(七)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八)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着重调查交易对手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交易的产品、付款条件、结算金额、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十)担保情况
7、,包括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十二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依据我行信用评级相关规定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进行初评。第十三条 授信调查人员通过对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的测算,并综合考虑借款人借款申请、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提出流动资金贷款方案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支付方式、还款方式、风险监管要求等。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形成完整的授信业务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当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及出具的贷款方案建议负责。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五条 风险评价人员应对流动资金贷款资料进行基本审核,内容
8、包括:(一)审查是否属于流动资金贷款,信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及资料是否准确、齐全;(二)审查授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第十六条 基本审核无误后,风险评价人员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金融法规、监管要求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作出判断,风险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评价;(二)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三)政策风险、行业风险分析;(四)借款用途的合理性、合法合规性评价;(五)借款人业务交易的风险评价;(六)借款额度合理性评价;(七)借款人财务风险评价; (八)担保风险及其他风险分析;(九)贷款建议的合理性分析。 第十七条 风险评价人员根据风险评价情况形成风
9、险评价报告。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简要综述评价要点和总体风险判断,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并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如果否决应说明否决理由),评价意见须明确以下要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担保措施、限制性条款等。第十八条 风险评价人员完成风险评价报告后,按我行授信业务流程及转授权管理规定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九条 风险评价人员对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第二十条 授信审批人员对需审批的贷款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价。(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把握贷款的投向和投量;(二)按照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签注明确的审批意见,审批意见须明确以下
10、要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发放条件与支付方式、担保方式、还款计划安排与贷后管理要求等。第二十一条 授信审批人员对审批权限内的贷款决策负责。第四章 合同签订第二十二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审批意见补充完善相应的贷款资料,落实相应的贷款条件,贷款行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必要时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另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等其他法律文件。第二十三条 审批意见中设定的贷款前提条件和监管方案,需要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应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予以落实,防止合同或法律文件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第二十四条 贷款行应在借款合
11、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提前还款补偿费等条款。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二十六条 贷款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我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行书面同意; (四)贷款行有权根据借
12、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行。 第二十七条 贷款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行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第二十八条 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13、。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我行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等级BBB级(不含)以下的;(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万元(不含)以上的;(三)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要求借款人提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已签章的提款申请书(附件3); (二)借款人已签章的xx银行借款凭证;(三)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发票等;(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
14、一条 放款审核人员根据借款人提交的提款申请,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形式有效性;(二)授信流程的合规性;包括业务流程是否合规,授信审批意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等;(三)放款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包括合规性要求的落实情况,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担保的落实情况等;(四)提款申请书所列用途是否与贷款约定用途一致;(五)提款申请书所列支付对象、金额与交易资料是否相符。第三十二条 放款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做下柜处理,打印放款通知书。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上报原审批人重新审批或变更授信;授信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不予放款。第三十三条 贷
15、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经放款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签章的提款申请书; (二)经放款审核人员签字的放款通知书,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金额、期限及利率;同意支付的收款人名称与账号、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三)借款人及贷款行签章的xx银行借款凭证;(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会计核算人员根据提款申请书放款通知书xx银行借款凭证,重点审核xx银行借款凭证签章是否齐全;放款通知书中列明的收款人、用途与提款申请书是否一致;审核相符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结算账户及时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五条 贷款支付后,因借款人交易对象原因导致退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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