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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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落实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办法)等公司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投行系统业务部门、中小企业投融资事业部系统业务部门及资本市场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挂牌公司
2、股票发行业务的,适用本细则。第二章 投资者分类与转化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大类,分类标准按照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第四条 专业投资者细分为法定类专业投资者和转化类专业投资者,分类标准按照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第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仅面向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和(激进型、积极型)普通投资者销售,且普通投资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投资者(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3)为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
3、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定机构或者自然人: 1、拟发行股票公司股东; 2、拟发行股票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4、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三)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六条 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性的,公司不得向其销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章 产品定级第七条 根据公司产品及服务定级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具体分类标准和依据参照公司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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