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模版(清洁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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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XXXJXB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管理人:上海X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3二OXX年十二月目 录第 1 部分前言1-2第 2 部分释义2-1第 3 部分合同当事人3-1第 4 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4-1第 5 部分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5-1第 6 部分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6-1第 7 部分集合计划的分级7-1第 8 部分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8-1第 9 部分集合计划的成立9-1第 10 部分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10-1第 11 部分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11-1第 12 部分集合计划估值12-1
2、第 13 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13-1第 14 部分投资收益与分配14-1第 15 部分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15-1第 16 部分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16-1第 17 部分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17-1第 18 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18-1第 19 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19-1第 20 部分集合计划的展期20-1第 21 部分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21-1第 22 部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22-1第 23 部分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23-1第 24 部分风险揭示24-1第 25 部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5-1第 26 部分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26-1重要提示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3、,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第 1 部分 前言为规范XXXJXB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明确XXXJXB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4、件,当事人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XXXJXB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XXXJXB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
5、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第 2 部分 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或本计划指XXXJXB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XXXJXB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及对其所有的有效修订和补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电子合同指XXXJXB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证券投资基金法指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
6、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交易指引指2013 年8 月21 日经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范指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号)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人指上海X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XXX证券资产管理托管人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XX
7、银行委托人或持有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推广机构指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的其他推广机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集
8、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中登公司集合计划推广期间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日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在本合同中又称投资运作期或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转入的投资运作期成立日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开放期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退出或申购参与的期间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指为委托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持有期、持有时间指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确认日到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确认日之间的自然天数分红权益登记日指确认在注
9、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委托人享有某次分红收益分配的日期元指人民币元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份额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总份额所得的每份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集合计划的风险敞口指集合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减去空仓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加上多仓股指期货合约价值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每份额净值的方法和过程托管费指托管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托管服
10、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管理费指管理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等第 3 部分 合同当事人一、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电子合同中列示。二、管理人管理人名称:上海X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证券资产管理”) 法定代表人:X住所:X联系地址:
11、X联系电话:X传真: X联系人:X三、托管人托管人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住所:X联系电话:X 传真:X联系人:X第 4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XXXJXB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目标规模推广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50亿份。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户数均不超过200人。四、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1、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的私募基金“鼎盛对冲4期基金”以及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工具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
12、参与证券回购业务。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LOF、ETF(不含场内ETF申赎)等; 2、投资组合比例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 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占集合计划总资产):0%100%;(2) 现金及等价物(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期限为7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占集合计划总资产):0-100%;(3) 证券回购业务: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委托人在此同意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
13、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限售期等原因导致交易条件不具备,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具体顺延时间由管理人确定。法律法规或中
14、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五、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1、封闭期:封闭期为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65天,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2、开放期: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成立满一年后,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开放日,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在管理人
15、网站公告。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集合计划。七、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本集合计划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八、集合计划份额面值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九、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追加参与资金为10万元的整数倍;将红利再投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受上述限制。十、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能承受较大范围的本金风险、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场或是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十一、本集合计划的推广1、推广机构: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16、海X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的其他推广机构。2、推广方式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销售。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本集合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基金业协会、中国
17、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广本集合计划。十二、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1、 参与费率:1%;2、退出费率:0%;3、管理费率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2%;4、托管费率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5%;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6、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及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13
18、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第 5 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一、集合计划的参与(一)参与的办理时间1、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日。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实行“预约参与”机制。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需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未经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50亿元,或者客户数达到200户,可提前终止推广期。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
19、制。具体方式请参看本章节第(四)项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2、存续期参与投资者在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本集合计划实行“预约参与”机制,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需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未经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集
20、合计划成立满一年后,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开放日,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集合计划。如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的开放日当日的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使得本集合计划的总份额超过50亿份或客户数达到200户以上的,则对该开放日有效参与申请采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的原则给与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退还给委托人。具体方式请参看本章节第(四)项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二) 参与的原则1、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签署,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
21、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3、“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的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4、“未知价”原则,即在开放日,参与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参与申请日当日(T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净值在T+2日公告。5、“预约参与”机制。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需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未经预约申请,管理人有
22、权拒绝委托人的参与申请。6、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额的,该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7、委托人在开放日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逾期申请撤销的无效,申请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申请情况缴付资金、办理参与手续。8、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若开放日当日的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使得本集合计划的总份额超过50亿份或客户数达到200户以上的,则对该开放日有效参与申请采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的原则给与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退还给委托人。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
23、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三)参与的程序和确认1、参与程序和确认(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推广期/存续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本集合计划实行“预约参与”机制,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需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未经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参与申请;(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内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资金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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