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工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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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主承销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主承销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的工作,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则、指引,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相关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持有人会议由同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参加,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对本办法规
2、定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持有人会议以维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共同利益、表达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集体意志为目的。 第二章 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第五条 本行为该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唯一主承销方,或者该期债务融资工具由多家机构联合主承销,而本行作为负责后续管理工作的牵头主承销商,则本行作为召集人。 第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当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召集持有人会议,并拟定会议议案: (一) 债务融资工具本金或利息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兑付; (二) 发行人转移债务融资工具全部或部分清偿义务; (三) 发行人变更信用增进安排或信用增进机构,对债务融资工具
3、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 发行人或者信用增进机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被接管、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五) 发行人或者信用增进机构因资产无偿划转、资产转让、债务减免、股权交易、股权托管等原因导致发行人或者信用增进机构净资产减少单次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两年内累计超过净资产(以首次减资行为发生时对应的最近经审计净资产为准)的百分之十,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指标,但对发行人或者信用增进机构的生产、经营影响重大; (六) 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同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提议召开; (七) 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它应当召开持有人会
4、议的情形;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由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情形。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召集人应要求发行人及时告知相关详情。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不以发行人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第七条 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 (一) 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 (二) 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导致不足以支付资产支持票据本金或利息; (三) 基础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四) 基础资产发生对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行人或信用增进机构出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列明的重大事项
5、情形之一的,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同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发行人和信用增进机构可以向召集人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三章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召集人至少于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十个工作日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公告。 第十条 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情况、持有人会议召开背景; (二) 会议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 会议时间和地点; (四) 会议召开形式: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五)会议拟审议议题:议题属于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有明确的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
6、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 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和其它相关事宜; (七) 债权登记日:应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一工作日; (八) 提交债券账务资料以确认参会资格的截止时点: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 (九) 委托事项:参会人员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受托义务。 第十一条 召集人应提示持有人应提交债券账务资料以确认参会资格,并应明确确权的截止时点,即会议召开日前一工作日银行间市场债券停止交易流通的时点。 第十二条 召集人可通过提供会议通知和发行人申请书,向
7、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申请持有人名单,并在会前和持有人就以下要点进行沟通: (一) 掌握持有人的债券持有情况和参会意向,了解持有人在会议召开前是否有卖出债券的意愿。如果持有人计划卖出债券,召集人需提前了解该持有人的拟交易对象,便于召集人及时和最新的持有人沟通。如果持有人计划继续持有债券,召集人需了解持有人的参会意向,提示持有人可通过委托相关人员或机构现场参会以及提供有关要件非现场参会等两种方式参会。 (二) 准备确权证明文件。召集人应提醒持有人在会议召开日前一工作日16:30后,通过与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托管结算系统相连接的物理终端打印债务融资工具的账务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在会议召开日
8、提交给召集人,作为确权文件。 第十三条 召集人至少于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七个工作日将议案发送至持有人,并将议案提交至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四章 持有人会议参会机构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核对持有人提供的债券账务信息凭证,并登记持有人名称、托管账号以及持有份额,以便表决日后交由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对表决有效性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另有规定外,在债权登记日确认债权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有权出席持有人会议。 第十六条 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信用增进机构等重要关联方应当按照召集人的要求列席持有人会议。交易商协会可以派员列席持有人会议。 第十七条 持有人会议应当有律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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