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办法(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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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系统运维管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及本行银行信息安全策略等法律法规制度,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运维管理的目标是完善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运维规范,提高运维管理效率,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各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第二章 事件管理第三条 事件是指信息系统运行中引起或可能引起服务中断或服务水平质量下降的活动及服务请求。其中包括生产故障事件,安全事件,服务请求事件等。计划内停机不列入生产故障事件范围。(一)生产故障事件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业务应用、系统环境、网络通信、机器设备、机房设施
2、的正常有效运行的事件。(二)安全事件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脆弱性,使计算机信息系统特有的机密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不可否认性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或因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威胁的事件。(三)服务请求事件是指 用户要求提供服务的请求,包括业务请求、咨询请求等。第四条 科技部门对全行范围内的各类事件实行724小时不间断受理制度,应按事件类别及服务时段公布受理电话,并确保其畅通性。第五条 科技部门事件受理人受理事件后,应对事件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事件级别。并根据事件级别不同分别上报至科技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重大突发事件还应按照有关规定
3、上报银监部门。第六条 科技部门事件受理人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第七条 科技部门应定期对各类事件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对处理方法进行分析总结,在部门内部定期发布,指导事件处理。并定期在全行范围内发布对全行计算机操作人员的操作指导,以避免事件的重复发生,提高事件的处理效率。第三章 问题管理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问题是指存在某个未知的潜在原因的情形,这种原因会或可能导致一起或多起事件发生,问题可按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和涉及系统类别、紧急程度进行分级。第九条 科技部门负责及时发现生产系统潜在问题以及受理各单位上报的问题。第十条 科技部门应组织问题根源分析,协调落实相关问题解决
4、方案、制定问题防范措施。需通过变更解决的问题,科技部门应按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问题分析会,通报问题的解决情况,对未解决的问题分析原因,研究解决方案。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应定期编制问题简报,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件的重复发生。第十三条 全行要建立统一的问题管理知识库,对问题分类存档备查。应将问题资料统一编号、整理、归档。第四章 变更管理第十四条 变更根据紧急程度分为紧急变更和常规变更。应按变更影响范围和时间进行分级。(一)紧急变更是指因生产事件和问题引发或第三方(含有权机关、合作伙伴)要求急需处理的变更。(二)常规变更是指除紧急变更以外的所有变更。第十
5、五条 信息系统各环节发生变更,包括机房环境基础设施、计算机系统软硬件、网络等,应对变更风险进行认真分析,制订变更方案,确认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同时应制订回退方案。第十六条 变更应履行审批制度,由变更申请人详细填写银行信息技术部生产系统变更计划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变更应选择在非业务时段实施,重要变更必须在全天日终处理工作结束后实施。第十八条 变更实施人员应严格按照变更计划谨慎操作,并对实施步骤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第五章 可用性管理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可用性是指信息系统能够正常发挥其应有功能的能力。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性、成本、影响范围等,将信息系统可用性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实行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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