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咨询监造合同协议书(打印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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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x 正 本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招标编号:x) 甲方:XX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XX城市轨道交通咨询有限公司20xx年3月31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一、合同协议书甲方(委托方): XX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受托方): XX城市轨道交通咨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X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选定项目申请不再招标的批复(桂发改法规20121332号)及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法律、法
2、规、规章、规定等和甲方的招标文件,以及乙方的投标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就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根据合同的规定,乙方全面履行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接受甲方对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工作的管理,为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定的服务。二、合同总价:固定总价,人民币(大写) 陆佰叁拾捌万元(小写) 6380000元。三、本合同中的词语与所属的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同义。四、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1) 本合同协议书;2) 合同谈判过
3、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如有);3) 委托书;4) 报价函;5) 合同条款;6) 合同附件;7) 用户需求书;8) XX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文件;9) 询标问题澄清(如有);10) 招标文件。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述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合同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洽商、变更、协议、纪要、信函、备忘录等,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内容与其他的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七、鉴于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进行的支付,乙方在此承诺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八、鉴于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甲方承诺遵
4、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项支付,作为乙方履行服务的报酬。本合同协议一式十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四份,甲方执十份,乙方执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开始执行。甲方:XX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地址:广x邮政编码: 5x 联系人: x 联系电话: x 传真: x 开户银行: x行 乙方: XX城市轨道交通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地址: XXx邮政编码: 1x 联系人: 张x 联系电话: x 传真: x 开户银行: Xx支行 二、合同条款1. 定义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 “合同”系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5、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受托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委托方应支付给受托方的价款。3) “服务”系指受托方须承担的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4)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5) “委托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需要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的单位。6) “受托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7) “车辆厂”指承担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车辆的制造单位。8)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需要进行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工作的现场。9) “天”指日历天数。2. 咨询
6、、监造与项目管理项目概况2.1 项目名称: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车辆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2.2 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工作内容:具体见附件四(用户需求书)。2.3 本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期限为:自本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至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全部车辆质保期结束止。3. 标准3.1 本合同下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4.1 没有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将由委托方或代表委托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
7、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4.2 没有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受托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委托方的财产。如果委托方有要求,受托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业主。5. 专利权5.1 受托方应保证,委托方在参与受托方工作内容时的任何时候,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6. 委托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6.1 委托方有对车辆技术规格、供货计划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权。6.2 委托方有权要求受
8、托方按照投标时的承诺保持机构的人员稳定。6.3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咨询工作所需的工程资料。6.4 委托方应为受托方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等。6.5 在监造项目开展前,委托方应将受托方及其监造组织、监造内容、监造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车辆厂。6.6 委托方应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将业务需求、业务流程描述、机构设置及职能、机构和业务分布的资料以及以上任何变化调整的资料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受托方应做好上述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6.7 委托方应在与车辆厂的合同中明确受托方的职责,并要求车辆厂接受受托方的监造,委托方应要求车辆厂保证按照项目监造规范的要求提交项
9、目各阶段的计划、方案、报告和质量标准、项目进展状态及文档,车辆厂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提交。6.8 若车辆制造厂对受托方的任何计划、建议和评估意见持有异议,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及时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委托方的名义给予车辆厂书面答复,同时抄送受托方。6.9 委托方在项目实施的各阶段向车辆厂支付与本合同相关的款项之前,均需得到受托方的认可和签字同意,方可执行付款。6.10 委托方在执行项目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应按照项目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规范对受托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提交的一切事宜及时答复,重大问题应给予书面答复。对于需书面确认的事宜,委托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应予以书面答复,若超过约定期
10、限而未收到委托方的书面确认意见,受托方可理解为委托方对受托方要求作决定的事宜和建议无需再作确认,可视为委托方已确认。6.11 委托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应按照服务内容要求保障项目参加人员到位,并保证项目参加人员按照计划参加与本项目相关的活动。6.12 委托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受托方和各级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人员的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受托方提交监造进度报告及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6.13 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调换不称职的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人员,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出。6.14 委托方应明确和维护受托方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正常的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业务的开展。6.
11、15 委托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时、保量地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款项。7. 受托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7.1 受托方受委托方全权委托,就合同约定的项目,为委托方提供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并对委托方负责。7.2 受托方有对包括车辆规格、车辆制造、车辆制造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等的建议权。7.3 受托方应对车辆设计、制造、联调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书面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车辆造价,或延长交货,应事先取得委托方同意。当发现车辆设计不符合国家车辆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7.4 协助委托方培养专业技术人员。7.5 受托方应按合同约
12、定的时间向委托方报送项目负责人和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主要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成员名单及监造规划。7.6 受托方提出项目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的执行规范、计划及各种建议,并提交委托方认可和批准。得到批准后,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共同遵守此规范和计划。7.7 受托方在提供监造服务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对项目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并应对项目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7.8 受托方应根据车辆厂提交的各种计划、方案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相应的监造情况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这些计划和方案在得到委托方的书面批准后才能付诸实施,委托方对计划、方案及
13、时间的批准不解除受托方应承担的责任。7.9 受托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应按照服务内容要求保证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并保证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人员按照时间计划参加与本项目相关的服务活动。7.10 受托方在提供监造服务时有权要求车辆厂完全遵照项目监造规范执行。7.11 受托方有权要求车辆厂对所提交的各种工作成果(计划、设计方案、报告)进行解释和澄清。7.12 受托方不得与车辆厂达成任何与本项目相违背或损害委托方利益的协议或承诺。7.13 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如因受托方自身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8. 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依据8.1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14、咨询及设备监造的法律、政策、规范及标准;8.2 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8.3 受托方案;8.4 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及委托方认可的其它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工作文件;8.5 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8.6 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9. 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执行9.1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按规定及时补作书面通知。9.2 在执行项目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过程中有权在车辆厂的处所实施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并在车辆厂的处所对车辆厂的工作进行例行检查和抽查,车辆厂应为受托方提供合同执行所需的
15、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办公室、技术文件、图纸及工具等和交通工具等协助。受托方自理差旅、食宿费。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9.3 委托方应按照双方批准的项目执行规范向受托方授权的项目负责人提出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要求。10. 服务费的计取及支付方式10.1 服务费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6380000 元,服务费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要求,在服务期限内完成招标人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及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其它应交纳的费用。10.2 服务费的支付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为分基本费(占合同总价的70%)和履约考核费(占合同总价的30%)。履约考核费是委托方根据受托人工作内
16、容及工作职责的完成情况,按委托方有关管理办法对受托方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后支付,考核费与基本费同期支付,凭正式税务发票办理支付手续。(1)本合同签订后,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合同价的10%;(2)基本费支付:1)完成车辆和牵引系统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后,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基本费的20;2)首两列列车到货,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基本费的30;3)列车综合联调完成后,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基本费的10;4)50车辆到货,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基本费的10;(3)履约考核费支付:1)完成车辆和牵引系统合
17、同谈判并签订合同后,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按履约考核费的20,进行核实并综合履约考核情况计算支付额;2)首两列列车到货,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按履约考核费的30,并综合履约考核情况计算支付额;3)列车综合联调完成后,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按履约考核费的10,并综合履约考核情况计算支付额;4)50车辆到货,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按履约考核费的10,并综合履约考核情况计算支付额;(4)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试运营完成,接到支付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到合同价的90%;(5)政府相关部门审定服务费最终结算金额后,接到支付
18、申请30天内开始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到最终结算金额的95%;(6)最终结算金额的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全部车辆质保期满后,结清余款。11. 人员的更换11.1 委托方人员的更换:如委托方需更换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主要人员,应及时通知受托方。11.2 受托方人员的更换:1) 如因受托方原因导致本工程主要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更换,受托方应提前通知委托方,说明更换原因,在获得委托方的批准后及时安排相应的接替人员;2) 如委托方认为受托方的工作人员不称职,有权要求受托方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更换相应人员。12. 履约担保和项目机构人员保证金(1) 在签订合同前,受托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担
19、保形式和格式向委托方提交履约担保。(2) 至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全部车辆质保期结束止,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履约担保应在至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全部车辆质保期结束后28天内退还给受托方。(3) 受托方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履约担保,则视同主动放弃本合同的中标资格,委托方可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4) 委托方从首期支付款中扣除人民币20万元整作为项目机构人员保证金,该保证金至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全部车辆质保期结束止一直有效。如受托方出现如下情况,将视为违约,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严重时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1)受托方的项目负责人不到位(平均每月在XX工作少于20天)时,委托方视情况处以
20、110万元的罚款;2)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处以20万元/次的罚款;更换主要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处以110万元/次的罚款;3)当项目机构人员保证金不足实施处罚时,委托方有权在履约担保和合同进度款中扣除相应的处罚金。13. 保密原则13.1 对于与执行本合同相关的信息、业务流程和文件,受托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方有意或无意识地披露或泄露,已通过其他方式广为人知的信息与文件除外。14. 违约赔偿14.1 如因受托方的不作为、指令错误、明显失职、故意或恶意及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委托方损失,受托方应向委托方赔偿;14.2 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1)如因受托方原因造成重大质
21、量缺陷(限制或者影响部件或整体系统功能的缺陷),每发生一次,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10%;造成一般质量缺陷(不影响部件系统功能的缺陷),每发生一次,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2)由于受托方监督失职造成完工延期,每延误1周(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0.5;(3)除合同条款第20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受托方没有按照委托方批准或要求的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提供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的,委托方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0.5%,直至提供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服务为止;(4)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价格的10%,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5)上述(1)
22、-(4)种情况发生受托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受托方给委托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仍需赔偿,赔偿金计算如下: 赔偿金经济损失报酬比例(扣除税金)2 报酬比例=本合同总价/咨询、监造与项目管理项目的车辆投资总额14.3 违约金的支付对于受托方的违约金,先在当期支付金额中暂扣,再在结算时清算。14.4 索赔的期限委托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56日内,向受托方提出索赔意向,否则视为委托方放弃索赔。15. 合同的变更、中断和终止15.1 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条款需要变更,任一方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补充协议,则变更成立。变更前的有关条款作废,以变更后的条款为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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