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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管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第四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门是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员岗、业务主管岗和业务操作员岗,下设清算中心作为系统直接参与者。主要职责为:
2、(一)负责系统的日间运行监测; (二)负责小额包的手工组包发送、日终汇总对账、差错处理、清算以及支付业务相关过渡科目的日常管理;(三)负责各机构小额支付业务纪律执行情况的考核;(四)负责小额净借记限额、圈存资金的设置,并在净借记限额低于警戒值时及时调整。第五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门是系统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维护员岗,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系统使用的存储介质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二)负责小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密押管理;(三) 负责小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的管理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第六条 各机构为系统间接参与者,设置业务主管岗、录入员岗、复核员岗和授权员岗,负责小额支付业务的柜面受理、
3、业务记账、复核及信息类报文的应答。第七条 系统所有岗位进行严格权限管理,一名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增设用户及变更业务参数等操作均应遵循“双签制”原则。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八条 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一)普通贷记业务;(二)定期贷记业务;(三)普通借记业务;(四)定期借记业务;(五)实时借记业务;(六)实时贷记业务;(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第九条 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是指本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金额小于规定限额的付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一)汇兑;(二)委托收款(划回);(三)托收承付(划回);(四)国库贷记汇划业务;(五)网银贷记支付业务;(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
4、他普通贷记支付业务。第十条 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是指本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一)代付工资业务;(二)代付保险金、养老金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贷记支付业务。第十一条 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本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一)国库资金借记汇划业务;(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如:支票影像业务。第十二条 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本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一)代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业务;(二)国库批量扣税业务;(三)中国人
5、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第十三条 实时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本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一)实时通用票据截留业务;(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第十四条 实时贷记业务,是指本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第十五条 支付业务信息在系统中以批量包的形式传输和处理。支付信息由纸质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化为纸质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由纸质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的,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质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由电子信息转化为纸质凭证的,纸质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
6、付效力。第十六条 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由人民银行对系统办理的贷记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第十七条 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的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准时间由人民银行统一确定。同城借记业务回执期限为1天;异地借记业务回执期限为2天。第十八条 本行发起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应当根据收款人的委托,记载借记回执信息的最长返回时间。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时间的,本行应当填写人民银行规定的返回基准时间。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不得小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时间,不得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第十九条 本行收到普通借记支付
7、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审核无误后应当按协议立即办理扣款。各机构应当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期满前发出回执,由清算中心统一打包发送。本行在收款行确定的最长返回时间内对整包借记支付业务扣款成功的,应当立即返回借记业务回执信息。第二十条 本行到期未返回借记业务回执的,系统自动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到期日的次日予以撤销。借记支付业务被小额支付系统自动撤销的,发起行可向小额支付系统再次提交该批借记业务。第二十一条 本行发起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撤销的,应当通过系统发送撤销申请。支付业务未纳入轧差的,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不能撤销。申请撤销只能
8、撤销批量包,不可撤销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第二十二条 本行收到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后应立即完成行内业务处理,并通过系统向发起行返回回执信息。发起行未及时收到回执信息的,可通过系统发起冲正指令,取消未纳入轧差的实时支付业务。系统未收到本行的回执信息和发起行的冲正指令的,在第三个工作日系统对原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作拒绝处理,并通知本行和发起行。第二十三条 本行对已纳入轧差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支付业务和已确认付款并纳入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系统发送退回申请。本行为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时,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尚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
9、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支付业务可以申请整包退回,也可以申请退回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本行收到有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回。第二十四条 本行对已发出的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者定期借记支付业务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应当通过系统发送止付申请。本行作为付款行收到止付申请后,应当最迟在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止付应答。若尚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立即办理止付;对已经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不予止付。申请止付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止付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第二十五条 各机构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
10、业务,应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收到的查询,应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予以查复。各机构受理查询查复业务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第二十六条 系统的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第二十七条 系统的基本业务处理流程是“724小时连续运行,逐笔(批量)发起,组包发送,实时传输,双边轧差,定时清算”。第二十八条 系统运行时间系统按照724小时连续运行,每日16:00进行当日日切处理,16:00以后业务纳入次日第一场轧差清算,日切时间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要求调整。第四章 净借记
11、限额管理第二十九条 净借记限额由授信额度、质押品价值和圈存资金组成。第三十条 授信额度和质押品价值由人民银行在国家处理中心通过系统进行设置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圈存资金由总行清算中心在大额系统工作日内通过系统自行设置和调整,不得用于日常清算。第三十二条 总行清算中心根据业务需要,设定净借记限额可用额度预警值,对净借记限额进行预警监视,发现“轧差排队”和“清算排队”业务,应主动调整圈存额度,并通知总行金融市场部门及时筹措资金,确保支付业务及时轧差、清算。第五章 轧差和资金清算第三十三条 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按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实时轧差。系统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普通贷记、定
12、期贷记、普通借记回执、定期借记回执业务做排队等待轧差处理;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实时贷记回执、实时借记回执业务做拒绝处理。第三十四条 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支付业务以贷记批量包为轧差依据,实时贷记、借记支付业务以回执包中的成功交易为轧差依据。第三十五条 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可以在日间调整,即时生效,支付业务当日最后一场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时间,由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第三十六条 支付业务轧差净额在每场清算时点进行资金清算。法定节假日期间,系统继续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但每日仅形成一场轧差净额,待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提交清算。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第三十七条 各机构应
13、加强对支付业务的日常管理,对违规操作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实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第三十八条各机构应遵守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小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第三十九条各机构因工作差错延误小额支付业务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总行清算中心人员应当加强可用额度预警控制,如因净借记限额不足,导致支付业务未及时处理,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各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小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伪造、篡改小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将按照本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农村商业银行小额实时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XX银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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