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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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化解债权风险,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
2、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我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第四条 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规范操作、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减少损失”的原则。第五条 抵
3、债资产抵入、出租、处臵、变现损失列支,均实行授权管理。第二章抵债资产范围和条件第六条 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第七条 抵债资产包括: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我行以协议方式受偿的资产,以及法院、仲裁机构裁定我行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通过诉讼或仲裁中的和解程序受偿的资产,参照协议受偿资产处理。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可以实施以物抵债:(一)生产经营已中止,
4、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三)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四)对债务人无法强制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臵仍然无法成交的;(五)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现只有实施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资产的其他情况:第八条 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评估价值的;(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四)非法、违规、违章建筑物;(五)伪劣、变质、残损或不易储存、保管的资产;(六)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
5、值没有剩余的;(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我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八)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军事设施;(九)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十)已确定要被无偿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十一)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第九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我行债务,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且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第三章抵债资产抵入第十条 当债权出现或即将出现风险时,应以货币资金受偿为第一选择。若债务人、担保人
6、无货币偿债能力,要优先选择以债务人、担保人非货币资产拍卖、变卖所得的货币资金受偿。当以上方式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实施以物抵债。债权行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第十一条 实施以物抵债前,应做好以下工作:对企业资产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 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市场现值进行测算;整理债权的权属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如有关权属资料缺失,应及时进行补救;对抵债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
7、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第十二条 抵债金额的确定:(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以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的评估价格为基础,由债权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工程款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货币偿债能力),债权行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
8、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债权行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的,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第十三条 抵债金额 50 万元以内的须经分行在裁定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集体审议认定,超过 50 万元的必须上报总行审批。总行、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在抵债资产入账审批过程中,如发现认定价格不合理可以要求重新认定。第十四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抵债方案的可行性和抵债金额的合理性, 要重点审查抵债资产处臵方案的可行性和预计损
9、失减值准备提取是否充足,同时应落 实本行法律事务人员或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审查抵债资产及操作过程的合法性。法院、仲裁机构裁定我行受偿的资产在报上级行审批时必须制定处臵预案。第十五条 抵债方案要逐级上报审批,抵债金额超过 50 万元须上报总行审批。报送材料应包括请示、会议纪要、法律意见书、抵入方案要件、银行以物抵债抵入申报审批表等。第十六条 受偿的抵债资产要确保我行拥有完整的处臵权。确需办理过户手续以规避风险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第十七条 各分行在协议取得抵债资产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支付补价。法院判决、仲裁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臵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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