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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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4第三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5第四章关联交易管理8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审批和决策10第六章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及信息披露12第七章法律责任13第八章附 则14附件:1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确保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全体股东及本公司客户的利益,促进本公司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2、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二) 诚实信用原则;(三) 公平、公开、公允原则;(四) 回避原则,关联方应在就涉及关联方的交易进行决策时回避。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一) 对本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检查;(二) 审议一般关联交易事项;(三) 审核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
3、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关联方资料以及本公司关联方的汇总确认、相关系统的维护、对银监会的有关报告等工作。第六条 本公司相关人员和管理部门应接受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有关事项提出的质询,并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第三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七条 本公司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八条 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 本公司内部人,即本公司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公司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二) 本公司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人员的近亲属;(四) 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
4、、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人员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 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第九条 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 本公司主要非自然人股
5、东;(二) 与本公司同受某一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人员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 本条第一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非自然人股东,本条第一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 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公司或可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公
6、司、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相应对象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公司、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本公司、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第十一条 与本公司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公司的关联方。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公司有影响,与本公司发生的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
7、本公司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第十三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一) 授信;(二) 资产转移;(三) 提供服务;(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第十四条 授信,是指本公司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第十五条 资产转移,是指本公司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第十六条 提供服务,是指向本公司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
8、法律等服务。第十七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如交易属于非授信类交易,本条所述交易金额应为本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与同一关联方发生的全部相关交易余额的累计金额;如交易属于授信类的,本条所述交易金额应为本公司与同一关联方的信用余额;如交易既涉及非授信类交易,又
9、涉及授信类交易,则按照本款规定对交易金额进行汇总计算。在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公司的交易金额时,其近亲属与本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公司的交易金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第四章 关联交易管理第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总行及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公司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股东应当自其成为本公司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第十九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公
10、司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填报下列关联方情况并提交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一) 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二) 控股非自然人股东;(三) 本单位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如因特殊原因导致部分信息无法提供的,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及时书面向本公司说明情况,在经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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