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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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密码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 年 03月01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组织职责4第三章 支付密码单业务5第一节 基本规定5第二节 业务处理5第四章 电子支付密码业务6第一节 基本规定6第二节 电子支付密码器的管理6第三节 电子支付密码器特殊业务处理7第四节 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的人员管理9第五章 支付密码的核对10第六章 附则10附件:11附件1.支付密码使用协议书12附件2.支付密码使用申请书14附件3.支付密码器代销季报1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支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防伪功能,保障客户和银行的资金
2、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委托书、电汇凭证)的支付密码的管理。第三条 支付密码业务包括支付密码单业务和电子支付密码业务。第四条 申请使用支付密码的客户,应与开户行签订支付密码使用协议书(附件1),并填写提交支付密码使用申请书(附件2),选择使用的支付密码方式(支付密码单/支付密码器),约定以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依据之一。分支行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凡不使用支付
3、密码的,不得进行通存通兑业务。第五条 客户签发的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付款行核对密码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款项支付。客户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付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的规定进行办理。第六条 使用支付密码的客户,不得事先将支付密码填写在空白票据凭证上,加盖了预留印鉴并填写了支付密码的空白票据凭证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七条 总行负责支付密码业务的管理和指导。第八条 总行负责支付密码业务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第九条 分支行负责支付密码业务的管理。
4、第十条 综合柜员负责与客户签订支付密码使用协议书(附件1)、支付密码使用申请书(附件2)及相关支付密码业务的办理。第三章 支付密码单业务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十一条 支付密码单是经过对支付凭证票面要素等进行加密运算得到的,填写在支付凭证票面上用于证明特定支付要素内容正确性的数字密码。本行在出售支付凭证时,打印与每一张支付凭证号码对应的支付密码,客户在签发支付凭证时直接将支付密码填写在对应的支付凭证密码栏内,银行凭以审查支付。第十二条 客户申请使用支付密码单,开户行要与客户签订一式两份的支付密码使用协议书和一式两联的支付密码使用申请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明确支付密码与签章的关系,约定使用支付密
5、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票据凭证的条件。签订书面协议后,在系统“签订协议”画面录入账号、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和选择签约类型(支付密码单),签订成功后提示打印业务受理单。 第十三条 凡出售凭证使用支付密码的,必须在空白凭证上逐份加盖行名行号和支付密码章,并且提示客户必须填写支付密码。第二节 业务处理第十四条 客户在开户行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时,柜员按照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在“凭证出售”画面将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给客户,出售成功系统提示打印支付密码单。第十五条 柜员将重要空白凭证和支付密码单交付给客户时,应告知客户如何使用支付密码单。第十六条 支付密码单打印错误需要重新打印时,在“出售冲销”画面做冲销后重新出
6、售凭证,打印新的支付密码单。第十七条 客户的支付密码单遗失,原凭证及支付密码单作废,需到开户行重新申购新的支付凭证。第四章 电子支付密码业务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十八条 电子支付密码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发行支付密码器并在其中加载账号及账户密钥,客户在签发支付凭证时,将支付凭证上的要素(账号、凭证号码、出票日期、金额及支付凭证类型)输入电子支付密码器中,由支付密码器按照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的加密算法产生的一组16位数字,并将其填在支付凭证上,银行凭以审核支付。第十九条 本行应用的电子支付密码业务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局有关技术规范与业务标准,依托自身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建设,用于对客户身份
7、及支付信息进行核验,控制结算账户支付操作的支付安全保障系统。电子支付密码业务主要由支付密码器、支付密码专用核验系统等相关设备及其软件组成。第二十条 分支行发行的电子支付密码器,均由总行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鉴定通过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标准的支付密码器生产厂家购置。第二十一条 同一客户购买的一个电子支付密码器可以加载20个账户,一个账户可以加载于同一支付密码系统的多个电子支付密码器中。第二十二条 客户与本行签约使用支付密码器后不可再变更为支付密码单。第二节 电子支付密码器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客户申请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器,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支付密码使用协议书和支付密码使用申
8、请书,并出具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代理人办理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本行发行电子支付密码器手续,相关资料随开户资料一并保管。第二十四条 支付密码器按照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管理,逐台销号使用,由经办柜员手工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第二十五条 本行代理出售的支付密码器需收取客户成本费,收费标准执行本行银行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分支行营业部主任每月对系统中支付密码器代理收费登记簿进行核对。第三节 电子支付密码器特殊业务处理第二十六条 电子支付密码器特殊业务包括:支付密码器他行注册、支付密码器停用、
9、支付密码器启用、支付密码器更换密钥、支付密码器同账号增发、支付密码器删除账号、支付密码器解锁(重置口令)、 指定签名支付密码器和支付密码器作废。第二十七条 客户在开户行办理电子支付密码器特殊业务时,应填写支付密码使用申请书,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若代理人办理的,还要出具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柜员审核相关资料后交营业部主任或会计主管复核,无误后,进行支付密码器相应的操作并将相关资料留存,专夹保管。第二十八条 支付密码器的发行、账号增加、密钥更换、启用、解锁、他行注册、指定签名密码器以及账号删除等特殊业务,必须联机操作,并确保支付密码器与业务终端通讯正常。第二十九条 他行
10、注册。如客户在其它银行(银行以外的银行)已购买了支付密码器,到开户行新增账号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提供相关手续。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他行注册和增加账号,无需重复申领支付密码器。第三十条 停用。支付密码器丢失、损坏、被盗,客户应向开户行申请停用,停用期为30天。停用期内,客户可重新启用已停用的支付密码器。支付密码器停用30天后系统会自动将停用密码器设置为作废密码器。密码器停用当日生效,出票日在停用日之前的支票可继续使用。第三十一条 启用。丢失的支付密码器重新找回或损坏的支付密码器修复后可重新使用。密码器启用当日生效。密码器重新启用后,客户在密码器停用前签发的支付凭证可正常使用。第
11、三十二条 更换密钥。密码器中账户密钥出现问题,导致不能正常核验支付密码时,客户可向开户行申请更换密钥。从密钥更换日起,用原密钥签发的支票在其有效期内的有效;除支票外的其它凭证一律无效。 第三十三条 同账号增发。客户申请将同一账号增加到多台支付密码器中,应持签名支付密码器向开户行办理。签名密码器仅用于同账号增发密码器业务。第三十四条 账户删除。客户办理结算账户销户时,除提供销户相关申请资料外,还应向本行提供相应账号下使用的支付密码器,由柜员负责办理支付密码器中指定账号删除手续。第三十五条 解锁。客户遗忘支付密码器最高级别口令或口令被锁后,应持支付密码器到支付密码器发行银行办理解锁,解锁后恢复初始
12、口令“111111”。只有密码器的发行银行才能进行密码器解锁操作。第三十六条 指定签名密码器。客户使用“一户多机”的支付密码器到开户行重新指定该账户的签名密码器的过程。签名密码器是用于确认客户身份已设置该账号的支付密码器,系统默认账户加载的第一台密码器为签名密码器。同一账户下只能有一台签名密码器。第三十七条 作废。客户支付密码器丢失、损坏、被盗,可以向开户行申请办理作废。支付密码器作废后,客户不得进行与支付密码器相关的业务处理。作废密码器不可重新启用,各分支行应提醒客户慎用。密码器作废次日生效,出票日为当日的凭证可继续使用,核心系统对出票日为作废次日以后的支付凭证,不再校验支付密码。第四节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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