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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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范和推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制度,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用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或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
2、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性质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本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为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以农民合作社作为借款主体的,抵押人可以为农民合作社社员。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原则,应充份保护抵押物涉及关于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依照贷款对象和期限,分别通过涉农贷款相应科目核算,并在系统中进行标识。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
3、条件第七条 贷款对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除符合本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是土地承包农户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持有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或合法取得的由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同意抵押、流转和处置的书面证明。(二)借款人是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持有与承包农户合法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2持有承包农户同意抵押、流转和处置的书面证明;3抵押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资料文
4、件。第九条 下列农村土地,其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一)土地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二)未取得*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未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的;(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四)因公共权益需要,已被依法规划征收或征用的;(五)土地受到污染或损毁,无法进行正常农业生产的;(六)属于家庭承包户口粮田地(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全*人均耕地面积计算,据第二次全国土地普查,*人均耕地面积2.65亩),且承包户无其他收入来源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七)受其他原因造成抵押权利未能对抗或实现的。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用信及还款方式第十条 贷款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5、必须用于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转土地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包括:(一)土地整理与复垦;(二)道路、灌溉、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等农业基础设备建设;(三)农业机械设备、生产资料文件资料、人工等费用;(四)仓储、物流等流通环节费用;(五)支付土地承包费用。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应依据有关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承贷能力以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综合确定。借款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不超过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所造成或产生的预期增值价值的80%。土地流转预期增值价值为:剩余流转期限内土地预期总价值预期经营总成本。其中,剩余流转期限内土地预期总价值应包括地面作物预期
6、收入、地面附着物价值、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等。预期经营总成本应包括土地流转成本、人工成本、生产资料文件资料成本等。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依据有关农业生产用途、周期和现金流确定,同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对于从事生长周期一年以内农作物,用途为支付农业生产资料文件资料、人工费用等经营需求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二)对于用途为农田基础设备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购置大中型农业机械设备、投入仓储物流,以及从事林果、苗木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三)对于用途为支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的,视经营收入的现金流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四)贷款期限应短于农村土地
7、承包经营权承包或流转协议剩余年限3年(含)以上;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执行总行关于利率管理规定,结合客户信用等级、综合回报以及本地场利率水平确定差异化的定价水平,可在本地同类客户*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适度优惠。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客户用信应依据有关其农业生产经营和实际需求采取一次或分次放款的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且还款间隔不得长于1年。对用于林果种植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贷款,可设定不长于2年的
8、宽限期。第四章 抵押担保管理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单独抵押,也可采用其他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自然人客户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鼓励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人客户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或实际监控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十六条 抵押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确定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场价格、权利变现难易程度、抵押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6%。(二)通过缴付租金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已
9、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超过年(含)以上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0%;剩余使用年限3(含)-年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剩余使用年限3年以内的不超过。(三)借款人已投保农业保险,且赔付金额可以覆盖本行贷款本息的,上述抵押率可适度提升,但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的70%。第十七条 抵押物价值可以由经营机构自行评估(抵押面积500亩以上的须向总行报备);也可以由具备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须报总行准入,已准入的除外);或借贷各方参照本地*场价格协商确定;或由乡镇农经部门、村两委以及经营机构组建评估小组,依据有关*场行情和地上附着物价值共同协商确定,并依据有关其公允价值进行公示。第十八条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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