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业务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4第三章原则与基本规定5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8第五章担保机构日常管理12第六章档案管理12第七章附则1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信贷合作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本行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本行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
2、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行是指负责融资性担保合作业务的受理、调查和提交审批的本行分支机构。经办行是指经办由担保机构担保具体授信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开展的信贷合作业务。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四条 授信审批委员会职责包括:负责本行合作管理政策的制定及全部担保机构年度合作总额度的目标制定和调整;负责具体担保机构合作额度的审议、审批;负责决定具体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第五条 信贷审批部职责包括:负责执行本行全部担保机构年度合作总额度的目标控制;负责制定本行对担保机构的
3、管理办法;负责对担保机构授信事项的管理;负责对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审核;负责具体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担保机构合作额度及单户合作最高额度的审查。第六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担保机构合作业务及其文本的法律事项的审查。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包括:负责担保公司合作项下信贷业务的风险预警信息的收集汇总;对风险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第八条 合规部负责担保机构合作业务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发起行职责包括:负责担保机构合作业务的受理、调查和提交审批;负责对担保机构的日常管理,收集报表、担保事项及资金运用情况,做好定期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负责落实本行相关部门要求,做好风险预警、分析并提出初步处置方
4、案。第三章 原则与基本规定第十条 管理原则:本行对合作的担保机构采取“严格准入、名单管理、动态监管、定期评审”的管理原则。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基本准入条件:(一) 在本行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二)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相关年检手续,相关证照齐全、有效,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行拟与其开展的合作范围;(三)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金;(四) 无拒绝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等不良信用记录,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五) 遵守中央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法,依法、合规经营,各项经营指标符合监管规
5、定; (六) 公司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建立了完善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有严格规范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有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能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决策;(七) 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八) 担保机构应当在监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内开展担保业务。未经批准,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跨行政区域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担保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省辖市级行政区划的担保机构应在本
6、省辖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的担保机构应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未按行政区划冠名的,按照相关部门审批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第十二条 优先选择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财政或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实力雄厚的股东控股、而且担保业务主业突出、业绩良好、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进行合作。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与具有下列特征或情形的担保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合作:(一)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的;(二)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多元化经营、信息不透明、经营管理不规范、近两年经营业绩不佳的;(三) 抽逃注册资本的;(四) 有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7、的股权投资的;(五)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提供的保证必须为连带责任保证。且其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原则上应依情况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四条 同一担保机构只能在本行的一个分支机构申请担保合作额度,不得多头申请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 本行仅与已设立分支机构地区内的担保机构合作。第十六条 额度管理(一) 担保机构在所有金融机构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二) 担保机构在本行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按照本行信用评级结果分类管理:1. AAA级级担保机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2. AA级、AA+级担保机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3. AA-级、A+级担保机构,不超过其
8、净资产的2倍。4. A级、A-级担保机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5.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担保机构在本行的担保责任余额可依经营管理情况提高。(三) 单户担保额度1. 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2. 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第十七条 保证金管理(一) 保证金应集中存放于发起行,原则上要求担保机构一次性存入保证金,经本行有权人批准,可采取分笔缴存方式,保证金余额不低于合作总额的10%;(二) 注册资金在5亿元以上、符合本行优先合作条件且与本行合作时间在3年(含)以上的,保证金余额不低于合
9、作总额的8%。第十八条 期限管理(三) 本行对合作担保机构核定的最高担保额度有效期均为一年,合作期限到期后,不得续做项下业务;(四) 合作期限到期或合作额度不足的担保机构需要继续与本行进行业务合作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本行提出申请。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业务受理:担保机构向本行申请信贷业务合作,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 书面合作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三) 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四) 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高层管理人员工作简历;(五)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同意与本行合作的决
10、议及相关授权文件;(六) 主要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 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合作协议,对外担保明细(债务人、授信业务品种、主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保证金余额、保证金比例、反担保形式、是否逾期等);(八)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担保机构,提供成立以来连续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九) 担保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高层管理人员的人行征信查询记录;(十) 银行基本账户和主要结算账户最近连续半年的银行对账单;(十一) 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业务发起 发起行负责对担保机构进行合作前调查。发起行按照上条规定对担保机构提供
11、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核对原件后,应要求担保机构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留存,发起行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时,调查人员应对担保机构的下列事项调查、核实和分析:(一) 股东结构,主要股东实力是否雄厚,是否有持续出资能力;(二) 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权分配等)情况,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理念、风险偏好;(三) 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情况,担保业务的内部流程,担保、反担保、代偿、追偿、以及风险分担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四) 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和购置非自用经营所
12、需固定资产(包括购置投资性房地产等)的明细情况,是否存在实收资本被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占用(抽逃)的情况;(五) 资金运用及往来的交易明细;(六) 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及当期担保业务收入及赔付支出等情况;(七) 当期期末的担保责任余额,已签约的担保业务合作方及其审批的担保额度;(八) 逾期的担保债务、正在处理中的代偿事项和追偿事项等有关情况,其他或有(争议)事项情况;(九) 为股东及其关联公司的担保情况,为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担保的代偿情况;(十) 发生的代偿事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敞口、向债权人代偿的金额或代偿进展情况、向债务人追偿的金额或追偿进展情况、预计净代偿损失等);(
13、十一) 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的计提比例及余额(计提比例如有变动应调查原因);(十二) 获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资助资金情况;(十三)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 按照本行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起行须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级结果在调查报告中反映。信贷审批部对各发起行信用等级评定的结果进行审核,对审核意见及其确认的评级意见负责。仅授信审批委员会有上调评级的权限;如有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的评级报告,必须将评级结果在调查报告中反映。第二十二条 撰写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情况和分析结果,发起行客户经理应如实撰写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业务调查报告。第二十三条 发起
14、行初审上报。发起行完成内部审查、审批程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总行信贷审批部。第二十四条 总行审查审批。信贷审批部审查员进行核查,核查后同意的签署意见,报部门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议,签署同意意见后,报授信审批委员会审议、审批。 第二十五条 签订协议 (一) 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后,信贷审批部应在审批意见有效期内,根据审批意见的有关要求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若需对合作协议条款进行修改,须报本行法律事务部审定。第二十六条 额度关联。对审批同意合作的担保机构,由本行信贷审批部在业务系统内设定最高合作额度、单户最高额度与授信业务进行关联,在业务实施时,由业务系统自动同时扣减授信申
15、请人的授信额度和担保机构的担保额度。第二十七条 信息发布。担保额度在业务系统中设定后,由信贷审批部在信贷系统公布合作担保机构的有关信息(包括担保机构名称、担保额度、单户最高金额、保证金比例、担保机构联系人、发起行联系人等信息)。第二十八条 保证责任履行(一) 担保履约通知:担保额度项下信贷业务到期(含本行根据授信协议或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宣布提前到期,下同)后,债务人未按约清偿的,经办行应在信贷业务到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机构发送纸质的担保履约通知书,担保履约通知书应由专人送达,并取得担保机构盖章或签字确认的回执;(二) 代偿责任履行期限:履行代偿责任的期限一般为自本行通知担保机构履行担保
16、责任之日起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具体由发起行根据审批意见与担保公司在担保合作协议中约定, 并在担保履约通知书中明确。第二十九条 扣划保证金偿债(一) 担保机构在本行存入的所有保证金对其在本行的所有担保业务均具有代偿责任;(二) 需要以保证金清偿所担保债务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及时填写保证金扣划申请,经本机构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和发起行审查后,报总行信贷审批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批。审批同意后,业务经办行将保证金扣划申请送交发起行,由发起行填写保证金扣划通知书,通知发起行会计部门办理保证金扣划手续。扣划手续办妥后,发起行会计部门应将两联经签章的保证金扣划通知书回执与保证金扣划通知书一并反馈给发起行客户
17、经理。发起行客户经理应将保证金扣划手续办妥的信息立即通知业务经办行客户经理,并将其中一联交给经办行客户经理。经办行客户经理应立即通知其所在行会计部门办理扣款归还已到期信贷业务手续。第三十条 保证金补足。因扣划保证金代偿所担保债务等原因,导致实存保证金比例低于约定保证金比例的,发起行客户经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客户经理需在担保机构补足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将证明材料提交信贷审批部,补足前暂停该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续作及新增。第五章 担保机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发起行按月收集担保机构的有关资料,包括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月末对外担保明细表,资金运用变
18、化明细及变更资料以及其他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本行债权的资料,并报送信贷审批部。第三十二条 发起行定期(按季)或实时查询担保机构贷款卡信息并收集相关征信信息, 及时了解担保机构有无担保债权逾期、最大担保倍数变化、民间担保额等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本行债权的其他风险信息,并向信贷审批部反馈。第三十三条 发起行定期(按季)监测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托管资金变动等情况,按季进行贷后检查,写出贷后检查报告。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 担保机构信贷业务合作档案资料按照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信贷审批部应加强担保机构的授信管理,及时掌握担保机构在保情况、主要财务情况、注册资本变动情况。第三十六条 担保机构
19、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起行、经办行、合规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材料上报信贷审批部决定是否采取调整信用等级、减少担保额度、暂停担保业务、扣收保证金、终止担保合作协议等措施。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先冻结担保额度,再进行核查。(一) 担保机构存在申报资料不真实、虚假交易的,或存在向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套取银行授信的;(二) 所担保的本行或他行的授信业务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三) 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重大诉讼、发生大额不良担保债权、被相关部门处罚、其他金融机构暂停与其业务往来的;(四) 对经营策略、经营方式作重大调整可能对其代偿能力产生不利重大影响的;公司被重组、停业、收购或破产清算的;公司股东股权发生重大不利变更的;(五) 资本金被股东变相抽回或用于长期股权投资和对外资金拆借的;(六) 未按本行要求及时存入保证金或未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的;(七) 未按照本行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的;(八) 其他影响担保机构正常经营或影响本行授信资产质量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