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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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x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x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
2、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x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
3、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第七条贷款期限。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第八条贷款利率。林权抵押贷款利率由各分行按x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第四章 贷款担保第九条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一)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
4、林地使用权;(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十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森林资源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已完成林改并取得林权证的除外);(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十一条抵押率。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
5、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及所抵押林权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抵押林权评估价值的50%。第十二条以林权作为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幼龄林不能单独用于抵押。x银行不单独接受林地使用权的抵押。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未经x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流转所抵押的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x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第十三条以集体经营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
6、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出具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国家无偿划拨的林权抵押的,必须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第十四条各一级分行可根据当地森林保险业务开办的实际情况办理保险。办理保险必须指定x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由x银行保管保险单,保险期限(含续保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第十五条用于抵押的林权须经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须经x银行一级分行认可。第十六条借款人应到林权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林权抵押登记证。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除以下特别要求外,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授权及业务办理流程,按x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7、第十八条贷款申请。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三)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林权证等有效证件;(五)有效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除外);(六)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申请贷款决议书;(七)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新建及免评级企业除外);(八)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九)在x银行的开户证明;(十)x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
8、评估报告;(十一)林木资源保险单(一级分行规定不需办理保险的除外);(十二)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十三)x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十九条自然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证明;(四)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相关资料,如林权证;(五)借款用途证明、收入来源证明及还款计划等资料;(六)x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七)在x银行的开户证明;(八)林木资源保险单(一级分行规定不需办理保险的除外);(九)属于承
9、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十)x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二十条贷款调查。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执行双人实地调查的原则。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品行、家庭概况、收入来源、还款来源及贷款用途等;(三)借款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规模及技术保障;(四)核实抵押林权的真实性及变现能力;(五)抵押物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林种、林龄、抵押物评估价值及购买价或转让价(须附有关协议)等;(六)核实借款人是否取得砍、间伐指标;(七)以承包方式取得国有或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应调查经营者的承包期限是否合理,是否付清
10、承包期内应支付的承包费用,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等;(八)其它需要调查的内容。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查。各级行信贷部门、贷款审查中心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资料审查: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二)主体资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三)信贷政策审查:借款用途是否合法,贷款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x银行信贷政策;(四)借款人林业经营情况审查:经营林木是否适销对路,采伐指标是否合理,能否保证贷款的按期偿还等;(五)抵押担保审查:抵押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用于抵押的林权市场价值是否合理,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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