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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智能定期存款”业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加强银企间合作,互惠互利,共同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办理“对公智能定期存款”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定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协议中出现的下列术语定义如下:(一)“对公智能定期存款”(以下简称“智能存款”):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基于一定的增值服务周期,结合通知存款、3个月、6个月、1年4个存款品种的个性化现金管理增值服务方案。即乙方存入款项时先与甲方约定期限,支取时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存续期限将存入的每笔资金(增值本金)分段转存为对应的通知存款、3个月、6个月、1年整存整取
2、的增值产品。(二)本协议中的所有利率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第二条 起存、部分提前支取及留存金额乙方叙做“智能存款”业务,单笔业务起存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业务开通后,乙方可分次申请部分提前支取,单次提前支取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支取后留存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如留存金额低于人民币 万元,则按一般对公定期存款计算利息。乙方申请办理的每笔“智能存款”业务形成一个单独的交易,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各个交易之间互相独立、互不影响。第三条 计息方式(一)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靠档利率期限内,双方同意对乙方申请办理的“智能存款”业务的每笔资金按照以下方式计息:从存入日起计息,如存期
3、不满七天支取,按照支取日人民币1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从存入日起计息,如存期满七天,不满三个月支取,按照支取日人民币7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从存入日起计息,如存期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支取,存入日起三个月按照存入日人民币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超出部分如满七天,按照支取日人民币7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超出部分不满七天,按照支取日人民币1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即,3个月+通知存款)从存入日起计息,如存期满六个月,不满九个月支取,存入日起六个月按照存入日人民币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超出部分如满七天,按照支取日人民币7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超出部分不满七天,按照支取日人民币1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即,6个月
4、+通知存款)从存入日起计息,如存期满九个月,不满1年支取,存入日起六个月按照存入日人民币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六个月到九个月部分按照存入日人民币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超出部分如满七天,按照支取日人民币7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超出部分不满七天,按照支取日人民币1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即,6个月+3个月+通知存款)从存入日起计息,如存期满1年,按照存入日人民币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期满1年后本金仍留存于智能定期存款账户内,按支取日的人民币活期利率计息。 (二)本业务存入及支取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适用于定期利率计息的,按存入日甲方对外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及结息。适用于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5、的,按支取日甲方对外公布的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及结息。适用于活期利率计息的,按支取日甲方对外公布的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及结息。(三)乙方发生结息时,甲方通过计息清单向乙方展示本金及利息收入明细信息。第四条 乙方存入的每笔“智能存款”资金,甲方为乙方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上注明“智能存款”字样。第五条 乙方支取“智能存款”时,应向甲方出具“证实书”、进账单等凭证,乙方所支取的款项本息应原路返回。第六条 乙方声明和承诺(一)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二)乙方承诺办理甲方“智能存款”业务
6、的资金为其合法所有或其有权予以处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第七条 保密条款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应对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信息保密,并确保其各自接触保密信息的职员及委托代理人对该等信息保密,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依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依有关规定向其上级机构披露的;仅向与合作事项有关的、确需接触保密信息和负责处理保密信息的分支机构或外部服务机构提供的除外。第八条 违约责任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该事件情况书面告知
7、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证明材料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材料,经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政策变化及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明令停止本现金管理增值服务等。第九条 协议变更如本协议中约定要素发生变更,双方需重新签署协议,方能叙做“智能存款”业务。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协议解除:协议任意一方有权在任一工作日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的通知自到达对方之日起生效。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至乙方提交“证实书”申请关户支取之日止,相应的增值本金仍留存于“智能存款”账户内,按支取日的人民币活期利率计息,不再适用于“智能存款”的计息规则。第十一条 如本协议与开户申请书的条款发生冲突,则本协议的效力优先。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引发的一切争议、纠纷,可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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