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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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总发zz186号,zz年11月3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支付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开立、修改、通知、委托收款、议付、付款等流程均以中文办理。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第三条 国内信用证适用于企业之间国内商品交易的结算。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以
2、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业务。第四条 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一)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二)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三)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第五条 国内信用证业务实行总行授权制。总行是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授权人,对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各受权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未经总行授权的分
3、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第六条 国内信用证业务经办行准入条件。(一)国内信用证的开证行及议付行必须为xx银行分支机构或xx银行的合作金融机构,xx银行国内信用证开证行、议付行资格由总行统一审批管理。(二)国内信用证的通知行必须为xx银行分支机构或xx银行的合作金融机构。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均属xx银行的,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三)国内信用证的委托收款行必须为信用证受益人开户行。(四)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行与通知行均属xx银行的,议付行应为该笔国内信用证的通知行。(五)与其它金融机构开展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合作业务,应由总行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第七条 开立国内信用
4、证采用电开和信开两种方式。(一)受益人开户银行为xx银行系统内机构的,应采用电开方式。(二)受益人开户银行为xx银行合作金融机构的,应采用信开同时以SWIFT报文(MT799)确认的方式。第八条 国内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议付方式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或货物收据、货物发运单据签发日后(不含装运日和签发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九条 国内信用证必须加编密押,密押和电开/信开信息收发必须实行分管,电开信息的录入和发送必须分人操作,信用证行号采用全国汇票机构号。第十条 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申请书、凭证以及协议文本等
5、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各项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正确,客户签章应与其在xx银行的预留印鉴相符。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级机构及所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第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术语定义。(一)开证申请人是指根据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提出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买方。(二)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三)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xx银行分支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四)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的xx银
6、行分支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五)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xx银行分支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六)议付是指议付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七)议付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接受受益人申请办理信用证议付的xx银行分支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八)经办行是指申请人或受益人的开户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三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一)负责国内信用证产品的研发和营销推广。(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国内信用证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三)负责制定国内信用证业务各类产品合同及协议文本。(四
7、)负责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后续分析与评价。(五)负责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合作机构商洽,制定业务合作协议。(六)牵头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系统需求的编制。第十四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是国内信用证单证业务的操作管理部门。(一)负责国内信用证开证(修改)、签发、审单、寄单、委托收款、催收、付款通知、入账通知等环节的业务操作。(二)负责本行开办机构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指导和检查。(三)负责国内信用证业务结算量统计汇总。(四)负责指导、检查各外埠分行和xx市本级外各县市支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岗人员直接开展国内信用证的单证业务操作。第十五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是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授信管理部门。(一)负责按规定开展对全行国内信
8、用证业务以及相关融资产品的客户授信管理。(二)负责全行国内信用证相关融资申请的审批,并实施检查和监督。(三)负责制定并完善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授信和审批制度。第十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国内信用证产品价格的制订和调整,以及与同业开展代开代付合作等事宜。第十七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订并完善国内信用证业务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并实施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放款管理。第十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收集并提示国内信用证业务合规风险问题,提出合规风险管理建议,并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 总行科技管
9、理部负责组织国内信用证系统开发,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公司(或信贷、业务)和会计等部门是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营销和配合管理部门。(一)负责本机构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营销及考核。(二)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并负责核验客户提交的国内信用证各类业务文本上的签章、印鉴。(三)对开立国内信用证与信用证项下融资的贸易背景、申请人资信和抵(质)押情况的审查,并签署开证或融资意见。(四)负责对申请人的经营、财务等状况、抵(质)押物及担保人情况、到期付款能力和付款实际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控,并采取有效措施保全资产。(五)负责与客户签订国内信用证业务合同。(六)负责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发放与归还。(七)负责本分
10、支行开证项下的到期付款及来证项下的解付处理。(八)配合总行公司业务部开展合作金融机构的评级、授信管理、额度分配,并配合合作金融机构联合营销。(九)配合总行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十)总行营业部还需配合总行国际业务部办理来账收款清算工作。第二十三条 操作分工(一)xx市本级各支行的单证业务操作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办理;各外埠分行和xx市本级外各县市支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由所在行的国际业务岗人员直接办理,以下称“国内证操作岗”。(二)开证业务各有关部门分工:1、受理申请。由各经办行负责受理开证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2、开证。统一由“国内证操作岗”对外开具国内信用证;3、来
11、单审核。统一由“国内证操作岗”收取来单,并进行单据审核,向经办行出具信用证来单通知书;4、付款。由各经办行根据“国内证操作岗”信用证来单通知书的意见,向申请人办理付款/确认到期日付款手续后,将单据交申请人,并于到期日前办理对外付款。(三)来证业务各有关部门分工:1、通知。来证一律发至“国内证操作岗”,并由其直接通知受益人;2、交单。受益人一律向“国内证操作岗”交单;3、审单。统一由“国内证操作岗”进行审单并寄送开证行;4、收款。统一由清算中心收款并通知“国内证操作岗”,根据“国内证操作岗”提供的清单划至经办行;由各经办行负责解付至受益人账户。(四)融资业务各有关部门分工:1、受理申请。由各经办
12、行负责受理融资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2、单证审核。统一由“国内证操作岗”进行相关单证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3、融资发放与收回。由各经办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五)查询查复。国内信用证项下所有查询查复业务往来函件/报文统一由“国内证操作岗”进行收发处理,其中所有SWIFT报文统一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处理。第三章 办理流程第一节 开 证第二十四条 开证申请人提出开证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一)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附件1)。(二)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附件2)。(三)买卖合同正本。如买卖双方只签订年度总合同,应向本行提供年度总合同、合同项下的年度订货单及与该笔业务对应的采购明细清单等能够
13、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同时,合同条款中应规定以国内信用证方式结算。如提交的合同为副本的,应于正本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应在副本上注明“与正本核对一致”字样,并要求加盖提交人公章。(四)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的,必须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书及评价保证人保证能力所需的资料,担保人同意提供抵押、质押的决议及保证人同意保证(或最高额保证)的决议等有关证明。(五)保证金入账凭证。(六)本行认为还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开证处理流程:收到以上全套申请资料后,经办行对申请人的条件、贸易背景和资信状况进行调查,重点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等直接关系到信用证付款等方
14、面的内容,同时按照以下要求,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一)对开证申请书与买卖合同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申请书所列合同号与买卖合同号一致,受益人为买卖合同的卖方。2、申请书金额不大于买卖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交易金额。同一合同项下分次开立多笔国内信用证的,每次开证时应在合同正本上注明开证金额,累计开证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交易金额。3、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全称、开户行、账号、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及邮政编码。4、货运单据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必须注明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的具体地点,写明货物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日期的,信用证有效日期为货物最迟装运日期。申请书上应注明货物的分批
15、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5、申请书与买卖合同中货物描述应相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其描述应简练、明确。6、明确的信用证种类。国内信用证种类主要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议付信用证三种类型。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不含装运日)到期付款,最长不超过180天。除客户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应优先开立在开证行到期交单的付款信用证。开立议付信用证的还应指定议付行,经办行需审核指定的议付行必须为受益人的开户行。7、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二)对开证申请人承诺书进行审核。有否明确承担履约付款责任和因开证而产
16、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开证申请人所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印章是否齐全和真实有效,是否与本行预留印鉴相符。(三)经办行审查无误后,形成信贷调查报告,按信贷业务审批授权权限报有权部门审批。审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应及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审批通过的,办理担保及其他相关手续,并及时将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审批表(附件3)以及全套开证资料和相关授信审批资料提交至“国内证操作岗”进行开证审批,开证审批流程参照本行国际信用证审批流程。第二十六条 “国内证操作岗”开证处理事项:(一)对经办行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内容主要包括:1、开证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应与买卖合同内容相符。2、国内信
17、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国内信用证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受益人开户行或开证行所在地。4、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有效期),受益人可在货物装运后至该期限之间交单。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次日起15天为交单期。5、开证申请书上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支付货币为人民币。6、如有不妥应联系经办客户经理或开证申请人更改。(二)审核无误的,“国内证操作岗”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国内信用证(附件4)。开证要点及要求包括:1、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本行实际情况选取信用证通知行。2、核定信用证
18、开证方式(电开或信开),收取开证费用。3、在开证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私章,一联连同买卖合同正本退申请人,一联交经办行业务部门,一联留存作开证依据。4、电开信用证,由“国内证操作岗”以电子方式将信用证文本信息发送通知行(仅限为本行的分支机构);打印信用证副本,在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私章后复印留存,原件交开证申请人。5、信开信用证,由“国内证操作岗”打印信用证文本,在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私章后,复印二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交开证申请人),正本寄送通知行,同时发送SWIFT报文(MT799)加以证实。6、缮制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上需列明信用证编号、开证日期(大写)、大小写金额、付款方式、开证行
19、及通知行名称、地址和行号等必要内容。7、加编密押(仅适用于本行系统内电开方式)。(三)根据信用证副本登记“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附件5),同时进行表外账务处理。(四)对于通知行的查询,“国内证操作岗”必须在收到查询的次日营业终了前,对查询行做出答复或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材料。第二十七条 开证其它工作要点:(一)经办行需确认开证申请人必须在本行开立有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首次在本行办理业务的,经办行应审查开证申请人提供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并留存复印件。同时预留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被授权人签样、印模及具体授权范围书面文本。(三)经办行应登录企业征信系统查验申请
20、人贷款卡的有效性,留存查验记录或对查验结果进行批注。本行仅为贷款卡有效的客户开立国内信用证。(四)严禁开新证还旧证,或为逃避监管或业务权限规定而故意将大额开证业务化整为零。(五)国内信用证正文内必须加注“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等内容。第二节 修 改第二十八条 基本要求。(一)受益人不得随意更换,因重组等原因导致的受益人更名、并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情况除外。(二)修改申请书上列明的原信用证号码、金额、合同号、受益人名称等必须与本行留存原信用证副本所列相符。(三)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之间相互衔接合理,不得抵触。(四)修改有效期的
21、,原有效期加展期不得超过6个月;修改付款期的,原付款期加展期不得超过6个月。(五)对信用证做多次修改,多次修改内容之间如有矛盾,以受益人认可的最终一次修改为准。(六)信用证一经议付或办理委托收款,不得修改(受益人同意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开证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国内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向经办行出具xx银行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以下简称“修改申请书”,附件6)和xx银行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附件7),注明原信用证号、金额、合同号和修改内容等。(二)因贸易购销合同内容变动对信用证条款申请修改的,还应提供合同修改件或补充协议等正本。第三十条
22、 经办行修改处理事项。(一)对申请人提交的修改申请书和修改承诺书的签章与预留印鉴进行核对相符;修改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名称的,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二)修改国内信用证开证金额的,如为增额修改,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按照开证时的保证金比例追加增额敞口部分的担保手续。(三)修改增加金额、延长效期、即期改延期,以及延期信用证延长付款期限等涉及信用证内容实质性修改的,必须事先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核批准,信用证修改审批流程参照开证业务流程办理。经办行完成审批后,连同申请人全部修改申请资料,提交“国内证操作岗”。第三十一条 “国内证操作岗”修改处理事项。(一)对信用证修改申请书、有权审批部门审批资料
23、、保证金入账凭证(如增加金额)、修改后的协议文本等资料进行审查。(二)审查无误后,收妥修改费用。在修改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私章,一联作受理回单交开证申请人,一联交经办行业务部门,一联留存作开立信用证修改书依据。(三)缮制国内信用证修改书(附件8),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并加编密押,电开或信开方式及处理手续应与原信用证开证时相同。(四)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后,根据修改书副本登记“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并专夹保管。如为信用证金额修改的,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第三十二条 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开证行即受相应修改内容的约束。第三十三条 受益人交单时应提供拒绝或接受修改的通知。对同一份修改书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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