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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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操作与管理,有效控制风险,增强本行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贷款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行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自然人发放的专项用于购买售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可在二级市场合法交易的产权清晰的个人住房或商用房的按揭贷款。第三条 个人住房指个人购买的用于自用的住房(不包括别墅);个人商用房指个人购置的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商场、写字楼、工业厂房。第四条 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项下与本行合作的
2、房屋中介经纪公司仅定位于向本行批量推荐客户的获客平台,严禁房屋中介经纪公司以任何形式替代具体业务经办行参与业务流程。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 个人二手房住房按揭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以上 60 周岁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二) 有稳定的职业或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 有房屋买卖的合同或协议;(四) 能够按本行要求比例以自有资金支付首付款;(五) 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办理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借款人应如实向本行提供下列资料:(一) 贷款申请报告;(二) 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
3、件);(三) 符合本行规定的、能够反映借款人家庭具备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四)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征信查询授权书;(五) 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书;(六) 所购房屋权属证明,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含共有人)以及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如有)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七)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上市,需提供有关部门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批准证书;(八)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三章 贷款额度、首付比例、利率、期限及还款方式第七条 贷款额度、首付款比例及利率按照房屋交易合同价格与房屋评估价格孰低原则,结合以下规定,确定具体业务贷款额度、首付款比例及利率。(一) 对住房性质的二手房按揭贷款
4、,首付款比例及利率按照本行最新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信贷政策执行。(二) 对于商用房的二手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50%,利率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的 1.1 倍。(注意查监管文件)。第八条 贷款期限本行不发放一年期以内的二手房按揭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30 年(含),且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的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 70 年(含)。即 1 年贷款期限30 年,且借款人年龄+贷款年限70 年。(一) 所购房屋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年。房龄原则上不超过 20 年,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房产,房龄可适当放宽,最长期限不超过 25 年,但要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二) 所购房屋
5、为商用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所购房屋房龄原则上不超过 15 年。第九条 贷款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第四章 第三方管理第十条 对房屋中介经纪公司的管理(一) 为本行二手房按揭贷款提供推荐客户的房屋中介经纪公司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经营许可证书和资质证书,并具备房地产经纪和咨询资格。(二) 经办行应对合作的房屋中介经纪公司进行定期考核评价(间隔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并据此决定是否继续合作或退出。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客源违约率;2房源最终交易率;3其他能够反映房屋中介机构贡献与风险程度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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