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环境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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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生态环境领域通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牵头、指导 科室抽查事项名称抽查内容监管对象抽查主体抽查类型抽查方式抽查依据执法监督科 (2项)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的行政检查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核心,重点围统 围统环评批复情况、技工险收情况、“三 同时”执行精况、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废气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固废处置情 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情况、 执行报告精况、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 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开展检查。排放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市生态环境局、 各生态环境分局日常随机抽查/专 项随机抽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第二十四条:身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和竣 工自主险收情况的检查重点围绕环评批更情况、建设项目进展 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检 查。建设项目市生态环境局、 各生态环境分局日常随机抽查/专 项随机抽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 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信息化与 应急科 (1项)
3、对企业环境风险的行政 检查重点对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设施 落实情况等开展排查。风险源企事业 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各生态环境分局日常随机抽查/专 项防机抽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 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海洋生态 环境科 (1项)对入海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入海排污口设置、使用的时间和企业事 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或个人,污水 是否流入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 城、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 护的区域,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启用时 间是否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 城、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料别保 护的区域确立之后。工矿
4、企业、工业 及其他各类园 区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 r入海排污口; 规模化禽蓄、水 产养殖入海排 污口,农村污水 处理设施排污 口,农村生活污 水散排口。市生态环境局、 各生态环境,分局日常随机检查/专 项随机抽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 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 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海洋自然保护区、 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 污口。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
5、污口的,由且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贵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 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 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固体废物与 化学品科 (7项)对管辖危国内与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 单位的行政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皮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有关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职方内容、危险废物 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环办固体2021 20号)有关要求开展检查辖区内固体废 物产生、经营单 位(含危险废物 豁免利用处置)市生态环境局、 各生态环院分局
6、日常随机抽查/专 项随机抽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困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 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 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行 政检查针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 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 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开展 检查辖区内医疗卫 生机构、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单 位市生态环境局、 各生态环境分局日常随机抽查,专 项
7、随机抽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 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苣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蹙 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 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 活动的行政检查围绕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 管理登记、叠记事项的真实性、将记 证载明事项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 理登记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 况开展检查国务院
8、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通 报的辖区内新 化学物质环境 管理登记情况 有关企业市生态环境局、 各生态环境分局日常随机抽查/专 项随机抽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已于2020年2月17日由生态环境部部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 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 号)同时废止。新化学物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 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对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的行政检查参照有赤化学品进出
9、口环境管理登 记批准程序(环办2009113号) 省级检查要求开展检查辖区内有毒化 学品进口环境 管理登记企业市生态环境局、 各生态环境分局专项随机抽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查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迸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地方各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本辖区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 学品进出口进行环境监督管理。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 位的行政检查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指标(环办固体202120号)有 关要求开展检查辖区内危险废 物经营单位(含 豁免利用处置)市生态环境局、 各生态环境分局日常随机抽查/专 项随机抽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筌 字后方档。对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 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 治情况的行政检查围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强制性清洁 生产、重金属深度治理对应要求等实 施情况开展检查(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 的意见环固体(2022) 17号)辖区内纳入全 口径涉重金属 重点行业企业市生态环境局、 各生态环境分局日常随机抽查/专 项随机抽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
11、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 查。对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 企业的行政检查围绕项目环评批复、竣工验收、“三同时” 执行、废气废水排放合规性、固废处置、 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应急管理、 自行监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环境信 息公开情况等情况开展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 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 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298号)辖区内塑料废 弃物再生利用 企业市生态环境局、 各生态环境分局日常随机抽查/专 项随机抽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
12、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 查。监测与辐射 管理科 (3项)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 据质量的行政检查监测活动开展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效 据失实或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效 据行为生态环境监测 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各生态环境分局日常随机抽查/专 项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贵。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 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 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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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 生态环境 领域 随机 抽查 事项 清单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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