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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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一):代理权的歼灭代理权的歼灭有以下情形: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歼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歼灭,代理权失去担当者,当然为小妹。2.代理人丢失民事行为实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为条件,丢失民事行为实力确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3.本人死亡或法人歼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歼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歼灭是个事务,代理人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爱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看法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托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
2、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接着完成的。其中,托付代理和法定代理歼灭还有其特殊的缘由。 托付代理歼灭的特殊缘由:1.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2.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终止。3.代理权撤回。代理权撤回是本人干脆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4.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的意思表示。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缘由行为的违反,在所不问。如律师辞去代理导致违反与本人的托付合同,辞
3、去行为仍有效,本人可以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责任。法定代理歼灭的特殊缘由:1.本人取得或者复原民事行为实力,这里应说明为本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3.由其他缘由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歼灭。只要考生能够驾驭住民法学中的这些学问点,依据真题的命题规律仔细备考,自然在9月25日的考试之中能够得民法者得天下,在众多竞争者之中脱颖而出。(二):全部权取得的特殊方式全部权取得的特殊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全部权,全部权人不得恳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2.
4、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全部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全部人丢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全部人丢失对于物的占有的状况,则由种种不同。一般是全部人自己因某种缘由遗失;还有其它的状况,例如干脆占有人(承租人)将物(租赁物)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出租人)即全部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实力的人的全部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实力,不成立全部权的抛弃,而只是丢失占有,是为遗失物。但是,全部人为了平安的目的或其他考虑,将物品安葬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肯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全部人并没有丢失对物的占有,因此不是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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