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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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方法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方法业经200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市长:崔杰二OO七年H一月二日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有效爱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 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收集、 报送、移交、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等活动。本方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干(一)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三万元以下罚款;(二)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2、罚款;(三)逾期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四)逾期九个月以上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赐予单位罚款惩罚的,对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 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本方法实施前应当 报送而尚未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本方法实施后一年 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脆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 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 建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详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 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可以 设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市建设档 案日常管理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 导。第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 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城建档案管理机 构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接收管理的城市建设档案范围包括:(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
4、建设工程档案;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8、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 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藏工程的位置图;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二)全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 监理、市政、公用、房地产、园林、市容环卫、环境爱护、人防等部 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文件、科学探讨成果和城市历史、 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国家确定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档案。第六条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含个人),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的收 集、整理、保管等工作,并依据
5、本方法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 送、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第七条报送、移交城市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依照有关规定不能报送原件的,可以报送 副本或者复制件,复制件上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保存单位 印章。(二)档案资料应当齐全、完整、精确、系统、字迹清晰、规格统一 0(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四)各种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五)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电子档案的,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 应当一并报送电子档案。第八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和报送。建设单位应当从 建设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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