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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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供应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治理,明确职责,避开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供应资金担保或供应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供应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详细组织实施。 其次章资金担保条件 第四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生产经营工程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
2、(协议)。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力量和保证措施。 4、具备实施工程的相关条件。 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 第五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工程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4、工程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状况。 5、工程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 第三章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工程,须按总公司有关合
3、同治理和工程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总公司批准为其供应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需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11系统外的,必需向11总公司供应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含),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含6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含12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 第九条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各公司依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 第四章使用
4、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所属各公司托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国家规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工程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所属各公司托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2、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3、进口、内销合同(协议)副本。 4、银行开证申请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凡占用总公司信用证授信额度银行户头头寸的业务,在开立信用证时,
5、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下(含)的,须经专业公司财务主管和总公司财务本部资金处经理共同审签,由总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前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公司总理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 第十三条总公司财务本部在审核时,应事先征询法规室的意见。详细操作程序按总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治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总公司依据以下两条规定的内容,打算各专业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经审核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的,总公司按标准向各专业公司收取保证金。 第十五条自营业务。 1、对外开马上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
6、,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前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马上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总公司不予供应担保。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前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4、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3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前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5、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长于对外付款的期限),总公司不予供应担保。 第十六条代理业务: 总公司对代理业务本着不担当销售盈亏。不垫付商品资金和根本费用的原则,依据合同治理规定
7、中对企业资信评定的标准,对于aa及aaa级企业的代理进口业务,根据以下状况分别执行。 1、对外开马上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1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前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前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对于经法规室核定并与我公司有长期合作工程的aaa级企业,开证时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余款必需以银行远期承兑汇票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交予财务部门前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
8、物权。 第五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所属各公司托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须向财务本部交纳开证金额3的手续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企业客户授信治理制度 篇二 1、授信规定 1.1 客户授信资格: 1.1.1 已建立客户档案(含档案资料、开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1.1.2 已签订业务合同(包括两类:经销合同和直销合同,含结算协议)。 1.1.3 上年度货款清零。 1.2 授信额:客户开票发货日前三十天货款。 1.3 授信时间和方式:每日按时间流淌授信,每日实施。 1.4 例外状况授信: 1.4.1 未授信客户,需现金开票提货
9、,同时客户须制定货款回笼规划。 1.4.2 超三十天款期客户依据销售部审批详细状况详细授信。 2、开票发货规定 2.1 在授信额范围内可以开票发货。 2.2 客户超授信额开票发货规定: 2.2.1 由区域经理签发首次开票发货,发货额应小于授信额的三分之一,本次发货额如发生死呆账视同授信额内发货处置。 2.2.2 客户超授信额末次开票发货,发货额应小于授信额的三分之一,本次发货额如发生死呆账按财务规定制度相关责任人担当本次货款责任。 2.2.3 客户超授信额可以先汇款后依款开票发货,并制定超授信额货款回笼规划。 3、坏账担当规定 3.1 授信额内发生的坏账,相关人员按肯定比例担当。 3.2 客户
10、超授信额没有先汇款或没有经审批发货(如开手工票或不开票发货),经查实由市场部物流专员、库管及市场部部长担当本批次货款。 3.3 客户超授信额末次开票发货产生坏账相关人员担当(按财务规定执行)。 4 超授信额货款回笼规定 4.1 客户超授信额末次开票发货之货款在当月底回笼,否则由签发人按坏账规定担当比例从收入中直接抵扣。 4.2 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客户超授信额发货之货款由责任人收入中抵扣外,公司保存法律、法规处置权限。 企业客户授信治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和引导购销网络的经营行为,有效地掌握商品购销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削减购销网络的呆坏帐,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
11、公司购销网络客户到期不付货款、不发货或者到期没有力量付款、无法发货的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客户信用治理是指对公司购销网络客户所实施的旨在防范其信用风险的治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客户是指全部与公司及相关部门发生商品购销业务往来的业务单位,包括上游供给商和下游客户。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客户实施有效的信用治理,加大货款回收力度和催促上游厂商按时发货,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削减呆坏帐。 其次章客户资信调查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客户资信调查是指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对购销客户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所进展的调查。 第八条 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根本信息 2、主要股东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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