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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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6篇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就保密与竞业限制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局部保密第1条保密内容及范围 1.1乙方同意对甲方或者虽属于甲方客户(含意向客户)等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一切保密信息在保密期内予以严格保密。 1.2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任何形式的隐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 1.2.1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观点、发觉、创造、公式、程序、规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商业隐秘、专有技术以及任何学问
2、产权等; 1.2.2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制作或拥有的任何形式的报告、访谈记录、数据、信件、电子邮件、报表、模型以及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副件; 1.2.3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技术资料或隐秘、经营状况、经营策略及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客户经营状况等; 1.2.4甲方内外部工程的工程建议书、工程规划、报价、合同、工程讨论方法和工具、培训资料和工具以及工程成果等; 1.2.5甲方内部不欲公开或未经公开的公司制度、文件、决议、消息和公司运营状况等; 1.2.6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关于财务、本钱、利润、市场、销售、合同、选购等渠道.客户.经销商信息等。 1.2.7甲方的客
3、户或潜在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客户联系方式和客户销售策略等; 1.2.8 以下信息亦属于甲方的重要保密信息: 。 1.3乙方成认,上述“保密信息”均为甲方的保密信息。本协议不仅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接触的保密信息,也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前接触的全部保密信息。 1.4乙方确认,假如对是否属于保密信息存在争议或不太明确,则乙方应按保密信息进展处理,除非得到甲方或乙方上级的明确否认。 第2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2.1乙方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正确努力,在供应效劳或双方合作期间不组织、参与或规划组织、参与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值使用甲方商业隐秘的行为。 2.2乙方在为
4、甲方供应效劳或双方合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效劳内容相应的保密职责;若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慎重、诚恳的态度,实行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保密信息。 2.3甲方或乙方上级在职权范围内就保密事宜对乙方提出的要求与指示,乙方应予执行,并作为本合同商定的保密义务的一局部。 2.4乙方同意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担当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2.4.1乙方因某一工程而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处获得的保密信息,乙方承诺只在进展该工程或与该工程严密相关的工程讨论时使用,绝不为与该工程无
5、关的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2.4.2乙方应对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交到自己手中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当保存,不得泄漏或遗失,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私自保存或复制、记录; 2.4.3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或向任何第三方(任何第三方,包括除甲方该工程组人员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披露或透露保密信息;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 2.4.4当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无论出于何种理由),乙方应马上将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完整交回; 2.4.5依据甲方的要求,照实向甲方供应保密信息的使用记录; 2
6、.4.6乙方在离职时或任何时候甲方提出要求时,须将一切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交还甲方; 2.4.7乙方在离职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以上各项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传播、披露所把握或知悉的保密信息,不得利用所把握或知悉的保密信息从事损害甲方利益或可能对甲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包括向乙方之后任职单位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为乙方自营企业利益使用保密信息等。 2.4.8无论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乙方均不得劝诱及参加聘请甲方其它员工到甲方的竞争单位工作。 2.5在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私下交易或金钱往来。 2.6保密信息的保密期是指:乙
7、方在职或离职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对外公布保密信息,或者保密信息为公众所知之前的任何时间。 2.7特殊是,以下任何一行为均属于违反保密义务之列: 。 2.8离职后,乙方不得(包括不得自行及不得通过乙方所在单位)与原甲方客户进展与甲方存在竞争的业务或交易;如原甲方客户联系乙方,则乙方应将该信息告知甲方或要求原甲方客户与甲方联系。 其次局部竞业限制第3条定义 3.1竞业限制或竞业制止:指用人单位有条件的要求劳动者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业行为,详细以本合同商定为准。 3.2甲方公司:包括甲方及其全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办事处和关联单位。 3.3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
8、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开头到双方劳动关系完毕(或毁灭)为止的期间。如乙方到达退休年龄之后连续为甲方所聘用,则任职期间包括聘用期间,至聘用关系终止之日截止。 3.4个人或组织:包括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即各类形式的个人或组织。 3.5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生产、经营、从事类似产品或供应类似效劳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个人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以下业务的个人或组织: 。 (2)以下公司或与以下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组织或个人: 。 (3)为上述竞争性单位供应支持,例如供应专业询问或参谋效劳的个人或组织; (4)上述个人或组织的关联企业及机
9、构。 3.6竞争性业务:竞争性单位所经营的业务。 3.7竞业行为:自己或与其它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供应效劳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当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治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参谋等。 上述行为之一即为竞业行为;此外本协议可另外对竞业行为作出补充。 第4条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4.2除本协议中商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以下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 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报销。 4.3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10、,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 第5条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5.1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5.2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 两 年。但是,甲方仍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缩短竞业限制期间: (1)离职之日前(含当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缩短竞业限制期间,或者取消竞业限制义务; (2)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内,甲方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竞业限制义务。 如有屡次通知,则以最近的一次通知为准。 竞业限制义务到期或终止后甲方无需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双方同意:甲方无需支付提前终止竞业限制义务的额外补偿。 5.3竞业限制补偿: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
11、 30%。 5.3.1计算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工资卡或乙方实际收到的货币性质的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鼓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5.3.2发放时间:按月发放,下月底之前发放上月补偿金,如为非整月,则可以与下个月的补偿金一并发放;非整月的补偿金按天折算。例如乙方于2月15日离职,则甲方可以4月底前支付2、3月的补偿金; 5.3.3如发放时间有逾期,但逾期不超过3个月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发放,但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本协议或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5.3.4发放方式:甲方向乙方领取工资的银行卡(或双方书面确认的其它帐户)内支付。如因任何缘由(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卡被注销、银行系统故障等缘
12、由)未支付胜利,不视为逾期未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见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时乙方可以到甲方处现金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书面确认乙方名下的其它收款帐户之后甲方再行发放。 5.4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5.4.1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酬劳(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酬劳、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5.4.2在竞争性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5.4.3乙方近亲属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酬劳(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酬劳、劳务费用、分红、报销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
13、、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供应合理说明的; 5.4.4乙方不能按本协议商定向甲方说明当下工作状况或所说明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符的。 5.4.5其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的。 5.5特殊要求: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状况。 5.6无论乙方因何种缘由从甲方离职,均不影响本协议商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5.7特殊说明: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1)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时; (2)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说明当下工作状况时;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时; 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上
14、述情形消逝或乙方证明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发竞业限制补偿。 5.8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未指定,则以乙方原领取工资的银行卡为准): 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第三局部违约责任及其它第6条违约责任 6.1乙方在职期间,如有竞业行为或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均视为严峻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担当以下责任: (1)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2)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或违反保密义务行为所获利益应归甲方全部; (3)赔偿竞业行为或违反保密义务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乙方当时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的 二十倍
15、。 6.2乙方离职后,未履行双方商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双方商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标准*双方商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的月份数* 五倍。同时,乙方应将甲方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给甲方。 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改正的,连续从事竞业行为的,则甲方有权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商定担当违约金。 6.3假如乙方侵害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相关的保密信息或学问产权,甲方有权代表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6.4乙方支付的违约金缺乏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或间接的利
16、润损失、商誉损失、业务时机损失及为制止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 6.5本协议商定的违约责任是同时并列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担当全部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向乙方主见其中的局部违约责任的,不视为甲方放弃追究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6.6依据本协议,乙方应作出赔偿的,赔偿可以从乙方的效劳酬劳或劳动酬劳中扣除。 第7条通知 7.1在职期间,就本协议相关事宜,甲方可通过在劳动合同或其它文件中乙方供应的地址进展送达。 7.2离职后,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向乙方进展通知或送达: 乙方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手机短信: 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查阅或拒收,甲方通过上述方式之
17、一向乙方发出通知时,即视为乙方已经查阅。 7.3甲方的送达地址为:甲方办公场所。 第8条其它 8.1双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甲乙双方建立的关系性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聘用关系等)以双方签署的其它协议为准,但无论何种关系性质,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 8.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8.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开头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2 甲方:_ 乙方: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
18、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全都,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隐秘和其他商业隐秘、竞业限制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或知悉的创造制造、作品、设计资料、技术隐秘其他商业隐秘信息,进展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依甲方的要求,供应一切必要的信息和实行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帮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学问产权。 上述创造制造、作品、计算机软件、设计资料、技术隐秘及其他商业隐秘,有关的创造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作为创造人、创作人
19、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敬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帮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其次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创造制造、作品、计算机软件、设计资料、技术隐秘或其他商业隐秘信息,乙方主见由其本人享有学问产权的,应当准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学问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展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展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担当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20、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需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猎取与本职工作或自业务无关的商业隐秘,如发觉商业隐秘被泄漏或者自己过失泄漏商业隐秘,应当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准时向甲方报告。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慎重、诚恳的态度,实行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商定有保密义务的技术隐秘或其他商业隐秘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21、,不得以泄漏、告知、公布、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根据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隐秘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隐秘或其他商业隐秘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隐秘信息。 第五条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履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隐秘和其他商业隐秘信息,担当犹如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隐秘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缘由离职。 乙方离职后担当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以下第(_)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A)无限期保密,直至已经宣布解密或者隐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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