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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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9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 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2、。(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 1 条 一般约定,第 2 条 发包人,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 承包人,第 5 条 设计,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
3、7 条 施工,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第 9 条 竣工试验,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 违约,第 16 条 合同解除,第 17 条 不可抗力,第 18 条 保险,第 19 条 索赔,第 20 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
4、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2.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 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三、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
5、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合同工期三、质量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七、承诺八、订立时间 九、订立地点 十、合同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 1 条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和解释1.2 语言文字1.3 法律1.4 标准和规范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7 联络1.8 严禁贿赂1.9 化石、文物1.10 知识产权1.11 保密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1.13 责任限制1.14 建筑
6、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第 2 条发包人2.1 遵守法律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3 提供基础资料2.4 办理许可和批准2.5 支付合同价款2.6 现场管理配合2.7 其他义务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3.1 发包人代表3.2 发包人人员3.3 工程师3.4 任命和授权3.5 指示3.6 商定或确定3.7 会议第 4 条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2 履约担保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4.4 承包人人员4.5 分包4.6 联合体4.7 承包人现场查勘4.8 不可预见的困难4.9 工程质量管理第 5 条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2 承包人文件审查5.3 培训5.4 竣工文件5.5 操作
7、和维修手册5.6 承包人文件错误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6.1 实施方法6.2 材料和工程设备6.3 样品6.4 质量检查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6 缺陷和修补第 7 条施工7.1 交通运输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3 现场合作7.4 测量放线7.5 现场劳动用工7.6 安全文明施工7.7 职业健康7.8 环境保护7.9 临时性公用设施7.10 现场安保7.11 工程照管第 8 条工期和进度8.1 开始工作8.2 竣工日期8.3 项目实施计划8.4 项目进度计划8.5 进度报告8.6 提前预警8.7 工期延误8.8 工期提前8.9 暂停工作8.10 复工第 9 条竣工试验9.1 竣工
8、试验的义务9.2 延误的试验9.3 重新试验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0.1 竣工验收10.2 单位 / 区段工程的验收10.3 工程的接收10.4 接收证书10.5 竣工退场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11.2 缺陷责任期11.3 缺陷调查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11.5 承包人出入权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7 保修责任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12.2 延误的试验12.3 重新试验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13.1 发包人变更权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3 变更程序13
9、.4 暂估价13.5 暂列金额13.6 计日工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1 合同价格形式14.2 预付款14.3 工程进度款14.4 付款计划表14.5 竣工结算14.6 质量保证金14.7 最终结清第 15 条违约15.1 发包人违约15.2 承包人违约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第 16 条合同解除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第 17 条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10、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第 18 条保险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3 货物保险18.4 其他保险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第 19 条索赔19.1 索赔的提出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第 20 条争议解决20.1 和解20.2 调解20.3 争议评审20.4 仲裁或诉讼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第 1 条 一般约定第 2 条发包人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承包人第 5 条设计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第 7 条施工第 8 条工期和进度第 9 条竣工试验第 10 条 验收和
11、工程接收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违约第 16 条 合同解除第 17 条 不可抗力第 18 条 保 险第 20 条争议解决专用合同条件附件附件 1 发包人要求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1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
12、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4. 资金来源:。5. 工程内容及规模:。6. 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 月 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 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 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2)设备购置费(
13、含税):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4)暂估价(含税):人民币(大写)(¥ 元)。( 5)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 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2. 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
14、总承包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19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
15、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 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
16、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 1 条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
17、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 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
18、.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
19、有发包人人员。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7 工程
20、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
21、和(或)临时工程。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 单位 / 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
22、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 8.1.2 项 开始工作通知 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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